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為媒》一開場就表明了王俊卿和李月娥兩人表弟、表姐之戀。李月娥唱詞:“今天我到舅舅家中去拜壽,喜的是又看見俊卿,我們離別已三年。表姐弟從幼小兒,青梅竹馬情深意遠,他有心我有意,他心我意緊相連。”李月娥的母親有意讓女兒與王俊卿交往,而李月娥的父親加以阻攔,說:“你懂什么呀,男女授受不親!”李月娥母親回答:“什么不親哪?他們是表姐和表弟。正是親上加親。”可是李月娥父親就此認定王俊卿舉止輕浮,反對兩人成婚。
而在蒲松齡《聊齋志異·寄生》小說中,男主人公寄生癡情的對象也是他的表妹鄭閨秀,因思念成病,父母為此請媒人去提親。鄭閨秀的父親是個秀才,“性方謹,以中表為嫌,卻之”。就是說鄭秀才性格很謹慎,認為兩家是中表親,不應該成親,加以拒絕。
顯然,在這個情節(jié)上,《花為媒》的近代編劇認為表兄妹結婚是正常的,而蒲松齡作為那個時代的作者,知道表兄妹結親是違法的。
就中國古代法律來說,明代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表兄妹結婚。……
明代統(tǒng)治者在立法的時候,認為蒙古統(tǒng)治者在入主中原時期傳入一些蒙古族婚姻習慣是對漢族傳統(tǒng)文化的“污染”,特意加強對于親屬之間婚姻的限制,因此《大明律》明文規(guī)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表兄妹結婚的要強制離異,女方歸還父母家,聘禮全部官府沒收。“杖八十”的處罰,是針對主婚的尊長。
當時翰林待詔朱善上書,說歷代法律從不禁止中表結親,禁止的只是與姑舅姨結婚這樣亂了輩份的婚姻。而且在春秋的時候,列國都是世代表親通婚?,F(xiàn)在法律這樣規(guī)定,一些人乘機以揭發(fā)他人中表親結婚來進行訛詐,已婚的離異,有子女的骨肉相離。他請求討論松弛這條禁令。朱元璋先是同意,可是不久在他親自發(fā)布的《御制大誥》特別法令里,卻又將表兄妹結婚列為“罪不容誅”的死罪。
清朝入關后,沿用了明朝的法律,中表親結婚的禁令依然存在。因此在蒲松齡寫作《聊齋志異·寄生》時,鄭閨秀的父親作為一名應知禮法的秀才,有所顧忌就是很自然的。然而,實際上就在蒲松齡去世(1715年)后不久的雍正八年(1730年),清朝廷制定條例,明確凡是中表親結婚的,“聽從民便”,不再禁止。民間本來就盛行中表親“親上加親”,清朝后期這一習俗得以完全合法。
在《花為媒》創(chuàng)作的民國初期,仍然沿用的是清代的法律,因此作者成兆才不能設計以中表親結婚違法作為王俊卿與李月娥婚事的障礙,只好設計由李月娥父親認定王俊卿“舉止輕薄”來反對。后來在1931年實施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