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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不安定因素(2)

歷史何其相似 作者:宋燕


第四類是沒享受到社會保障的人,比如明末的女英雄唐賽兒。她本來是個本分民女,全家靠種地為生。有一年發(fā)生旱災(zāi),當(dāng)?shù)仡w粒無收,唐賽兒的丈夫和一群同鄉(xiāng)去官府申請低保,結(jié)果沒申請到還被官府給打死了,于是把未亡人唐賽兒逼上了梁山??磥砩绫2煌晟?,也會產(chǎn)生社會不安定。

第五類是完不成政府?dāng)偱傻牡图壒珓?wù)員,比如陳勝、吳廣。他們在秦朝末年有一次與另外九百人一道,被征發(fā)往漁陽戍邊,陳勝為屯長。遇上大雨阻路,行將誤期,按照當(dāng)時的國家法律將獲死罪,沒辦法只好反了。所以法律和規(guī)定要考慮到不可抗力,且保留申訴渠道,否則一定會逼出社會不安定因素。

第六類是司法不公的受害者。這方面的例子就太多也太簡單啦,就不說了。

第七類是貧富差距太大導(dǎo)致心理極度失衡的下層人民,比如北宋末年的王小波、李順,就手持均富卡,振臂一呼,一大幫不平衡的人就響應(yīng)了。

上面說的這些“農(nóng)民”,其實都沒有真正奪取政權(quán)建立新社會,他們只起到了打破舊社會以及宣泄底層人民不滿的目的。在他們的同時代,真正起了作用的都是掌握軍權(quán)的大亨們。所以,社會最不安定因素是既得利益者,他們得到了一個,就想得到更多,而且他們也有能力如此。既要防底層人民掀起亂局,又要防高層人士利用亂局,政府的擔(dān)子,還真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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