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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八三稟同治八年六月一二二○九--二八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九芎林莊總理徐安邦已領戳記,未領諭帖,稟請分府發(fā)給 具稟治下竹北一保九芎林莊總理徐安邦,為稟請給諭,俾奉公有據(jù),莊民遵守事。緣蒙仁憲賞充九芎林莊總理,雖給發(fā)戳記,其諭未蒙給發(fā),凡遇莊中大小事務,俱稱無諭,不能信從,辦理維艱。奈未蒙給諭,所到各莊辦理,莊民言無憑據(jù),不敢向前辦理。不蒙恩準給諭執(zhí)憑,恐莊中所辦大小事務,難服人心。邦忝屬地方起見,責任攸關,不得已,瀝情稟明。伏乞升憲大老爺恩準給諭施行,俾奉公有憑。沾叩。(注) 同治捌年陸月日稟 戳記 淡水分府富、給竹北一保九芎林、莊總理徐安邦戳記 經(jīng)承稅總 (注一)此稟無批。參看第三八二號,因徐安邦系徐振綱(據(jù)第三七七號被斥革)改名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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