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理想論
第一節(jié) 總論
標準
權然后知輕重,度然后知長短,凡兩相比較者,皆不可無標準。今欲即人之行為,而比較其善惡,將以何者為標準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鵠而已。三者其名雖異,而核之于倫理學,則其義實同。何則?實現(xiàn)理想,而進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而以達人生之鵠也。
良心為理想之標準
持理想之標準,而判斷行為之善惡者,誰乎?良心也。行為猶兩造,理想猶法律,而良心則司法官也。司法官標準法律,而判斷兩造之是非,良心亦標準理想,而判斷行為之善惡也。
志向
夫行為有內在之因,動機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動作是也。今即行為而判斷之者,將論其因乎?抑論其果乎?此為古今倫理學者之所聚訟。而吾人所見,則已于良心論中言之。蓋行為之果,或非人所能預料,而動機則又止于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達其欲望者,猶未具也。故兩者均不能專為判斷之對象,惟兼取動機及其預料之果,乃得而判斷之,是之謂志向。
理想因人而異亦因時而異
吾人即以理想為判斷之標準,則理想者何謂乎?曰:窺現(xiàn)在之缺陷而求將來之進步,冀由是而馴至于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復循時而異。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識者之理想,在饜于道義,此因人而異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時而異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