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交往方式是美國人往往避免的,就是“爭論”。美國人認為與另一個人進行爭論有可能損害兩人之間的關系,因此一般不把爭論當做是一種運動或消遣。如果美國人在討論中遇到意見分歧,有可能說:“讓我們不要為此進行爭論吧。”他們不會去爭論,而是喜歡找到意見一致的地方,改變話題,甚至當場離開。毫無疑問,喜歡爭論的人經(jīng)常會被貼上“好斗”、“咄咄逼人”或“剛愎自用”的標簽。
如果爭論不可避免,美國人認為應該用平靜、溫和的口氣說話,盡量少用手勢。美國人認為大聲喊話、用力揮動胳膊、一齊嚷嚷意味著要打架或要發(fā)生毫無意義的“喊叫比賽”。
他們認為人們在表述自己觀點的時候,應該避免摻入感情成分。當他們從電視新聞上看到日本的國會議員拳腳相向時,會感到非常震驚。
這并非說美國人在人際交往中從不與人爭論。但是一般情況下,他們不進行爭論。討厭爭論的結果之一就是他們捍衛(wèi)自己的觀點的能力很少得到鍛煉。這又導致另一個結果,那就是他們表面上看起來好像不是很伶俐,實際情況并非如此。下面會再次談到這個話題。
美國人在日常交往中避免爭論,但在公眾辯論中卻好像非常喜歡爭論。語言學家德博拉·坦嫩(Deborah Tannen)在《辯論文化》(Argument Culture, 1998)中指出,媒體公開處理有爭議的問題時往往采用過于簡單的方法,總是分出所謂“正反兩方”來,然后讓兩方進行激烈的辯論。而很多問題不只是涉及兩方,或者有時只涉及一方??墒顷P于公眾事務的電視、廣播節(jié)目,報紙和雜志專欄總是讓正反雙方各出一個代表進行辯論。一方總是要力求戰(zhàn)勝另一方,而不是設法說明問題或尋求共同點?!皯?zhàn)爭”、“戰(zhàn)役”、“打敗”這樣的詞匯常用來描述辯論雙方,結果惹得雙方振臂呼喊、指著鼻子謾罵,有時只好由第三方打斷他們的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