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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實用主義到法律虛無主義(2)

中國在歷史的轉(zhuǎn)折點 作者:馬國川


馬國川:法律實用主義大致是從何時到何時?

江平:從建國后到“文革”前吧。法律實用主義也可以叫作法律工具主義,它有三大特點,一是法律不要有體系,立法也不要求完善、完備,有一些法律夠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復雜,條文不要過多,簡要的內(nèi)容就夠了;三是法律不要太約束人,不要捆綁自己的手腳,法律只不過是行動準則的參考。

馬國川:成為一種工具。

江平:而且是不太重要的工具。1951年到1956年我在蘇聯(lián)學法律,也是這樣。但是蘇聯(lián)所采取的法律實用主義,也許比我們高明一點兒。蘇聯(lián)還是很注意法律建設(shè)的。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的第一天,列寧就頒布了兩個法律《土地法令》和《和平法令》,但是沙俄原來的法律仍然留著,不像我們1949年完全徹底地廢除了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就連規(guī)范市民生活、婚姻家庭的《民法典》也廢除了。蘇聯(lián)到1923年列寧親自領(lǐng)導制定的《蘇俄民法典》通過以后,才把原來舊沙俄的法律廢除了,人家盡量避免讓法律出現(xiàn)空白。而我們到底需要什么法律體系,要構(gòu)建一個什么法律體系,直到20世紀80年代甚至90年代才逐步提出來。

馬國川:“反右”運動的時候,有一些法學家就是因為純法律的理念被劃為右派。

江平:著名法學家謝懷軾先生就是因為主張“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須依照法律”而被劃為“極右分子”。因為他的理念與當時流行的法律實用主義是格格不入的。法律實用主義的主張是,不一定需要法律,也不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可以說法律實用主義的思想現(xiàn)在仍然存在,一些學者就把法律實用主義當作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核心觀點,認為法律就是國家的工具,而且應(yīng)該是很得心應(yīng)手的工具。

馬國川:到了“文革”時期,連法律實用主義也不要了。

江平:法律實用主義可以向兩個方面發(fā)展。發(fā)展得好,逐步總結(jié)經(jīng)驗,也可能逐漸走向健康的法治道路;但是,法律實用主義也可能走向另一個極端:法律虛無主義。很不幸的是,中國走向了法律虛無主義。“文革”中,不僅是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憲法也可以被踐踏,甚至“公檢法”都可以被徹底砸爛,“最高指示+群眾運動”就是一切行動的最高準則。當時有一句口號“只要是符合全中國最大多數(shù)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就什么都可以干”。到底誰來裁定是不是符合中國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利益?那當然只有最高領(lǐng)袖能夠知道,最高領(lǐng)袖的話就是最高指示,“一句話頂一萬句”嘛。群眾運動更是天然地代表群眾的最大利益,被看作最天然合法的,一切都崇拜群眾運動。只要以人民的名義,以革命的名義,以國家的名義,什么事都可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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