第四章 婚姻解除
第一節(jié):男方離家多年且杳無音訊,女方如何離婚? / 79
第二節(jié):女方采取計生措施,能否成為法院準(zhǔn)予離婚的理由? / 82
第三節(jié):夫妻生活不正常,是否可以構(gòu)成感情破裂的原因? / 85
第四節(jié):事實婚姻感情破裂如何離婚? / 89
第五節(jié):一方如何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離婚? / 92
第六節(jié):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一方如何起訴離婚? / 95
第七節(jié):夫妻雙方如何協(xié)議離婚? / 99
第八節(jié):分居兩年以上,法院是否必須判決離婚? / 104
第九節(jié):提出離婚訴訟是否必須受時間限制? / 106
第十節(jié):雙方戶籍所在地均不在所工作城市,如何在工作地離婚? / 109
第十一節(jié):如何與服刑期間的對方離婚? / 113
第十二節(jié):軍人一方同意,是否是判決離婚的必要條件? / 116
第十三節(jié):女方分娩后1年內(nèi),男女雙方是否可以協(xié)議離婚? / 121
第十四節(jié):男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nèi)起訴要求離婚? / 124
第十五節(jié):雙方之間存在幾份離婚協(xié)議書,應(yīng)如何處理? / 127
第十六節(jié):雙方已簽字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書是否當(dāng)然有效? /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