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密西西比河、路易斯安那州、中國、東印度和南美享有貿(mào)易專權(quán);
為期9年的皇家造幣權(quán);
為期9年的國家稅負(fù)征收權(quán);
煙草專賣權(quán)。
除了這些,密西西比公司還獲得了塞內(nèi)加爾公司(The Senegal Company)、中國公司(The China Company)的全部財產(chǎn),以及部分法國東印度公司(The French East India Company)的財產(chǎn)。隨著法國東印度公司被控制,人們期望這個新的巨人能夠挑戰(zhàn)全能的英國東印度公司。
由于擁有了這些特權(quán),不難想象,這家公司會創(chuàng)造出巨額的利潤。公司被命名為“印度公司”后,又宣布增發(fā)價值2 500萬里弗爾的公眾股票,從而使公司的總股本增加到了1.25億里弗爾。約翰·勞對外宣稱公司的預(yù)期紅利能夠達(dá)到5 000萬里弗爾,這就意味著投資年收益率達(dá)到40%。然而,由于投資者是用“太陽王”的垃圾債券來購買股票的,所以實(shí)際上獲得的投資收益率比40%要高得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算一下,假如你購買價值100萬里弗爾的股票:
股票名義價格:100萬里弗爾
預(yù)期年紅利:40萬里弗爾
用名義價值100萬里弗爾的債券(折現(xiàn)率為0.2)購買的價格: 20萬里弗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