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情愿的癮君子,由于他是一個人,相互沖突的一階欲望哪個會勝出,這一點(diǎn)很重要。固然,相互沖突的欲望都是他的欲望,而且,無論他最終是吸毒還是戒毒,他的行為所滿足的欲望,確實是他自己的欲望。無論怎樣,他都是做他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且他之所以做這一事情,并不是因為某種其目標(biāo)恰巧與他自己一致的外部影響,而是因為他自己的欲望想要這樣做。不過,不情愿的癮君子通過形成二階意志使自己認(rèn)同相互沖突的一階欲望中的一種,而不是另一種。他使其中的一種成了自己更真實的欲望,并因此使自己擺脫了另一種欲望。正是憑藉通過形成二階意志而實現(xiàn)的認(rèn)同和擺脫,不情愿的癮君子可以有意義地作出如下在分析上令人困惑的陳述:這股驅(qū)動他吸毒的力量是一種他自己之外的力量,因此,這股力量驅(qū)動他去吸毒,并不是出自他的自由意志,而是有違他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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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二階意志的能力與人的另一種基本能力--一種常常被看作人之境況的區(qū)別性標(biāo)志的能力--之間有一種非常緊密的關(guān)系。正是因為一個人具有第二階的意志,他才能享有和缺乏意志自由。因而,人的概念不僅是具有一階欲望和第二階的意志的一類實體的概念,而且也可以當(dāng)作這樣一類實體的概念,對于這類實體而言,其意志自由可能是一個問題。這一概念排除了一切放浪者,包括人和非人,因為他們未能滿足享有意志自由的一個基本條件。它也排除那些超人的存在,如果有這種存在的話,因為他們的意志必然是自由的。
那么何種自由才是意志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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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一種最為人知的哲學(xué)傳統(tǒng),所謂自由,根本而言就是做自己想做之事的問題。如今看來,做自己想做之事的行動者,絕不是一個全然清楚的觀念:所為與所想,以及它們之間的適當(dāng)關(guān)系,需要說明。不過,盡管這一觀念的中心需要突出、表述需要提煉,但是我認(rèn)為,它至少確實抓住了隱含在自由行動的行動者觀念中的東西。然而,它完全遺漏了十分不同的、具有自由意志的行動者觀念的特殊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