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緒論 初唐封建制度的變革與完善

唐詩的興起 作者:熊明 著


隋煬帝大業(yè)十三年(617年),關隴貴族李淵、李世民父子在農民起義的浪潮中應時而起,于太原舉兵,第二年五月,李淵即位于長安,改國號曰唐,建立唐王朝。繼而先后擊敗其他武裝力量,于武德七年(624年)統(tǒng)一全國。唐王朝建立后,首先在經濟、政治、軍事及文化領域對封建制度實施了一系列的變革,特別是均田制與三省六部制的實施,使唐王朝的統(tǒng)治迅速得到穩(wěn)定和鞏固,為封建制度其他領域的變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初唐封建制度的一系列變革,唐王朝逐步走向繁榮和強盛。

一 均田制的實施與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繁榮

李淵立國不久,即于武德七年(624年),頒布了均田令和賦稅令。特別是均田令的頒布,使這個剛剛建立的國家迅速安定下來。均田制,如武建國所說,“乃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權屬于國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均平’占有土地(通過國家授受的方式而占有)的土地制度。這是均田制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實質”[1]。

均田制始于北魏,最初由李安世提出,《魏書》卷五三《李孝伯傳》附《李安世傳》云:“時民困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乃上疏曰:‘臣聞量地畫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治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shù),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欲,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于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xiāng),事涉數(shù)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xiāng)老所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jù)。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荻徊?,僥幸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yè)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于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后虛妄之民,絕望于覬覦;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奪矣?!咦嫔罴{之,后均田之制起于此矣?!彪S后,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正式實行均田制,《魏書》卷七上《高祖紀》云:

冬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畜既積,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余財,或爭畝畔以亡身,或因饑饉以棄業(yè),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還受以生死為斷,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p>

唐代實施均田的主要目的,與北魏實施均田制的初衷一樣,即通過授田制度編戶齊民,恢復生產。關于唐朝均田令,《資治通鑒》卷一九〇“武德七年(624年)”條有載,其云:“丁中之民,給田一頃,篤疾減什之六,寡妻妾減七,皆以什之二為世業(yè),八為口分?!?sup>[2]《資治通鑒》的記錄十分簡略,《唐會要》略詳,《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云:“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為世業(yè),余以為口分。世業(yè)之田,身死則承戶者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3]另外,《通典》亦有記載,更詳于《唐會要》。但不論是《資治通鑒》,還是《唐會要》和《通典》所記,都是記者概述,并非照錄原文。今楊際平據(jù)天一閣所藏《天圣令·田令》及《唐律疏議》、《宋刑統(tǒng)》、《通典》等書復原了《唐令·田令》,可參看。[4]

概括起來,唐代均田令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其一,對百姓授田的規(guī)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yè)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yè)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yè)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其二,對貴族官僚授田的規(guī)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yè)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八、九品,受永業(yè)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yè)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云騎、武騎尉,受永業(yè)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

其三,對土地買賣的規(guī)定。貴族官僚的永業(yè)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yè)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xiāng)和賣充住宅、邸店的,并準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shù)額。

這里,有必要對唐代的丁中制度略作說明,《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郎中員外郎》載:“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一歲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h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戶部總而領焉?!?sup>[5]也就是說,唐政府規(guī)定:民始生為黃,4歲至15歲為小,男子16歲至20歲為中,21歲至59歲為丁,60歲及60歲以上為老。至唐玄宗時,改18歲至22歲為中,23歲為丁。國家每年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坝嬞~”與“戶籍”便是國家推行均田以及租調制度的依據(jù)。

唐代的均田制,與前代相比,有一些顯著的變化,值得注意。

第一,明確取消了奴婢、部曲的授田。這一方面反映了奴婢、部曲人數(shù)的減少及其在農業(yè)生產中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對依然擁有奴婢、部曲的士族占田的限制。

第二,除寡妻妾外,一般婦女不再授田。在隋代,婦女授田只有男子的一半,而一夫一婦的租調卻是單丁的兩倍,不少男子因此不肯結婚,影響了人口的增長。唐代婦女不再授田,這意味著婦女也不再被征收賦稅,男子也不再有因結婚而增加賦稅的擔心,因而對人口的正常增長是有積極意義的。

第三,和尚、道士、尼姑、女冠授田。這實際上體現(xiàn)了南北朝以來寺院經濟的發(fā)展,是封建國家對寺院土地占有合法性的承認。

第四,各級官吏授給大量土地,官階越高授田越多。從《唐令·田令》中可以看到,唐代均田制度對官吏授田的規(guī)定比起前代來更加完善,這是唐代統(tǒng)治者培植新興地主的重要手段。同時,這一舉措保障了官僚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使得均田制能夠順利實施。

第五,放寬了對授田買賣的限制。唐代以前的均田制,只允許桑田在規(guī)定的限度內進行買賣,僅允許永業(yè)田的超額或缺額部分的買賣,數(shù)量有限?!短屏睢ぬ锪睢分嘘P于土地買賣的規(guī)定,雖名義上是限制土地買賣,但實際上這些規(guī)定很容易被突破,尤其是唐代還允許買賣口分田,這在前代均田制中是沒有的。

均田制的實施,使大量在易代之際失去土地而成為流民的農民重新獲得土地,變成自耕農,安定下來,從而使農業(yè)生產得以逐步恢復。均田制實際上是扶持、保護自耕農。在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中,自耕農是賦稅的主要來源。唐代的賦役制度是與均田制相對應的,即租調是以丁男為計。唐高祖于武德二年(619年)頒布租調令,《唐會要》卷八三《租稅上》載:“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薄短屏洹肪砣渡袝鴳舨坷芍袉T外郎》載:“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xiāng)土所產,綾絹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皆書印焉。(原注:若當戶不成匹、端、屯、者,皆隨近合其調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納粟一斗。)”又云:“凡丁歲役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并不得過五十日)……”[6]

租庸調制“以丁夫為本”的計丁而稅原則,有助于鼓勵小農勤勞致富。陸贄在《均節(jié)賦稅恤百姓六條》中指出:“是以先王之制賦入也,必以丁夫為本,無求于力分之外,無貸于力分之內。故不以務穡增其稅,不以輟稼減其租,則播種多;不以殖產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調,則地著固;不以飭勵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則功力勤。如是,然后能使人安其居,盡其力……雖有惰游不率之人,亦已懲矣?!?sup>[7]在租庸調制下,賦役是基本固定的,即不因貧富而有區(qū)別,農民因勤奮勞動而增加的收入全歸自己所有。租庸調制度的施行也有力地防止了地方官吏對小農的征斂,鄭樵在《通志略·食貨第一》中即云:“至唐祖開基,乃為定令,曰租、曰調、曰庸。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舍租調之外而求則無名,雖無道之世亦不為?!?sup>[8]因此,這一制度的實行有利于促進唐初的農業(yè)生產。

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認為,長期以來,人們把經濟增長的動力局限在物的因素上,忽視了制度的因素。他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是技術原因。[9]唐前期農業(yè)即小農經濟正是在均田制、租庸調制的制度性保護下,才得以大力發(fā)展。均田制的實行使小農生產的第一要素土地有了保障,并防止了豪民以勢占田這一兼并形式。租庸調制的實行,使賦役簡單化、清晰化,有力地扼制了政府官吏無止境的征斂,維護了小農的切身利益,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正是這一制度性變革,使唐初農業(yè)生產不斷發(fā)展,為整個社會的全面發(fā)展奠定了基礎。

在均田制與租庸調制實施的同時,初唐統(tǒng)治者又輔之以一系列的政治、經濟措施,促進社會向著安定繁榮的方向發(fā)展。

唐高祖李淵之后,唐太宗李世民鑒于隋亡的教訓,采取了“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10]的政策,促進了民力的恢復。首先,唐太宗也堅持推行均田制,他曾視察靈口的授田情況,得知每丁僅授田三十畝,下詔雍州,“錄尤少田者,并給復,移之寬鄉(xiāng)”[11],并減免稅賦,招撫流民。貞觀三年(629年),就有一百二十萬流亡唐境以外的流民內附。貞觀五年(631年),唐太宗又派使者攜金帛贖回隋末被突厥掠走的漢民,得男女八萬人。貞觀十六年(642年),唐太宗又下令在全國“括浮游無籍者,限來年末附畢”[12]。唐太宗也十分重視備荒和救荒。貞觀二年(628年),唐太宗采納戴胄設立義倉的建議,在各地設立義倉,有災時用于賑災,無災時借貸給農民作為種子。自此以后,州縣普遍設立義倉,專用于備荒,不許雜用。此外,唐太宗也注意不奪農時,貞觀五年(631年)二月,皇太子將舉行冠禮,官吏要調遣府兵為儀仗,正值春耕,唐太宗于是將典禮改在十月舉行。他還曾下令遣放宮女三千人,減少宮廷營筑,停止官吏進奉珍異,禁止官吏、貴族的第宅、車服等過分奢侈,并并省了許多州縣,減損官僚體系。這些措施,促進了生產的迅速恢復。貞觀四年(630年),全國大豐收,流散的人口都返回鄉(xiāng)里,以后又年年豐稔,米粟每斗不過三四錢,到貞觀后期,社會經濟已得到恢復,貞觀二十三年(649年),全國戶數(shù)已達三百八十萬戶。[13]

唐太宗李世民之后的高宗及武則天統(tǒng)治的五十年間,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積極的政治經濟措施,如獎勵農桑、新修水利等,唐王朝的統(tǒng)治基礎進一步加強,國家掌握的戶口增長很快;從高宗繼位時的三百八十萬戶,增長到神龍元年(705年)的六百一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戶。[14]這一時期延續(xù)了貞觀以來的經濟發(fā)展趨勢,是連接貞觀之治與開元盛世的橋梁。

武則天之后,經過短暫的政局動蕩,唐玄宗取得帝位,他先后任用姚崇、宋璟為宰相,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進一步穩(wěn)定社會秩序,發(fā)展社會經濟。

開元二年(714年),唐玄宗下詔沙汰天下僧尼,迫令一萬二千人還俗,編入民籍,并規(guī)定,此后各地不得新建佛寺,防止富戶強丁削發(fā)以躲避徭役。自開元三年(715年)起,封戶的租調改由政府統(tǒng)一征收,征收未完時,封主不得向封戶催索,而只能等到征收完畢后,到京城或州治領取。這大大緩解了封主對封戶的盤剝。開元三年至四年(715年至716年),關東連續(xù)發(fā)生嚴重蝗災,在姚崇的主持下,朝廷派出專使,督查州縣治蝗情況,在蝗災連歲的情況下沒有出現(xiàn)大的饑荒。開元四年(716年),宋璟繼姚崇為相,堅持并繼續(xù)了姚崇穩(wěn)定社會、發(fā)展生產的政策,使社會經濟持續(xù)發(fā)展,唐王朝大步走向了其全面繁榮的時期。

天寶八載(749年),據(jù)《通典》記載,當時全國糧倉存糧,“凡天下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萬二千二百二十石”[15]。糧谷充裕,物價長期穩(wěn)定,從開元十三年(725年)到天寶年間,長安和洛陽的米價始終保持在每斗十五文至二十文左右,最賤時僅十三文。青、齊谷一斗五文,最賤時三文。面一斗三十二文。絹價也一直保持在每匹二百文左右。[16]

與之相應,手工業(yè)及商業(yè)也興旺發(fā)達起來。不僅國內各階層民眾的生活用品,如毛制品、棉制品、麻制品、絲織品、金屬制品、木制品,以及鹽、茶、糖、酒、紙、藥材、糧食等交易頻繁,而且與周邊國家的貿易也非常頻繁。當時,唐王朝為了加強與周邊國家的貿易,專門設立了互市監(jiān)和市舶使。《舊唐書》及《新唐書》均言及玄宗時有市舶使事,《舊唐書》卷八《玄宗紀》云:“(開元)二年(714年),時右威衛(wèi)中郎將周慶立為安南市舶使,與波斯僧廣造奇巧,將以進內,監(jiān)選使、殿中侍御史柳澤上書諫,上嘉納之?!?sup>[17]《新唐書》卷一一二《柳澤傳》亦云:“時市舶使右威衛(wèi)中郎將周慶立,造奇器以進,澤上書曰……”[18]由此可見,當時中外交易頻繁,數(shù)量巨大?!短茋费a》卷下云:“南海舶,外國船也。每歲至安南、廣州。獅子國舶最大,梯而上下數(shù)丈,皆積寶貨。至則本道奏報,郡邑為之喧闐。有蕃長為主領,市舶使籍其名物,納舶腳,禁珍異,蕃商有以欺詐入牢獄者。舶發(fā)之后,海路必養(yǎng)白鴿為信。舶沒,則鴿雖數(shù)千里亦能歸也?!?sup>[19]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