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年 癸卯 1663年
五月二十六日癸巳(7月1日),文字獄《明史》案決。
按:是日,獄決,處重辟者70人,凌遲者18人,諸犯妻子皆流徙;莊廷鑨已死,發(fā)墓焚骨,殺其父、兄、弟。松魁削官,其幕友俱戮于市,吳昌祚、胡尚衡幸免,湖州知府譚希閔、推官李煥皆以隱匿罪處絞。書中列名之范驤、陸圻、查繼佐以事前出首,得免罪。此案株連甚廣,或其親屬子女,或參與該書撰稿者,或為書作序、校對者,或為書抄寫刻字者,或偶爾購得此書者,皆不免于難。吳之榮從此得到重用,后官至右僉都御史(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五、節(jié)庵《莊氏史案本末》)。
戴名世大姑(大司馬張秉貞之妻)春二月卒,封誥贈一品夫人。
方以智著《藥地炮莊》9卷由潭陽大集堂刊行,稱此藏軒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