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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四八四柱細冊光緒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抄發(fā)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冊式 抄發(fā)臺北府屬各縣光緒六年分,額征供栗收支四柱細冊(注一) 印 臺北府印 臺北府總 光緒六年分 舊管 額征臺灣府屬,劃歸管理,應征正供,并奇武■〈老〉莊谷共粟二萬二千三百九石四斗九斗(注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應接征光緒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應接征光緒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應接征光緒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應接征光緒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應接征光緒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應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二撮。 又應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應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額征、接征共粟四萬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收 一、收征完光緒六年分,粟二萬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續(xù)完光緒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續(xù)完光緒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續(xù)完光緒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續(xù)完光緒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續(xù)完光緒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續(xù)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續(xù)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續(xù)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萬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開除 一、撥北路、中右、艋、滬等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 一、撥給噶瑪蘭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撥宜蘭縣光緒六年分粟,變價撥收,余租項下,湊給兵餉經(jīng)費銀,合粟三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撥淡水縣光緒六年分截兵余粟,變價湊給不敷,留支各款,先撥銀,合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撥征完光緒五年分粟,歸還光緒五年分,應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分八勺三抄一撮。 一、撥征完光緒四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四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撥征完光緒三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三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撥征完光緒二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光緒二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撥征完光緒元年分粟,歸還光緒元年分,應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撥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三年分,應戳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撥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二年分,應給米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撥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歸還宜蘭縣同治十一年分,應截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撥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歸還同治十一年分,應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實在 應存粟一萬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內(nèi): 存北路、中右、艋舺、滬尾、噶瑪蘭營,光緒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 前件應存兵粟,原系應扣各營缺截建曠項下,緣各營兵米奏冊,逾限尚未造報,無憑核計,俯俟嚴催造報,再行撥歸建曠報存。如有應支米扣粟石,歸于次年 奏銷動支四柱冊內(nèi),分別補收補除,以昭核實。理合登明。 存光緒六年分正供粟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七斗一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 尚未完光緒六年分,正供粟一千九百三十七石四斗九合八勺八抄一撮。 尚未完光緒五年分,正供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八抄四撮。 尚未完光緒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一石一斗七合四勺六抄六撮內(nèi),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二百六十六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九抄九撮,應征正供粟二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七升八合五勺六抄七撮。 尚未完光緒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一石三斗六升二合四勺八抄九撮內(nèi),應補米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五百三十五石三斗六升六合四抄六撮,應征正供粟二千七百六十五石九斗九升六合四勺四抄三撮。 尚未完光緒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四石七升八合六勺二抄二撮內(nèi),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五十六石三斗五升七合四勺九抄,應征正供粟二千九百八十七石七斗二升一合一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光緒元年分,正供粟三千三百七十八石一斗九升一合七勺三抄四撮。 尚未完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二石五斗八升一合二勺二抄二撮內(nèi),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七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應征正供粟三千四百四石八斗五升二合五勺二抄五撮。 尚未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四十七石九斗五升四抄九撮內(nèi),應補未給噶瑪蘭營兵米粟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抄七撮,應征正供粟三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同治十一年分正供粟三千九十九石三斗二分七合七勺四抄六撮。以上節(jié)年共未完粟二萬六千三百五十三石五斗二升七合九勺九抄三撮內(nèi),該府屬應督征之淡水、新竹二縣各應分勻,帶征淡水廳原報未完同治十一年起,至光緒四年止,民欠供粟若干,因甫經(jīng)分界,尚未厘定,俯俟飭催冊報。如有續(xù)完粟石,統(tǒng)歸下屆奏銷,一并分別造報。理合登明。 光緒八年五月日冊 印 臺北府印 (注一)本冊系冊式,封面一葉,本文五葉。此行系封面葉。 (注二)斗字系「升」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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