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四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七日一一二○七-一三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知縣徐,飭總夫首陳頂?shù)扰蓳軗暦? 欽加同知銜、調(diào)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準(zhǔn)照辦、并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夫首陳頂?shù)?,即便遵照,遇有大差臨境,務(wù)須督同各轎夫首,派撥摃夫,預(yù)備竹摃,扛抬物件。所需夫價(jià),照章由署實(shí)給,毋得浮冒。倘敢推諉、貽誤,及扛夫脫逃、疏失,定惟該夫首等是問,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一、諭仰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shè)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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