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七○諭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一二二○六--五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淡水分府嚴,對李滄玉給銅鑼灣等莊總理諭戳 署淡水分府嚴為給發(fā)諭戳,以資奉公事。上年十二月二十日,據(jù)銅鑼灣福興街八莊職員吳肇光、生員黃文龍、監(jiān)生彭嘉謨、業(yè)戶劉煥文、暨眾鋪戶等稟稱:「緣有該莊地方遼闊,人煙雜處,原舉總理曾福隆專辦責成云云照稟全敘」等情,計粘認、保各狀,僉請準充前來;并據(jù)對保差朱忠稟同前情。除提驗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李滄玉,即便承充銅鑼灣等莊總理,小心奉公。凡有奸棍、盜惡,務須督丁圍拿,解案究辦。其莊民如有口角細故,即為秉公排解息事。切勿藉端需索,以及始勤終怠,致干究革。特諭。 計發(fā)戳記一顆。 一、諭仰 私記 同治六年正月十七日承稅總 關防 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 稿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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