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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教化場》第八章 地下迷宮(6)

心理罪:教化場 作者:雷米


這樣一個近乎完美的人,會與什么人結(jié)怨呢?

盡管所有的調(diào)查走訪結(jié)果都與警方的推測大相徑庭,方木還是堅信仇殺的偵查思路是正確的。首先,一般的殺人案件都謀求迅速結(jié)束,拖延的時間越長,越容易被發(fā)現(xiàn)。而本案中,死者被劫持后曾遭遇長時間的酷刑折磨,這種冒著極大風(fēng)險的附加行為顯然是為了宣泄兇手的某種特殊情緒,而這種情緒,應(yīng)該與仇恨有關(guān)。其次,兇手選擇了電擊作為折磨死者和置其于死地的手段。毫無疑問,這是一種很麻煩的手段。如果想讓死者感受痛苦,一把小刀就夠了,何必費時費力地采用電擊呢?方木曾考慮過酷刑的目的也許在于逼供。然而,通過對死者背景的調(diào)查,基本可以排除死者掌握重要機密及情報的可能。而且,可以想象的是,死者在遭遇連續(xù)的電擊后,高聲的慘呼、劇烈的痙攣、扭曲的五官,以及空氣中皮肉燒焦的味道,都會給兇手帶來極大的滿足感。很顯然,這也與兇手的某種特殊需要有關(guān)。

然而,讓警方迷惑不解的是:兇手為什么選擇迷宮這樣一個拋尸地點?

一般情況下,命案發(fā)生后,兇手會想方設(shè)法掩蓋犯罪事實,其中之一就是處理尸體使之不易被發(fā)現(xiàn)。而本案的兇手反其道而行之,將尸體擺放在一個經(jīng)營性的娛樂場所中。如果將其理解為向社會公眾的炫耀及向警方的挑戰(zhàn)的話,那么他的行為毫無疑問是沒有必要的,甚至可以說是愚蠢的。其一,兇手完全可以將尸體遺棄在更加開放的場合,例如廣場或者政府機關(guān)的門前,這樣的場合更有利于產(chǎn)生轟動效應(yīng);其二,棄尸務(wù)求迅速、隱蔽,而錯綜復(fù)雜的迷宮,絕非一個能讓兇手迅速完成棄尸并離開的場所。

除非兇手想用迷宮表達某種情感,而且十分熟悉迷宮的路徑。

警方將游樂場的工作人員列為懷疑對象并逐一排查,結(jié)果一無所獲。方木得知這個消息之后并不意外,自己開車又去了游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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