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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四催呈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站兵吳瑞啟之父吳鄭清,呈催訊辦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吳鄭清,住本城南門莊,晉江屬 經(jīng)承工總 代書 戳記 新竹縣正堂方、給發(fā)泉籍代、書黃為戳記 原差 做狀自稿 具催呈狀人吳鄭清,年八十歲,住本城內(nèi),抱告吳氆郎,年五十九歲。為恃符延壓,冤沉奚伸,乞迅飭拘究償而免冤濫事。緣清具告營劣翁林鈺索詐不遂,陷及無辜等情一案,詞備前呈,蒙批敘后,足見仁憲至公至明,懲惡鋤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見,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鈺鬼域(蜮)異常,避匿游署,營主受其迷惑,任將延壓,不移不覆,致子冤閉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營主復敢徇護袒庇,殊屬令人駭聞。虧清一介老耄,狼狽相依,慘難言狀,惟有仰邀憲威,就緊簽差,嚴拘翁林鈺訊究抵償,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勢迫情極,哀乞仁憲大老爺,俯念人命關(guān)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壓,而杜弊竇。公侯奕世。沾叩。 欽加五品銜、特授臺灣埔里撫民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批: 候移催核辦。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具呈人吳鄭清 〔光緒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批:爾子吳瑞啟雇王傳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遺失,已奉爵撫憲批,飭將瑞啟正法,以肅郵政在案?,F(xiàn)據(jù)呈各情是否屬實,候據(jù)情備移北右營游府,查明移復核辦,摹結(jié)姑附。(注) (注)參閱第一五八號(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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