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月14日 星期三(2004年)阿扁出庭作證
臺灣的臺 作者:到尾
繼李登輝在“興票案”中以證人身份出庭,阿扁因為“花蓮選舉賄選案”而出庭作證,這是第二次臺灣司法史上“最高領(lǐng)導(dǎo)”出庭作證。這也讓傳訊他到案的檢察官李子春惹了一身腥,認(rèn)為他是故意的。不管如何,四年后,阿扁又上法庭了,而且這次他不是以證人的身份出庭而是以被告身份,這次可沒人對檢察官指指點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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