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表明,存在是規(guī)定存在者之為存在者的那個根本的事情。
由于有個別存在者和整體存在者,它們各自又有自身的存在,所以就必定發(fā)生它們與各自存在以及與對方存在之間的關系。
首先是各種個別存在者與其各自的個別存在之間的關系。對于這一關系,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發(fā)現海德格爾對此進行過專門討論,不過根據上面他對存在者之為存在者所提“存在規(guī)定著存在者”,可以斷定,他認為,是個別存在決定著個別存在者。同時,我們知道,他對人這種存在者和它的存在之間的關系的觀點是,人是在去存在中生成自己、獲得自己的本質的,人的存在決定了他所成為的存在者。這一點也可以作為特殊角度的佐證。
其次,在整體存在者的存在和各種個別存在者的存在之間的關系方面,如上所說,他的觀點是,整體存在者的存在規(guī)定著各種個別存在者的存在。在海德格爾把存在者理解為在場者而對各種在場者的在場的統(tǒng)一性討論中,可以找到這樣的意思?!霸趫稣咴诮y(tǒng)一性的在場中共屬一體,因為每個在場者在其逗留中與其他在場者一起逗留著而在場。這個‘多’并非是各個不相干的對象的排列,仿佛在這個對象后面還有著某種東西把這些對象涵括為一個整體似的。而毋寧說,在這樣的在場中,一種處于遮蔽中的聚集之相互—逗留,起著支配作用?!?/p>
(德)馬丁·海德格爾:《林中路》(修訂本),374頁,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譯文有微小改動。
第三,在整體存在者層次上,必定有整體存在,因此,必定有整體存在者和整體存在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深入分析海德格爾前后期并非完全一致也并非直截了當的文本應該可以判定,他的觀點應是整體存在規(guī)定著整體存在者。應該說,在海德格爾的文本中,我們還沒有發(fā)現海德格爾直接提到“整體存在”這一概念,但他在1957年所作的《同一律》報告中,在探討人與存在的關系時提到了“存在的整體”(das Ganze des Seins)。從上下文來看,“存在的整體”也就是整體存在或整體中的存在:“顯然,人是某種存在者。作為存在者,人像巖石、樹木、山鷹一樣,屬于存在的整體?!?/p>
這篇報告提出,人與整體意義上的存在是相互轉讓、相互屬于的關系,那么是否可以得出,人與整體存在是相互決定的關系。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首先,海德格爾在此報告中已經明確提出,人與存在的共屬關系是大化所給予、所規(guī)定的。這意味著人與存在之間的關系已經是被決定的,因而雙方之間沒有源頭意義上的相互決定關系。其次,這里所談的人與存在的共屬關系,實際上是在人類產生以后才出現的。在人類產生之前,就談不上人類與存在的關系。再次,他在討論如何把存在問題引向對人的探討時,指出了探討存在者之為存在者同探討整體存在者之間的順序關系,認為對于一般意義上的作為存在者的存在者是什么的問題,必定排在對整體存在者的探討之前。
參見孫周興選編:《海德格爾選集》上,112頁,上海,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6。
因此,既然他已經認為一般意義上的存在規(guī)定著存在者,那么可以推出,在整體存在者和整體存在之間的關系的觀點上,他也必定認為整體存在規(guī)定著整體存在者。最后,他在討論“世界”這一概念的演化時認為,希臘早期思想家麥里梭、阿那克薩哥拉、赫拉克利特等人把世界主要不是理解為存在者本身,而是理解為存在者之存在的一種如何,“這種如何規(guī)定著存在者整體”
同上書,175頁。
這一間接的論述也可以表明,是整體存在規(guī)定著整體存在者,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