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對國民性或民族性格一類的概念感興趣的學者,多為社會唯實論者。正因為他們認為社會或民族等人群共同體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實體,他們才會進一步認為“除個體意識之外,還存在著表征團體心理性質的某種東西,并且個體意識在某種程度上是由這種東西來決定的”(安德烈耶娃,1984:30)。至于“這種東西”究竟是什么?不同的研究者說法各異:黑格爾使用過“民族精神”,迪爾凱姆使用過“集體表象”,韋伯使用過“資本主義精神”……早在19世紀,法國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就出色地論述過環(huán)境、法律制度(聯(lián)邦制度、鄉(xiāng)鎮(zhèn)制度和司法制度)和習俗,塑造了美國人獨特的國民性格,使得他們“往往不會為政治激情所振奮,他們的胸膛中激蕩的是商業(yè)激情”(周曉虹,2002:126);馬克思和恩格斯也同樣論述過那種“使廣大群眾、使整個整個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間又使整個整個階級行動起來的動機”(馬克思、恩格斯,1972:245)。與此相似,在國民性研究領域,英格爾斯也是一個社會唯實論者,因此他一方面肯定“國民性是一個真實的現象,可以考量”,另一方面借迪爾凱姆之口強調,“社會事實必須通過社會學來解釋,這是國民或群體心理差異概念的基礎”(Inkeles,1997:1,8)。
與上述社會唯實論者相反,社會唯名論者嚴格說來是不承認社會的實在性的,因此他們也不屑研究群體心理或國民性這類問題。英格爾斯也承認,除了秉承精神分析傳統(tǒng)的那些臨床心理學家,在學院心理學中,“直到最近也鮮有心理學家涉足國民性研究,他們對這項研究的突出態(tài)度如果不是敵視的,起碼也是冷淡的”(參見Inkeles,1997:6)。早在1924年,秉承個體主義立場的心理學家弗洛德·奧爾波特在那本后來流傳廣遠的《社會心理學》中,就借闡明“社會心理學是研究個體的科學”的觀點,將所有涉及人群共同體的社會心理研究一律斥之為“群體謬誤”加以反駁。他不僅強調“除了屬于個體的意識以外,沒有什么別的意識了”,而且專門指出“國民性、共濟會綱領、天主教教義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并不是在某個體成員身上得以表現的所謂群體心理,而是在每個個體心理中不斷重復的一系列觀念、思想和習慣”(Allport,1924:4-13)。換言之,并不存在表征群體心理的所謂國民性或民族性格,它們也不過是一種“群體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