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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36)

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 作者:劉澤邦


法律講解

晚婚是指在法定婚齡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婚齡是《婚姻法》規(guī)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的界限,并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我國現(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遲于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3年及以上結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即為晚婚?,F(xiàn)行規(guī)定是根據(jù)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晚婚對控制人口數(shù)量的作用:一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二是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shù)目。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晚婚還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zhì)。青年時期是長身體、長知識的時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學習、工作和勞動,為德、智、體的全面發(fā)展奠定牢固基礎,以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對人口素質(zhì)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優(yōu)生、優(yōu)育的科學知識,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質(zhì)的進一步提高。

但晚婚晚育不是強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區(qū)和單位依據(jù)本地區(qū)或本單位的自行規(guī)定,在本地區(qū)或本單位強制實行晚婚晚育,對凡是未達到晚婚晚育年齡申請登記結婚的,一律不予開具結婚登記時所需要的單位證明或者配合提供戶籍證明,甚至有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xù)。必須指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混淆了法定婚齡與晚婚年齡的性質(zhì),侵犯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結婚權利,這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破壞。我國法律僅僅是提倡鼓勵晚婚,并非要求強制晚婚,只有法定婚齡才具有強制性。法律要求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時,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這些組織是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法定機構,如實提供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是這些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但其并不享有批準當事人結婚與否的權力。所以,陳剛完全有理由要求其所在單位配合其進行結婚登記,為其出具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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