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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與好的社會》第4章 投資銀行家:股票市場能量巨大的隱形人(3)

金融與好的社會 作者:(美)羅伯特·席勒


1720年,英國國會頒行法案進一步限制股份制公司的發(fā)展,也就是只有取得皇室特許之后才能新建股份制公司-這項法案后來被稱為“泡沫法案”。他們當時這么做或許是為了支持股價不斷攀升的南海公司進一步發(fā)展,而當時其股價的上漲明顯是一種泡沫。

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民主化的壓力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公司也在這個時期設立起來。1826年,英國國會將英格蘭銀行的壟斷權(quán)縮小到以倫敦為中心,半徑705公里的地區(qū)以內(nèi),1844年,其壟斷權(quán)被完全廢止。這使得銀行業(yè)務快速興起,之后20年內(nèi)銀行分支機構(gòu)在英國遍地開花,就算偏遠小鎮(zhèn)也都擁有了銀行機構(gòu)。

投資就是一種賭博

大西洋的對岸,投資銀行業(yè)務于1811年被注入了一劑強心劑,紐約州于當年通過一項法案,規(guī)定滿足最低要求的任何個人都可以開設公司,無須政府再頒授任何特許,而這一做法也為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奠定了基礎。這項法案使金融實現(xiàn)進一步民主化,原因在于法案規(guī)定公司的股東無須為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這項法案也首次明確投資者可以持有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即由不同公司的股票組成的投資組合。有限責任制出現(xiàn)之前,由于擔心所持股份的公司可能為自己招來訴訟,沒有一位投資者會同時持有多家公司的股份。這個事件也使得市場上的潛在投資者規(guī)模大大增加,極大地豐富了投資銀行家可以出售股票的對象。當世界其他國家看到這項舉措為新生公司帶來穩(wěn)定的資金流之后,它們紛紛采取措施爭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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