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故事原來的版本里,王春娥并不是“妾”,而只是主人的“通房丫鬟”(俗稱“小大姐”),就是已被主人“收用”過(發(fā)生性行為)的丫鬟。在傳統(tǒng)法律里,這樣的丫鬟連親屬身份都沒有,仍然只是個單純的家庭勞力,惹了主人不高興,立刻就可以被轉賣出去。只有在被主人賞識正式提升,才可成為“妾”,才算是小老婆,可以梳一種主人婦女才可以梳的發(fā)式,可以有自己的房間,可以有自己的丫鬟,被稱呼為“小夫人”、“姨太太”,或者簡稱為“娘”。
按照明代法律,并不允許一般平民娶妾,只有在男方年過四十、尚且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出于延續(xù)后代的理由,可以娶一妾。違反者要處以“笞四十”的刑罰。只是奇怪的是,這一條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違法所娶之妾應該離異,所以后來的解釋者們認為這是故意漏開的后門,默認已娶之妾的既成事實。不過作為傳播者,總要減少違法的風險,因此這個故事開始傳播的時候,傳播者還是很謹慎地將男主人公安排為合法的、只有一妻一妾的狀態(tài)之下。
因此就當時的法理來說,王春娥作為丫鬟既沒有為主人守寡的義務,也沒有可能上升到家長位置。但是……
總之,在這個故事里,王春娥因為守節(jié)、持家,得到善報:自己的身份“連升三級”,從丫鬟上升為正妻,還一舉成為誥命夫人官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