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有這些方面的考慮,一些研究發(fā)展問題的專家,如來自哥倫比亞大學的著名學者杰弗雷?薩赫斯,依然認為新殖民投資利大于弊。的確,歷史發(fā)展表明這些投資對于殖民地國家會產生一些長期正面的影響,盡管效果取決于殖民國家。當英國人管理這些國家和疆土時,他們通常建立一套與本國類似的法律制度,這套法律制度以源自大憲章的通用法律傳統(tǒng)為基礎。這一法律傳統(tǒng)強調個人的各項權利,并允許通過案例法逐步發(fā)展完善。相比之下,法國和德國殖民者嚴守自己的法律傳統(tǒng),主要源自國內的法律制度,其前身包括羅馬法和拿破侖法典。這些法律條款更為抽象,只要法官和統(tǒng)治者覺得合宜,就可以自己解釋這些條款。
在后殖民時期,具備通用法律體系的國家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他們被強勢或腐敗個體為個人私益而顛覆的可能性也更小。因此,經濟體系發(fā)展得更完善,這種發(fā)展反過來為資本市場及經濟增長提供了很好的支撐。變成殖民地國家并非一定對自身有利,但從以前的英屬殖民地來看,這至少遺留下一筆有用的財產。
這一皆大歡喜(抑或結局差強人意)的例子不可能在新殖民浪潮中得到復制。對先行者而言,他們目前正在拓殖的國家歷史上曾經是殖民地,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已經正常運行。這些殖民者不可能廢除已有的各種制度,從而建立自己的機構。即使他們有這一能力,這些機構可能也不會在很大程度上推動經濟發(fā)展。海灣國家法律制度通常是在宗族和伊斯蘭法律基礎上發(fā)展而來,宗族法律和伊斯蘭法律沒有一項特別有利于企業(yè)家精神的建立或金融市場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