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有時是為了傳遞自己屬于某個特定群體的信息。如果某一群體的所有人都穿這個牌子的衣服,那么如果你不穿同樣的衣服就會暴露出你不是這樣的一類人。在社會上,按照長期形成的習慣,不同的人群有約定俗成的服飾或發(fā)型。比如說街頭上的痞子混混也有自己的服裝和發(fā)型,如果你想告訴別人你是個痞子,你就得與他們穿同樣的服裝,留同樣的發(fā)型。反過來,如果你不想被人誤以為你是這一類人,你就不能穿他們那種服裝。如果一個人要顯示自己特立獨行,那他的穿著打扮就得與眾不同。所以,有些人奇裝異服,有些人名牌裹身,全看你想告訴別人什么信息。
3.4 禮儀和法律的作用
再進一步來看,為什么人們在社會中要遵守一些特定的禮儀和法律?禮儀是很煩瑣的,法律有的時候也不一定是公正合理的。禮儀本身沒有什么價值,但是正是因為它的煩瑣,沒有什么價值,才能夠顯示當事人有愿意合作的意向。你愿意花那么大的成本遵循這個規(guī)矩,就說明你愿意成為這樣一類人。比如說你要去參加一個很正式的儀式或典禮,事前對方會告知你應(yīng)該穿什么樣的服裝。比如2003年12月10日我去瑞典斯德哥爾摩參加諾貝爾獎的頒獎典禮,要求必須穿燕尾服。瑞典的燕尾服和英國的還不一樣,所以英國人到了那里也需重新定制。這就是一個規(guī)矩,你只有愿意接受這個約束,才有資格參加這個活動。為了參加這個活動,你不得不租一件合適的禮服,只穿幾個小時,卻要為此花費高達200美元的租金;如果你專門買一件就更貴,可能要花一兩千美元。你肯為這個禮服花費本身就是表示你重視這件事,愿意接受這個特定的社會規(guī)范。很多規(guī)范正是因為它們沒有價值,所以它才傳遞信號。
同樣,法律也有類似的功能。雖然法律不一定公正,但是簽訂合同或是接受判決,實際上是傳遞你愿意合作的信號。這是波斯納在另外一篇文章里面提到的一個很重要的觀點(Posner, 1999)。只要法律不是出現(xiàn)系統(tǒng)性的偏差,那么在斷案的時候,還是要聽從法官的判決的。法官甚至有可能采取抓鬮的辦法。(當然他不能表現(xiàn)出是用抓鬮的方法,但他做出判決時心里可能是抓鬮的。)他可能完全不清楚誰對誰錯;并且事先你都不會知道他會抓到哪一個,也不知道自己會贏還是會輸,那么你還愿意接受裁決嗎?這個時候最重要的意義就在于傳遞信號了。如果你愿意簽訂這個合同,意味著你不會選擇機會主義行為,因為打官司是有成本的。為此,法院和立法對合同提出了一些形式上的要求,如合同當事人要親筆簽名。如果一個人不愿意遵守這些形式,就表明他想避免法律的制裁,因而是不值得信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