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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號《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fā)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復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號《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時,應當考慮該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fā)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