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民黨的社會改良主義(7)

找尋真實的蔣介石:蔣介石日記解讀 作者:楊天石


三 一次改良主義的重要實踐

北伐后,國民黨宣布其農村政策是:“改良農村組織,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額之法律,增進農人生活?!逼涑鞘姓呤牵骸邦C布勞工法及工廠保護童工及女工?!?926年10月,北伐軍進軍湘、鄂期間,為減輕農民負擔,動員農民支援北伐,國民黨在廣州召開有大量左派參加的中央和各省區(qū)代表聯(lián)席會議,通過《最近政綱》,規(guī)定“減輕佃農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統(tǒng)稱“二五減租”。孫中山生前說過,農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去大半,這是很不公平的”?!拔覀儜擇R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決。”1926年的“二五減租”方案可以說是孫中山上述思想的具體落實。但是,它仍然是一個溫和的改良主義方案,當時各方,包括中共在內,均無異議。同年底,共產國際在莫斯科召開會議,以極其嚴厲的口吻批評中共在土地問題上軟弱,要求立即以激烈手段解決中國的土地問題。1927年春,部分中共領導人接受共產國際的意見,著手按共產國際要求開展農民運動,在中共和國民黨內部都出現(xiàn)分歧,形成左右兩派的對立。同年,蔣介石等在江浙地區(qū)發(fā)動“清黨”,成立國民政府。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繼續(xù)標榜實行“二五減租”。1927年5月,國民政府頒布《佃農保護法》,規(guī)定“佃農繳納租項不得超過所租地收獲量百分之四十”,“佃農對于地主除繳納租項外,所有額外苛例一概取消”,“佃農對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權”。根據這些精神,湖南、湖北、江蘇都曾制訂過相應條例,但是,真正實行過的只有浙江省。

1927年國民黨“清黨”后,浙江黨政聯(lián)席會議曾公布《最近政綱》,宣稱“減輕佃農佃租百分之二十五,遇有重災歉時,更得酌量減輕之”。1928年,浙江省主席何應欽等人認為:“佃農終歲勤勞,三餐難得一飽;業(yè)主一次投資,子孫坐收其利。事之不公,無逾于此?!蓖暧蓢顸h浙江省黨部和省政府聯(lián)席會議通過《浙江省十七年佃農繳租章程》,規(guī)定“正產物全收獲百分之五十為最高租額”,“佃農依最高租額減百分之二十五繳租”。這樣,佃農只須向地主交納收獲量的37.5%,自己則可得62.5%?!墩鲁獭吠瑫r規(guī)定:“副產業(yè)之收入,概歸佃農所有”。《章程》一方面對地主撤佃作了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佃農“不繳租”。同時頒布的還有《佃業(yè)理事局暫行章程》,規(guī)定省、縣兩級設佃業(yè)理事局,由省縣黨部、省縣政府、省縣農民協(xié)會等三方組成,處理農民和地主之間出現(xiàn)的糾紛。省黨部在處理佃、業(yè)糾紛決議案中聲稱:“浙江省本年佃農繳租實施條例,絕對不含妥協(xié)性?!薄巴梁懒蛹?、惡田主及農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來面目,而有挾制壓迫他人之行為者,治以反革命罪。”既反對土豪劣紳、惡霸地主,也反對農民中的所謂“地棍、流氓”,力圖不偏不倚,站在中間。1929年2月,國民黨浙江全省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及決議案,繼續(xù)聲稱實行減租。會后舉行常務委員會,決定會同省政府,成立繳租章程討論委員會,討論施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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