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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29日[2001]賠他字第7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6月1日(2001)豫法委賠監(jiān)字第03號《關于高山、趙小霞、劉玉英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人易春香訴高山、趙小霞、劉玉英等人犯侮辱罪一案時,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即決定對被告人逮捕并作出了有罪判決。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正陽縣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時,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該裁定應視為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法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正陽縣人民法院對高山、趙小霞、劉玉英錯誤逮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