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大中,死刑”(1980年)(2)

金大中自傳 作者:金大中


來到法庭之上,我才知道凡是與我有關(guān)聯(lián)的同僚、朋友、秘書和家人們?nèi)急蛔砹恕5谶@當中,被告薛勛與我卻是素昧平生。

當局甚至還剝奪了我們選擇辯護律師的權(quán)利,給我們指派了公派辯護人。我們被各自分開并分別接受了隔離審訊。檢察方一開始想要給我們強加上“陰謀內(nèi)亂罪”的罪名,但他們自己可能也覺得這件事荒唐至極,就將罪名改成了“煽動內(nèi)亂罪”。雖然他們手里除了鄭東年的“自白書”之外沒有任何別的證據(jù),而且即使在平日里這個罪名最高量刑也不過只是無期徒刑,因此我放心地認為他們沒法置我于死地。

但是最后當我收到起訴狀時,看到上面赫然寫著《國家保安法》第一條第一項,即涉嫌“進行反國家活動的集團首犯”。顯然他們要想置我于死地僅憑“煽動內(nèi)亂罪”是遠遠不夠的。他們硬是把“韓國恢復民主促進統(tǒng)一國民會議”定為反國家團體,并且捏造事實說我是韓民統(tǒng)的議長。這樣一來,再依據(jù)《國家保安法》就可以將我處以死刑了。

來到漢城之后,我曾幾次向韓民統(tǒng)的組員表明過我的立場。我曾先后兩次給在日本的金鐘忠寫過信(1975年6月21日和26日),強調(diào)“關(guān)于韓民統(tǒng)日本分部的活動路線,一是要確立支持大韓民國的立場,二是要以‘先恢復民主,后促進統(tǒng)一’為原則,三是要與共產(chǎn)主義劃清界限”。另外在1975年12月21日的信中除了傳達韓國的韓民統(tǒng)被污蔑為容共勢力之外,同時還囑咐他在編輯《民族時報》時一定要加倍注意。即使我如此堅定地劃清了界限,小心行事,他們還是給我下了圈套。

我既沒有擔任韓民統(tǒng)日本分部議長一職的想法,也不夠那個資格。我本打算在美國、加拿大、日本分別成立韓民統(tǒng),出任總領這三國分布的總部議長一職。因此說我在日本被綁架前已經(jīng)擔任了韓民統(tǒng)日本分部議長的這一控訴自然也是子虛烏有的。而且在我被綁架后,雖然因為違反大總統(tǒng)選舉法和“3·1”民主救國宣言而受到審判,但是這其中沒有任何細節(jié)是與韓民統(tǒng)有關(guān)的。而且正如李鶴捧大校所說的那樣,捏造事實的目的就在于要置我于死地,很明顯法庭審判只是走一個過場而已。

他們固執(zhí)地追蹤了我在日本期間的一切活動,但這與日本政府的“聯(lián)合政治”是相違背的。兩國在綁架事件之后決定不再將我的一切海外活動當做問題。我認為新軍部之所以如此密切關(guān)注我在日本期間的一切活動一定是出于日本政府對我言行的重視。這對當時的我來說是最大的支持,也是能給我?guī)硐M奈ㄒ坏木让静荨?/p>

審判也不過是預先定好了劇本從而按照劇本走的一個過場。律師們的辯論只是裝模作樣,或者是與檢察官的公訴內(nèi)容近乎一致地進行了辯論。我覺得還不如干脆取消辯論更讓人心里舒服。其實也并不是不存在勇氣可嘉的有識之士,比如蘇宗八律師就與眾不同,他能夠準確地指出檢察官方面的荒誕無稽。

在整個訴狀里沒有任何有關(guān)被告?zhèn)兡弥侥净蚧鹧嫫康淖C據(jù),就連拿著一根燒火棍和飲料瓶的證據(jù)都沒有。那么,被告?zhèn)兊降资悄弥裁刺羝饍?nèi)亂的呢?

據(jù)理力爭的肖律師在庭審途中被趕走了,他與我們失去了聯(lián)系。這怎么看都不像是一次正規(guī)的庭審。發(fā)生這件事后律師們的辯護聽起來讓人覺得十分生硬。實在看不下去的宋基元被告大叫道:

“喂,你真的是律師嗎?實在讓人聽不下去了,快閉嘴吧。我叫你們不要再辯論了!再怎么編造也得有個度吧?你們現(xiàn)在說的這些簡直連三流小說的情節(jié)都不如。”

宋基元被告當時就起身想要沖到律師面前,但是最終被憲兵制止坐了下來。在旁聽席上的家屬們也都一致強烈抗議:“打??!”但即使是這樣,庭審還是照常進行。律師繼續(xù)說著明顯擁護檢察方的話。忍無可忍的金鐘萬被告大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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