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元配王夫人之卒,已過了一年,友朋多勸我續(xù)娶,并為我介紹相當(dāng)之女子;我那時提出五條件:(一)天足者;(二)識字者;(三)男子不得娶妾;(四)夫婦意見不合時,可以解約;(五)夫死后,妻可以再嫁。同鄉(xiāng)的人,對于(一)、(二)兩條,竟不易合格;而對于(四)條又不免恐慌,因而久不得當(dāng)。有林君為言都昌黃爾軒先生之次女天足,善書畫。黃先生方攜眷屬需次杭州,可托人探詢。我適與童君又往臨安,抵余杭,薄暮,童君識余杭革局長葉祖薌君,往投宿。葉君設(shè)宴相款,我大醉,葉君諒我真率。晚餐后,葉君導(dǎo)觀大廳中所懸之圖畫,均極精細(xì)之工筆畫,款署黃世振,字亦秀勁。葉君說,這是我同鄉(xiāng)黃君爾軒之女,甚孝,嘗刲臂療父疾,工書畫。童君就告以我有求婚的意思,葉君慨然以媒介自任。后來借葉君之力,我得與黃女士訂婚,己丑□月(實為辛丑十一月廿二日),結(jié)婚于杭州。
是時,孑民雖治新學(xué),然崇拜孔子之舊習(xí),守之甚篤。與黃女士行婚禮時,不循浙俗掛三星畫軸,而以一紅幛子綴“孔子”兩大字。又于午后開演說會,云以代鬧房。
其時孑民好以公羊春秋三世義說進化論。又嘗為三綱五倫辯護,曰:“綱者,目之對,三綱,為治事言之也。國有君主,則君為綱,臣為目;家有戶主,則夫、父為綱,而婦、子為目。此為統(tǒng)一事權(quán)起見,與彼此互相待遇之道無關(guān)也?;ハ啻鲋?,則有五倫。故君仁,臣忠,非謂臣當(dāng)忠而君可以不仁也。父慈,子孝,非謂子當(dāng)孝而父可以不慈也。夫義,婦順,非謂婦當(dāng)順而夫可以不義也。晏子曰:‘君為社稷死則死之。’孔子曰:‘小杖則受,大杖則走。 ’若如俗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者,不特不合于五倫,亦不合于三綱也?!逼鋾r孑民之見解蓋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