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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大師談》第四章 國家(5)

中國教育:大師談 作者:蔡元培


第三節(jié) 租稅

納稅之本務

國家應有經費

家無財產,則不能保護其子女,惟國亦然。茍無財產,亦不能保護其人民。蓋國家內備奸宄,外御敵國,不能不有水陸軍,及其應用之艦壘器械及糧餉;國家執(zhí)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監(jiān)獄;國家圖全國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開溝渠,設燈臺,啟公囿,立學堂,建醫(yī)院,及經營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諸事,無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給以祿俸。然則國家應出之經費,其浩大可想也。而擔任此費者,厥維享有國家各種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納租稅之義務也。

租稅不可幸免

人民之當納租稅,人人知之,而間有茍求幸免者,營業(yè)則匿其歲人[入],不以實報,運貨則繞越關津,希圖漏稅,其他舞弊營私,大率類此。是上則虧損國家,而自荒其義務;下則卸其責任之一部,以分擔于他人。故以國民之本務繩之,謂之無愛國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繩之,亦不免于欺罔之罪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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