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北大辭職后,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曾經(jīng)的合作伙伴,我還是選擇與東方大學合作。東方大學當時是一個沒有自己校舍的民辦學校,是人民大學幾個退休的老教授合伙創(chuàng)辦的一所學校。學校也沒有太多的實質(zhì)性業(yè)務(wù),只是招收了一些自學考試之類的學生。這等于說在1993年以前我并沒有創(chuàng)辦新東方學校,而是借用了這所民辦大學的名稱,叫做“東方大學外語培訓部”。
我坦誠地跟他們說“我要跟你們合作”,因為當時我還沒有取得辦學執(zhí)照,無法獨自招生。我對他們說:“我來給你們辦一個外語培訓部吧?!彼麄兟犃宋业南敕ㄖ螅加X得我這個人挺實在的,我的想法也十分可行,他們也很重視我的這個提議。這些老教授們也覺得,如果外語培訓班辦得成功,學校也能額外增加些收入,可以彌補學校的開支,對學校的建設(shè)也是有利無弊的,因此,我們很快達成合作協(xié)議。
合作辦學,我對東方大學承諾的是“總收入的25%歸學?!薄慕?jīng)營管理的角度來看,我在當時付出的合作回報的比例其實是非常高的。我在這里稍微一算大家就會明白,如果說外語培訓部做得好的話,各項成本和費用能夠控制在50%~60%,剩下的毛利潤也就是40%~50%。我提出總收入的25%歸學校,基本上已經(jīng)把大部分利潤分給東方大學了,我的實際利潤其實已經(jīng)很低了。盡管這樣,我還是認為這樣做非常值得,這種合作就等于是為我的培訓班提供了一個合法的身份。
為什么我會這么說?這也和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有很大關(guān)系,當時的社會辦學機構(gòu)還比較少,國家也控制得比較嚴格,如果沒有一個合法的地位,很難說不被取締或者受經(jīng)濟處罰。比如,出去貼招生廣告,很有可能今天剛貼上,第二天就收到處罰通知,我在北大就經(jīng)歷過這樣的事情。
我曾經(jīng)和北大的另外一個老師合作過一段時間,這個老師找了一所民辦學校蓋了招生的章。我們認為有了這個合法的手續(xù)之后就不會有麻煩了,我和他一起招生,當時的招生點就設(shè)在我在北大的宿舍樓的下面。但是北大還是認為我們屬于非法經(jīng)營,我和這位老師的這次合作也就這么結(jié)束了。所以,尋找一個合法的掛靠單位合作辦外語培訓班成為我當時最大的愿望,與東方大學的合作辦學是我離開北大后的一個起點,也是我辦培訓的一個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