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髡刑古今

和而不同 作者:辛豐年,嚴鋒


髡刑古今

——溫故知新一得

江紹原的名著《發(fā)須爪——關(guān)于它們的風俗》這本書,老早以前只是閑閑閱過便收起,幾乎無甚感受?,F(xiàn)今買得上海文藝出版社的影印本,讀到書中的一處,卻是不但有頓悟,而且,不打誑語,簡直毛骨悚然了。

此書從八十頁起是古時髡刑的考查論析。著者引《周官》中所列古刑,除了搏(即磔)、墨、劓、宮、刖這幾等,后面便是髡刑了。這種刑看上去似乎并不給受者造成痛苦,何以要列為刑之一種,而且不算是最輕的?這樣說是因為,此刑之下還有一種“僅去須鬢”的“耐”刑。這里有一件古事,人所熟知。西漢出了個孝女叫淳于緹縈,上書救父,感動了漢文帝,下詔要大臣議新律,除肉刑。當時,張蒼的主張是:凡原來應處以髡刑者,可改為“完”刑?!巴辍奔词悄恰澳汀毙?,僅去鬢與須,而完其發(fā),所以謂之“完”。于此可證髡刑不算是最輕的。

髡刑的分量,還有一條旁證。司馬遷寫給任安的那封信中,認為髡雖比傷殘肢體來得輕,卻比“笞”要重。文中從輕到重,排的檔次是:“……其次關(guān)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發(fā),嬰金鐵受辱?!?/p>

江紹原分析道,刑之為用,無非是一使罪人肉體痛苦,二使其精神痛苦。他設想:“原始時代的刑罰以殘酷的肉刑居多,而髡耐之刑的出現(xiàn)必在社會稍有進步之后,創(chuàng)始者的用意是將肉體的痛苦減至最低限度,而以精神痛苦代之。但要知道,精神的痛苦有時竟較肉體的更難熬?!?/p>

以上這些,就是使我恍然而又悚然的“舊學新知”。十年大亂中有種人所共知的時髦懲罰,“剃陰陽頭”,或剃光頭。此刑之普及,有大量回憶文字為證,不煩征引,不佞雖幸免于身受,但又不幸而親見幾位友人慘遭此厄。有的女性是被剃了光頭的,連“完其發(fā)”也不可得了。那種非人間世的情景,讀此書又恍然如在目前。更使我恍然頓悟的是它并非新創(chuàng),而是來頭極古的國粹。也正因此,雖事隔三十年,卻似大白天見鬼的為之悚然了。

精神痛苦作用的推測,從前讀了當然無動于衷,大劫中的體驗卻證明其千真萬確。當日在“學習班”中天天看到被奉旨實行了“群眾專政”而受此刑者,不但體會到其痛苦,感同身受,更折磨人的還有那不知何時會落到自己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這種精神威脅、神經(jīng)攻勢使待罪之人時時如在夢魘之中。

再往下研究,江紹原發(fā)現(xiàn),髡刑還有更深層的也是更原始更可怖的奧妙。它其實不止是精神上的虐政。在我們可敬的老祖宗心目中,須發(fā)乃人之精華,幾乎同血與精這一紅一白兩種汁液占了同等重要的地位。髡刑的主要的真正目的,在于傷人之魂,等于換個法子取其命;同用別種辦法使其流盡鼻血、精液而亡幾乎差不多。

溫幾千年前之故,而知幾千年后之新,真乃令人驚喜、驚痛交加的意外收獲!不僅此也,它還為我琢磨的“讀史求真訣”新增了一個極有份量的例證。那就是“以后史證前史”之法。寡人有疾,好讀史,然又疑古甚于信古。史中所載,我都以《理水》中鳥頭先生的眼光視之。不過,每當我從較后的歷史記載中發(fā)現(xiàn)古已有之的事,便對那原來有疑的古事深信其必有了。而且,史事愈近,我覺其對古事的反證也愈有力。例如,從希特勒之焚書,可信始皇之焚書,雖然兩人不完全相似。我的邏輯也許嫌幼稚:理當更文明一些的后人居然也忍心害理干得出的,古人干過,不必再疑其為虛妄了。從親見親聞的當代髡刑,我不但毫不懷疑古有此刑,并對其中施與受雙方的心理(自覺與否且置不論)似乎也有了較深切的感受。

查一九二七年此書初版的序中,作者懇切希望讀者將有關(guān)見聞寄給他,以便增廣內(nèi)容。又查這位同周氏兄弟都是知交的學人,幸存到了一九八三年才歸道山。推想起來,他對當代髡刑不可能一無所知與想法的吧?一九八七年底影印出版的本書中,竟對此點無所增補,豈不是太可惜了么!

我又想,“髡耐之刑的出現(xiàn)必在社會稍有進步之后”這一推論,他大概也會覺得是多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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