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演出本《杜十娘》里,李干先與杜十娘一見鐘情后,柳遇春到教坊司為杜十娘贖身,因為和老鴇談不攏贖身的價格,老鴇喚出杜十娘來詢問。杜十娘表面上回絕贖身嫁李干先之事。當夜卻就帶了百寶箱私奔到李干先住所,兩人在柳遇春掩護下徑直上船,前往李干先家鄉(xiāng)。
從故事本身來看,私奔當然具有更大的戲劇性,更適合于戲劇演出的效果。但是從法律史的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樣的情節(jié)設(shè)計就很荒唐,是不符合當時的法律以及一般的社會觀念的。明清法律嚴格限定人民的戶籍制度,就是為了將百姓固定于戶籍,為朝廷提供各類無償?shù)馁x役。像杜十娘這樣隸屬于官辦妓院“教坊司”的妓女,在當時法律上都被定性為“樂戶”,必須承擔為朝廷提供色情服務的“特種差役”,擅自逃離,就構(gòu)成犯罪,按照法律,出逃一日就要處笞(竹板抽打)十下的刑罰,每五日加一等,最高刑罰為笞五十;如果是像杜十娘這樣逃往他鄉(xiāng)并出嫁他人不再承擔賦役的,就要處杖一百,逮捕后發(fā)還原籍。李干先作為包庇隱藏者,也要處以同樣的刑罰。
尤其是杜十娘是官辦妓院的妓女,李干先帶她私奔,還有可能觸及另一條更為嚴厲的刑事條例,即作為“窩娼”罪處罰。清代條例專門規(guī)定,……李干先恰巧就是條例例舉的“監(jiān)”(國子監(jiān)學生),與孫富商量賣杜十娘,就可以認定為“引誘局騙”。而且“得受娼妓財物者”,要按照官吏“受財枉法”計贓從重論,那個百寶箱價值無數(shù),足夠李干先一個死罪。因此古代的作者是絕不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來宣揚“挾妓私奔”的愛情的,即便不是“明媒正娶”,至少也要“贖身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