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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中國哲學導論》第四節(jié) 仁與禮(2)

劍橋中國哲學導論 作者:(新加坡)賴蘊慧


子曰:“居上不寬,為禮不敬,臨喪不哀,吾何以觀之哉?”(《論語·八佾第三》)

“What could I see in a person who in holding a position of influence is not tolerant,who in observing ritual propriety (li 禮) is not respectful,and who in overseeing the mourning rites does not grieve?”(trans. Ames and Rosemont Jr 1998a:88)

西方道德哲學常常認為,道德主體的意向比行為上的遵循具有更加重要的倫理意義。可能受此影響,當代一些研究儒家的學者把這一點跟孔子強調(diào)仁,即道德主體的“內(nèi)在”擔當相提并論。杜維明是這一觀點的知名支持者。他認為,對人類福祉(他把它等同于仁)的擔當是儒家倫理的大本。因此,行為規(guī)范不能凌駕于仁,因為前者是偶然的,受歷史與社會因素的影響。他有一段很有意思的文字,其中提到了中國現(xiàn)代作家及評論家魯迅(1881-1936年)的議論:

明清時期,不少寡婦自殺,希望以此表明自己的行為合乎貞節(jié)之禮。有見于貞婦的愚昧,魯迅把這種禮稱之為“吃人”的禮。他的說法相當有道理。(Tu 1968:37)

在杜維明看來,仁可以救禮之失。在禮教不再可取或戕害人性的情況下,仁的作用是支持對人性的擔當。仁是大本,因此可以稱作較高序列的概念:“作為內(nèi)在道德,仁不是由禮這種機制從外面引發(fā)出來。仁是較高序列的概念,它賦予禮以意義。”(1968:33)換言之,仁提供了評估禮教的標準。杜維明試圖在儒家哲學與當代討論之間搭起橋梁。然而,盡管他對儒家思想的闡述非常具有啟發(fā)性,但他以“仁”為“內(nèi)在道德”的解釋有待商榷,因為這一解釋容易給人這樣的印象:仁的培養(yǎng)是由一個自律的、有自由意志的主體所指導的過程。此外,如果用“道德”界定仁,那么它的范圍就被縮小了?!驹诤髞淼囊黄恼轮?,杜維明似乎不再把仁視為“人的道德”以及一個獨立于“禮”的較高序列的概念(1972:187-201)。他說,“仁--尤其是作為綜合性的美德--賦予禮以意義,但另一方面,沒有體之于禮的仁也是無法想象的”(188)?!孔詈?,把仁說成是較高序列的概念,這容易誤導人們忽視禮在儒家傳統(tǒng)中的重要意義。

禮為本

我們或許也可以說,禮是儒家的基本概念。和仁相比,禮的踐行更加形之于外,可加以規(guī)范。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正是通過守禮、行禮來學習仁(參見《論語·顏淵第十二》第一章)。亨利·斯卡亞(Henry Skaja,1984)認為,禮是儒家的根本概念,它在精神、教育以及政治等方面都發(fā)揮作用。這是說,隨著個體越來越遵循禮的約束,禮便有了教化個體的效果。因此,民眾順應禮的引導,社會就會井然有序(《論語·學而第一》第二章)。但在斯卡亞看來,最重要的一點在于,禮是人類情感的通道,是“人類精神的客觀化”。(1984:49-50)他認為,修身的過程首先要理解為社會化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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