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六一諭光緒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一二二三四--四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新竹縣正堂方,發(fā)給諭戳與大溪墘莊總理劉兆棠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理新竹縣正堂方為給發(fā)諭戳事。本年九月初六日,據(jù)大溪墘生員廖贊元、黃龍伸,暨莊耆、結首等等稟稱:「伊等大溪墘,原設總理劉必楨,約束莊民,緝拿盜匪,保守地方。不料該總理劉必楨,于去葭病故,公事乏人辦理。兼之地方遼闊,人煙雜處,又值清賦之際,不可約束無人。茲查有劉必楨之子劉兆榮,為人誠實,公事諳練,謹慎勤勞,堪以接充總理之職;取具認保各結粘連,僉請接充」等情,到縣。查劉兆榮前據(jù)對保朱宗稟舉,業(yè)經(jīng)批令:飭取紳耆僉保,稟請核辦在案。茲據(jù)該紳耆,連結僉請前來 自應準如所請接充。除批示外,合給諭戳。為此諭,仰該總理,即便遵照,將發(fā)給諭戳,承領奉公。嗣后,保內(nèi)如有鼠牙、雀角、錢債細故,立即出為排解、息事。遇有命盜情重等案,當即協(xié)拿兇賊稟報,以憑訊究。但不準收受投詞,藉端辦案。倘敢故違,一經(jīng)訪聞,或被告發(fā),定即提案革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發(fā)戳記一顆。 一、諭仰大溪墘總理劉兆榮 光緒拾三年玖月十八日承糧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方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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