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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六五諭咸豐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五--一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馬,諭飭中港閩粵總理葉廷祿等: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復

署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為諭飭邀集,公同議定抽谷章程稟復事。案據(jù)中港閩粵總理葉廷祿、溫騰芳稟稱:「緣此次上下地方,因匪徒造謠,搶奪阻擋租谷(云云照稟全敘)」等情,計粘章程合約一紙。據(jù)此,除示諭各莊紳耆、總董、頭人等,遵照所議章程趕辨外,惟約內(nèi)抽鳩租榖,業(yè)佃勻出一層,須公同酌議,以免后患。合行諭飭稟復。為此諭,仰閩粵總局總理葉廷祿、溫騰芳等,即便遵照,立速邀〔集紳耆公同議定作何鳩抽〕租谷,每甲田應(yīng)抽谷若干,不得過多,務(wù)即□□□□□□□□□議定抽谷章程,據(jù)實稟復赴轅,以憑□□□□□□□□□〔特〕諭。

一、諭仰

私記

〔咸豐柒〕年陸月廿九日承糧總

關(guān)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guān)防

搞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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