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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jié) 另類語言

法律與文學:從她走向永恒 作者:[英] 瑪麗亞·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 著


第七節(jié)
另類語言

現(xiàn)實就是小說,這一主張本身得到其他語言建構所需語言的堅定支持,無論是社會的還是法律的,特別是法律語言的支持,它們相互疊加強化并且永久保持了虛構就是“真實”這個印象。另一方面,藝術沒有聲稱是現(xiàn)實或者唯一的現(xiàn)實,這可能表現(xiàn)了我們自身的非現(xiàn)實性。劇院提醒我們,我們總是在為其他觀眾表演,這些觀眾也在表演接受我們就是我們所扮演的角色??傊?,藝術提醒我們,套一句簡短古話,所有世界都是一出戲:這出戲可以經(jīng)得起我們用解讀文學文本的技巧來解讀,而且這出戲會引起相似的恐怖、擔心和憐憫。假如文學就像布朗肖(Blanchot)指出來的“是言而無信的作品”,作者的言而無信和讀者的言而無信雙方都在扮演接受這種認為創(chuàng)造和虛構即為現(xiàn)實的觀點,那么“這些言而無信的關系通常就不是小說或文學所特有的”[1]。法律也如我在解讀《奧瑞斯提亞》時所探究以及進一步探究的那樣開始成為一出戲并且繼續(xù)成為一出戲。

然而,法律小說和法律語言關心的是如何掩飾自己的風格以便顯得更加確定更加精確,可是對于詩人來說,語言不可以靜止不變,也不可以唯有表征性。法律旨在泛意義,它希望把異常符號減少為單一的意義,而詩歌卻樂于玩轉(zhuǎn)符號和模糊語意,自相矛盾在詩歌里就十分常見。[2]按照茱莉亞·克里斯蒂娃(Julia Kristeva)的理解,我們可以對比研究科學的、法律的語言和詩學語言這兩種語言,前者在尋找唯一正確答案的過程中旨在消除矛盾,后者則是多元化的而不是單一化的,是動態(tài)的而不是靜態(tài)的,更可能是多義的而不是單義的。[3]詩歌通過盤問符號將語言的界限推出很遠,與此同時也將法律的界限推出很遠。文學或許可以指向政治制度的改革,特別是通過對語言各種可能性的關注:“主體不改革就不可能有社會—政治的改革:換句話說,我們與社會約束、與娛樂以及乃至與語言之間的關系也就不可能有改革?!?sup>[4]

文學不是堅持一個統(tǒng)一的、同質(zhì)的語言來掩飾它的不一致、隔閡和矛盾,文學可以與含糊、歧義共存,因而給其他話語留下空間,文學沒有借助抽象規(guī)則將它們收編統(tǒng)一起來。[5]法律語言拒絕懷疑、隔閡和不一致;另一方面詩歌卻又可以打開缺口、打亂意義并且把意義開放為“一個問題、不確定性、迷惑性或可能性”。[6]在茱莉亞·克里斯蒂娃看來,文學就是此類質(zhì)疑的主戰(zhàn)場,因為在藝術游戲中,符號的前俄狄浦斯發(fā)音可能入侵、妨礙和攪亂了符號的有序語言。[7]艾倫·西克蘇進一步聲稱,破裂和顛覆更加類似于女性性行為和女性寫作:女性的寫作通過避開男權主義的二元對立、線性關系以及等級劃分能夠激勵新的觀察和存在的方式,也可以充當跳板去改變社會和文化的意義以及價值觀。[8]

對于模仿和詩學語言的譴責,正如我在解讀《奧瑞斯提亞》以及在本書最后一章中所指出的那樣,不能游離于把女性排除出法律迷宮的企圖之外。柏拉圖對于模仿的譴責就是企圖將差異驅(qū)逐出理想國,特別是性別差異;企圖保護一個基本的永恒的身份免受模仿的危害,就是企圖保護一個基本的永恒的男性身份。對于那些要進入法律城堡并且參與它的不斷建設發(fā)展之中的女性來說,她們不僅需要不同的法律而且也需要一種不同的語言,這種語言承認她們不同的渴望、言語、夢想和旅途。尤其該旅途不是以自我為中心再回到自我,而是走向他者。誠如羅斯·伊利格瑞主張的,女性特異性只能通過一個“由散漫的一致性所強加的邏輯之外的邏輯來表達……它會拒絕話語中的所有閉合或者循環(huán)——拒絕任何本源(arche)和目的(telos)的建構;它會垂青于‘近似’而不是‘本身’……女性的‘解放’要求改變文化及其操作機制,即語言。如果沒有這樣一個普通文化語法的解釋,女性化就永遠不會在歷史中發(fā)生”。[9]詩學語言特別揭示了女性的秘密、無意識和夜間的自我:“身體、夢幻、秘密快樂、羞恥和第二性仇恨等諸多難解謎團。”[10]

我們可及的夢是由我們所掌控的語言發(fā)起并受之約束的。語言措施也包含了夢,同時也是一個用來擴展我們夢想的工具。我認為文學話語比其他言語形式特別是法律言語更少限制世界可能存在的意義,法律言語特別對于諸如本書最后一章的阿里阿德涅等門外漢而言就像是獨白。[11]雖然語言在建構和模仿,但是它也在創(chuàng)造和再創(chuàng)造,它是永恒的能量。[12]正如托多羅夫所論,通常而言文學特別是奇幻文學雖然由詞語構成但是能夠表示遠不止詞語所能表示的東西,文學是“言詞的同時又超越言詞”。[13]詩學語言不是摧毀意義和存在而是能夠打亂舊有意義創(chuàng)造新的意義;它不是否定身份而是揭示建構過程中的身份,這些身份表達了并且受制于法律,同時也能夠超越、推翻和發(fā)展法律。

想象力豐富的作家愿意探索、扭曲、顛覆和分解現(xiàn)有的語言工具以便我們管窺其他世界、其他自我以及當然還有其他法律所呈現(xiàn)的各種可能。要設想一個或一些不同的世界,我們需要不同的詞語。我在本書最后一章提出的阿里阿德涅使用的語言在法律迷宮看來危機四伏難以承認。不過,被法律認為有威懾力的差異同樣也提供了更多走出迷宮大門的承諾,這個迷宮不僅將門外漢排除在外也將門內(nèi)人關押起來??ǚ蚩ǎ↘afka)那位從鄉(xiāng)下來的老漢臨死也沒能走進法律城堡,法律和文學的女性批評家或許可以幫助門外漢和門內(nèi)人找到一條通向戒備森嚴閑人莫入的大廈的通道。特別是我們需要探究理性語言的局限性,這就需要追溯到詞語、世界及其法律創(chuàng)造出來之前的時代。因為剛開始的時候還沒有詞語、沒有標識、沒有法律,只有感覺,一種稱作愛的感覺。

法律語言一旦說出來往往就游離于日常體驗而且它還抽象概括了日常體驗,另一方面,文學可以通過重新打開缺口和歧義來揭示法律所掩藏的東西,法律堅持主張自己所言的永遠是單義的、自己所指的永遠是明確的,它堅持主張必須遠離那些缺口和歧義??ǚ蚩ㄊ澜缋锏姆砂阉约旱钠鹪春蜕衩亟o隱藏起來了,同時它還扮演了一個慈父的角色,保護、安慰和滿足人類對于確定性和安全性的渴望。對于那些被這個家長制的和善本質(zhì)排擠在外的人或者不為所動的人來說,特別是女性群體以及邊緣群體來說,文學為他們開辟了一條道路,讓他們飽覽世界的復雜,從而也擾亂了法律和生活。正如我在本書最后一章提出的阿里阿德涅擁抱文學,因為她不像法律文本而是像詩學話語一樣,她不害怕矛盾,也不害怕表達鮮明生動的情感,也不害怕生活在令人費解的事由中。

總之,法律虛構和文學虛構二者都是借助語言建構起來的,這個事實意味著正是在語言中文學和法律的人為性才得以被檢查和被發(fā)現(xiàn)。大多數(shù)當代文學接受、喜歡和探索自身的構造性、任意性以及人為性,然而,法律的作者卻更關注任何掩飾法律是人們用語言創(chuàng)造出來的產(chǎn)品這個身份。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作者如同現(xiàn)實主義小說的作者,他們妄圖保持這個幻覺,即保持全能的敘述者、時間順序、情節(jié)必然性以及事情之間的因果關系。不過,一旦這樣的世界表現(xiàn)為不僅是人工的而且還是不公正甚至專橫的,那么就有必要揭示出人工建構的方式。因此,法律文學分析的一個靈感就是文學文本的建構可以啟發(fā)所謂的現(xiàn)實世界包括法律世界的建構和虛構性,以及它們的價值觀、約定俗成和身處其中的我們自己。[14]那樣的話,我們習慣視為想象的那些東西就會挑戰(zhàn)所謂的真實,并且證實雪萊的觀點,即詩人以及在我看來的女詩人就是這個世界未被認可的立法者。

[1] Michael Holland, The Blanchot Reader (Oxford: Blackwell, 1995),at 72.

[2] 從這種意義上來講,法律語言很像是神話語言,將自己的規(guī)范維度掩藏在中立外表的背后:參見例如羅蘭·巴爾特(Roland Barthes):“神話旨在超意義,放大第一系統(tǒng),可是相反,詩歌卻企圖重獲內(nèi)意義即語言的前符號學狀態(tài)……這就是為什么詩歌蒙蔽了語言,盡可能多的增加了概念的抽象性和符號的任意性并且把能指和所指之間的聯(lián)系拓展到了極限”: Mythologies (London; Vintage, 1993), [1957], trans. Annette Lavers, at 133。法律的和法律語言的神話身份以及法律自身為了確保自己的根基而對神話的依附在第二章作了進一步探究。

[3] “符號實踐脫離了附屬于哲學系統(tǒng)的科學目的論的愿景…符號的場所即模式和理論發(fā)展的地方?jīng)]有形成一個系統(tǒng),是爭論和自我質(zhì)疑的地方,一個依然開放的‘循環(huán)’。它的‘終點’并沒有再次連接上‘起點’,可是相反卻拒絕和搖動它,開辟了通往另一個話語的道路,也就是另一個主體以及另一個方法;更精確地說結(jié)束并不比開始多,終點就是起點,反之亦然?!?‘Semiotics’ in Toril Moi (ed.), The Kristeva Reader (Oxford: Blackwell, 1986), at 78.

[4] Julia Kristeva, ‘Woman can never be defined’ in Elaine Marks and Isabelle de Courtivron (eds.), New French Feminisms (Brighton: Harvester Press, 1981), at 141.

[5] 例如,西克蘇:“與哲學話語的差異是我從未奢望掌控或命令或發(fā)明概念……我想要做的是闡釋、描述碎片化的事物、人的生死、每個獨一無二的東西而且是同時進行的。不是法規(guī),是例外。”The Hélène Cixous Reader, supra, at xxii.

[6] Barbara Johnson, The feminist Difference: Literature, Psychoanalysis, Race and Gender (Cambridge, Mass. and London, U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at 174:“法律編纂拒絕將意義開放為一個問題、一個不確定、一個迷惑、一個可能性,作者的意圖與讀者的理解可能不是同一回事。法律評論風格的意識形態(tài)試圖創(chuàng)造一個意義飽和的世界,沒有隔閡而且毫無疑問沒有女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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