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教育大師談》第三章 社會(5)

中國教育:大師談 作者:蔡元培


決斗之野蠻

決斗者,野蠻之遺風也。國家既有法律以斷邪正,判曲直,而我等乃以一己之私憤,決之于格斗;是直彼此相殺而已,豈法律之所許乎?且決斗者,非我殺人,即人殺我,使彼我均為放棄本務之人。而求其緣起,率在于區(qū)區(qū)之私情,如〔且〕其一勝一敗,亦非曲直之所在,而視乎其技術之巧拙,此豈可與法律之裁制同日而語哉?

法律亦有殺人之事,大辟是也。大辟之可廢與否,學者所見,互有異同。今之議者,以為今世文化之程度,大辟之刑,殆未可以全廢。蓋刑法本非一定,在視文化之程度而漸改革之。故昔日所行之刑罰,有涉于殘酷者,誠不可以不改,而悉廢死刑之說,尚不能不有待也。

征戰(zhàn)為國家正當防衛(wèi)

因一人之正當防衛(wèi)而殺傷人,為國家法律所不禁,則以國家之正當防衛(wèi)而至于殺傷人,亦必為國際公法之所許,蓋不待言,征戰(zhàn)之役是也。兵兇戰(zhàn)危,無古今中外,人人知之,而今之持社會主義者,言之尤為痛切。然坤輿之上,既尚有國界,各國以各圖其國民之利益,而不免與他國相沖突,沖突既劇,不能取決于樽俎之間,而決之以干戈,則其國民之躬與兵役者,發(fā)槍揮刃,以殺傷敵人,非特道德法律皆所不禁,而實出于國家之命令,且出公款以為之準備者也。惟敵人之不與戰(zhàn)役,或戰(zhàn)敗而降服者,則雖在兩國開戰(zhàn)之際,亦不得輒加以危害,此著之國際公法者也。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