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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修道士及日耳曼種人之入教

何炳松講中古歐洲史 作者:何炳松 著


第五章 修道士及日耳曼種人之入教

第一節(jié) 清修主義及寺院制度

中古歐洲之修道士,其勢力之大,與其事業(yè)之廣,頗難敘述。人才蔚起,史不絕書。有哲學(xué)家,有科學(xué)家,有歷史家,有美術(shù)家,有詩人,有政治家,名人如Bede、Boniface、Abelard、Thomas Aquinas、Roger Bacon、Fra Angelico、Savonarola、Luther、Erasmus輩,無一非修道士出身。

寺院制度(Monasticism)之力量,在于足以感化各階級中人。是時蠻族入侵,人生漸苦。寺院之為物,不特為篤信宗教者藏身之所,即彼思想高尚不愿為兵受苦者,亦多以寺院為尾閭之泄。蓋寺院生活,神圣而平安。彼蠻族雖悍,對于修道士之生命及財產(chǎn),每不忍加以殘害。同時失志者,受辱者,貧而無告者,亦多遁入寺院以終其身。至于修道士之人數(shù),有增無減。帝王貴族,多布施大地以為容納修道士之所。其他如深山叢林之中,清凈無塵,修道者莫不趨之若鶩焉。

寺院之發(fā)達(dá),始于四世紀(jì)時之埃及。當(dāng)蠻族戰(zhàn)敗羅馬人于Adrianople之日,正St.Jerome宣傳清修主義之時。迨六世紀(jì)時,西部歐洲一帶,寺院林立,修道士日增月盛,遂感有規(guī)則之必要。唯寺院清規(guī),始于東方,西部歐洲之氣候與人民之性質(zhì)均與東部歐洲異,故東部歐洲之清規(guī),不適于西部歐洲寺院之用。因之St.Benedict于五二六年時,編訂規(guī)程,以備意大利北部Monte Cassino寺之遵守,蓋彼實(shí)此寺之首領(lǐng)也。其規(guī)程妥善而適用,其他寺院,多仿而行之,遂成西部歐洲一帶寺院之清規(guī)(Rule)。

St.Benedict清規(guī)之重要,與國家之憲法無異。其條文頗自然而圓滿。以為俗人不定皆能修道者,故規(guī)定凡入寺修道者必先經(jīng)一修業(yè)之期,謂之“徒弟”(Novitiate)。凡寺院之住持(Abbot)由修道士選舉之,統(tǒng)轄寺中一切。凡修道士均有服從之義。修道士除祈禱靜坐外,均須工作與耕種。并有誦習(xí)與教授之義務(wù)。凡身弱不能工作者,則令其任輕易之事,如抄書即其一端。

凡修道士均須遵守服從、貧苦及貞潔三種志愿,對于住持有絕對服從之義,凡修道士不得有私有之物。須終身以貧苦自守,所用諸物,均屬諸寺院。除服從及貧苦二志愿外,并須有貞潔之志愿,終身不娶。蓋當(dāng)時不但以為單身生活較娶妻者為清高,即許其娶妻,于寺院組織上,亦實(shí)有不能相容之勢。此外凡修道士之生活,必須自然,不得行過度之?dāng)嗍骋詡渖眢w。蓋當(dāng)日東部歐洲修道士之因苦修過度,卒傷其生者,時有所聞,故St.Benedict特限制之。

Benedict派修道士影響之及于歐洲者甚巨。任教皇者得二十四人,任主教及大主教者得四千六百人。以著述名世者,得一萬六千人。當(dāng)大局?jǐn)_攘之日,文人學(xué)子多入居其寺院之中,潛心著述。至于抄書一事,本系修道士應(yīng)有之職業(yè)。若輩手抄古籍,雖每不經(jīng)心,而不知其所抄者之為何物,然當(dāng)時因圖書館之毀壞及藏書家之漠視,古人文稿,喪失垂盡,故抄書之業(yè),實(shí)為要圖。雖抄本謬誤百出,總較不傳為勝。拉丁文學(xué)之不致失傳,蓋皆修道士之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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