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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副詳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知縣方,奉臺北知府雷批后,再請示,及臺北府雷批 〔批〕照辦速辦,即批解。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到 五品銜、臺灣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縣,為遵查詳覆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蒙憲臺批卑縣「詳請示撥府當差民壯工食,應在何款動支」各緣由,蒙批:「該縣季應解府之民壯工食,系在額設(shè)民壯內(nèi)抽撥,赴府當差。據(jù)稱:該邑錢糧現(xiàn)未定案,額編之款亦未詳定,固屬實情。惟查該邑額編之款,不僅撥府當差民壯工食一項,即該縣衙門亦有役食,且有廩膳、衣糧、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該縣本年春秋祭祀及廩膳、衣糧各項,是否均未借款開支?仰再詳晰查覆,核奪。此繳」等因。蒙此,卑職遵查,本年春秋祭祀,以及孤糧、役食等項,無款可支,均系卑職暫行挪款墊給,從前挪動者,無非單費一款,且亦不敢具報?,F(xiàn)在改作錢糧,尤應另籌歸補。惟額編之款,終須動支錢糧,或?qū)⒈耙仡~編役食,及撥府等款,仍在錢糧項下暫支,俟新糧坐支定案,再行詳辦理。合詳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副詳者。 右詳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知縣方祖蔭 印 新竹縣印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加二級、紀錄五次雷批:查各屬額編坐支各款,本年春初,即奉藩憲,連同兵米價詳明,由各縣暫就單費內(nèi),借動墊用,一俟新賦開征,即就新賦動給,并將借動丈費,按數(shù)撥還,行府轉(zhuǎn)飭在案。是各款動支錢糧,久已評定有案,并非無款可支。仰即查照前奉憲行辦理,迅將撥府民壯工食解送,毋再接延,切切。此繳。 私記 騎縫?。ㄅ_北府?。? 新竹縣 印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奉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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