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秋)
革命以民權為目的,而其結果,不逮所蘄者非必本愿,勢使然也。革命之志在獲民權,而革命之際必重兵權,二者常相抵觸者也。使其抑兵權歟,則脆弱而不足以集事;使其抑民權歟,則正軍政府所優(yōu)為者,宰制一切,無所掣肘,于軍事甚便,而民權為所掩抑,不可復伸,天下大定,欲軍政府解兵權以讓民權,不可能之事也。是故華盛頓與拿破侖,易地則皆然。美之獨立,華盛頓被命專征,而民政府輒持短長,不能行其志;其后民政府為英軍所掃蕩,華盛頓乃得發(fā)舒。及乎功成,一軍皆思擁戴,華盛頓持不可,蓋民權之國必不容有帝制,非惟心所不欲,而亦勢所不許也。拿破侖生大革命之后,寧不知民權之大義?然不掌兵權,不能秉政權,不秉政權,不能伸民權。彼既借兵權之力,取政府之權力以為已有矣,則其不能解之于民者,騎虎之勢也。而當其將即位也,下令國中,民主與帝制惟所擇,主張帝制者十人而九。是故使華盛頓處法蘭西,則不能不為拿破侖;使拿破侖處美利堅,則不能不為華盛頓。君權政權之消長,非一朝一夕之故,亦非一二人所能為也。中國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漢高祖、唐太宗、宋藝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尋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專制。后之革命者,雖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結果將不免仍蹈前轍,此宜早為計者也。
察君權、民權之轉捩,其樞機所在,為革命之際先定兵權與民權之關系。蓋其時用兵貴有專權,而民權諸事草創(chuàng),資格未粹,使不相侵,而務相維,兵權漲一度,則民權亦漲一度。逮乎事定,解兵權以授民權,天下晏如矣。定此關系厥為約法。革命之始,必立軍政府,此軍政府既有兵事專權,復秉政權。譬如既定一縣,則軍政府與人民相約,凡軍政府對于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對于軍政府之權利義務,其犖犖大者悉規(guī)定之。軍政府發(fā)命令組織地方行政官廳,遣吏治之;而人民組織地方議會,其議會非遽若今共和國之議會也,第監(jiān)視軍政府之果循約法與否,是其重職。他日既定乙縣,則甲縣與之相聯(lián),而共守約法;復定丙縣,則甲、乙縣又與丙縣相聯(lián),而共守約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國民而背約法,則軍政府可以強制;使軍政府而背約法,則所得之地咸相聯(lián)合,不負當履行之義務,而不認軍政府所有之權利。如是則革命之始,根本未定,寇氛至強,雖至愚者不內自戕也。洎乎功成,則十八省之議會,盾乎其后,軍政府即欲專擅,其道無繇。而發(fā)難以來,國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繕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國民之資格,一旦根本約法,以為憲法,民權立憲政體有磐石之安,無漂搖之慮矣。
據(jù)《民報》第二號(東京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版)精衛(wèi)《民族的國民》轉引孫中山談話
[1]當時的同盟會員汪精衛(wèi)在《民族的國民》一文中引述他聞諸孫中山的這番議論,來駁斥所謂革命“有與所蘄相違者,求共和而復歸專制,何樂而為此”的論調。該文發(fā)表前,汪只在是年秋季才得與孫中山晤面,談話時間即據(jù)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