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二比單(堂諭)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陳,訊問脫逃跑勇溫天送,并堂諭:準再限三日呈繳贓銀物 比單承溫程差李祿 計開 私記 差帶溫天送系比追吞沒勇糧延不交繳由。 〔堂諭〕提比,據(jù)稱:伊毋承認,求再限三日呈繳。姑準免究,著仍交差帶。此諭。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比(淡水分府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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