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fù)仇議》◎
武則天執(zhí)政時期,有個叫徐元慶的人,他的父親被縣尉殺死,他尋機報仇,親手殺死了仇人,然后將自己捆綁起來,投案認罪。當時陳子昂建議殺掉他,但在他的里巷給以旌表,并請在法令中編進這種處理辦法,作為國家法典。柳宗元認為陳子昂這種處理辦法很荒唐,因為禮和法雖然作用不同,但并不矛盾,判案的關(guān)鍵在于分清案情的是非曲直,結(jié)尾肯定了徐元慶的合理行動,駁斥了陳子昂的錯誤建議,指出“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斬釘截鐵,毫不含糊。
【原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tǒng)于一而已矣。
武后步輦圖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zhí)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zhí)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jīng)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diào)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庇职驳糜H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fù)仇可也。父受誅,子復(fù)仇,此推刃之道,復(fù)仇不除害?!苯袢羧〈艘詳鄡上孪鄽?,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譯文】
小臣看到武后執(zhí)政時的案件,有個同州下邽縣人名叫徐元慶,他的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死,他最后親手殺死殺父仇人,把自己捆綁起來投案認罪。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殺掉他,但在他的里巷給以旌表,并請在法令中編進這種處理辦法,永遠作為國家法典。小臣私自認為這個建議是錯誤的。
小臣聽說禮的根本,是用來防亂的。比如說不要做行兇殺人的事,凡是做兒子的為了替父報仇殺了不該當作仇人的人都要抵命,不能赦免。刑法的根本,也是用來防亂的。比如說不要做行兇殺人的事,凡是當官的殺死了沒有罪的人,也要抵命,不能赦免。它們的根本是一致的,但其手段卻不一樣,表彰和處死不能同時使用。處死可以表彰的,就叫作濫刑,褻瀆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yīng)該處死的,就叫作越禮,破壞禮制太嚴重了。真的把這種做法向天下明白宣告,傳到后代,就會使尋求正義的人不曉得正確方向,躲避禍害的人不曉得怎樣立身處世。把它作為法典,這樣可以嗎?原本圣人的制禮立法,是要窮究事理來決定賞罰,根據(jù)情況來做出褒貶的,禮和法本就是統(tǒng)一的。
當初假使能夠查明案情的真假,判定它的是非,推究它的發(fā)生,進而尋找它的緣由,那么刑法和禮制的功用就清楚地區(qū)分開了。為什么呢?假如徐元慶的父親對于國法不構(gòu)成犯罪,趙師韞把他處死,僅僅是為了報私仇,是濫用權(quán)勢,對無罪的人肆意殘害,州郡長官不曉得治趙師韞濫用刑法、借機報怨的罪,執(zhí)法官吏也不去過問,上下蒙蔽掩飾,對呼冤叫屈不聞不問??墒切煸獞c能夠把跟殺父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作為極大羞恥,把枕著兵器時刻準備報殺父之仇作為符合禮制的事,處心積慮,誓用刀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克制自己,就是犧牲也不怨恨。這就是遵守禮制、實行正義啊。管事的官吏應(yīng)當有所慚愧,去向他表示歉意都來不及,為什么還要處死他呢?或者徐元慶的父親的確是犯了罪不能赦免,趙師韞處死他并不違背法令,這就不是死在官吏的手中,而是死在國家的法令上面。國家的法令怎么可以仇視呢?仇視國家的法令,殺害執(zhí)法的官吏,這是逆亂犯上啊。逮捕起來處死他,是為了整肅國家的法令,為什么還要表彰他呢?
《公羊傳》書影
并且,陳子昂的建議說:“人一定有兒子,兒子一定有父母,因為熱愛各自的親人就互相仇殺,這樣的混亂情勢誰能糾正呢?”這種對禮制的糊涂觀念實在是太嚴重了。禮所說的報仇,原來是說那種因為有冤屈,很沉痛,而又沒有地方申訴的人,不是說觸犯刑法,已經(jīng)構(gòu)成該判死刑的人。假使說他殺了人,我就殺了他,不問對還是錯,這是不論是非曲直、威壓弱小者罷了。這種違反經(jīng)典、背離圣人的做法,不也太過分了嗎!
《周禮》說:“調(diào)人主管調(diào)解百姓的怨仇。凡是殺人而合乎情理的,規(guī)定不準報仇,報仇的人則處以死刑,假使有反過來殺人的,全國人民就共同把他當作仇人?!庇帜膬簳驘釔塾H人而互相仇殺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不該處死刑卻被處死了,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應(yīng)該處死刑而被處死了,兒子報仇,這是一往一來互相殺戮的辦法。這樣的報仇是免不了相互仇殺的禍害。”如今,假使根據(jù)這個標準來判斷雙方仇殺的是非曲直,就符合禮制了。再說,不忘父仇,這是孝;不惜一死,這是義。徐元慶能夠不超越禮制,遵循孝道,恪守正義,那肯定是個通曉事理、懂得道義的人。通曉事理、懂得道義的人,難道會與王法作對嗎?議罪的官吏反倒以為應(yīng)該把他處死,這是濫用刑法,破壞禮制,這種建議當然不能把它作為國家法典了。
請把小臣的意見發(fā)下去,附在有關(guān)法令的后面。以后凡有審判類似案件的,不應(yīng)再照以前的建議辦理。小臣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