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五諭光緒七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二○七-一四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知縣徐,飭自爨店林水等派撥挑夫,交由挑失首呼喚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諭飭遵辦事。(云云照前敘至)除批準照辦、并分諭飭遵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各自爨店某等,即便遵照,遇有大差臨境,爾等每店,務須預雇挑夫拾名,交由總挑夫首蔡進發(fā)呼喚挑運,所需夫價,照章由署實給,斷不缺少分文。倘敢臨時推諉、貽誤,定即查究不貸,毋違。特諭。 一、分諭仰駱佞、林全、林水、陳仲春、陳服、李全、倪連溪 光緒七年十一月初七日承兵總 鈐記 私記 新設臺北府新竹縣鈐記 縣正堂徐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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