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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覆訊名單(堂諭)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陳,覆訊脫逃跑勇溫天送,堂諭: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覆訊名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差帶溫天送 〔堂諭〕再限三日內(nèi)呈繳,如違,重比不貸。此諭。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訊(淡水分府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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