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回 僧徒奸婦

海公案 作者:(清)李春芳 編次


  淳安縣一小家婦,自母家歸,避雨一野寺中。寺僧延入,而婦有姿,師徒皆欲淫之。乃婦意在其徒,師怒,殺婦埋園中。次日,母與夫家尋不得,交訟于邑,互謂殺之,公一時不能決而疑。適有門子得罪當譴,公曰:“汝故以得罪逋出,遍踐村市。但探出此事,當宥汝罪?!本弥?,門子入此寺,僧師徒以是美男,皆與狎昵。有小沙彌語泄,而沙彌亦不甚悉。人以白公,公曰:“是矣?!币钊?,過寺中焚香,頻仰首向天自應曰:“知道了?!豹氁簧诒娭猩?,公即令縛之,曰:“上天已語我,殺其家婦者,爾也?!币挥嵧聦?,瘞尸出其園。抵二僧死,而二家疑解。

  告打死妻命

  告狀婦張氏,告為殺命埋冤事。夫存嫁女云玉,配與獸心計生為妻,豈惡不務生理,酗酒宿娼。孤女終身仰望,反嗔苦諫。趁母家歸,活活打死。夫殺妻命,綱常墜地,母痛女冤,情慘昏天。上告。

  訴

  訴狀人計生,訴為劈冤事。岳母張氏,素嫉生貧,悔將女云玉嫁生為妻。趁女歸家,遂串嫁于他人,反以死罪加與生身,似此冤屈,天日同升。妻失財無,情慘號天。含冤上訴。

  海公判

  審得云自看母,孤身歸家,在路陡然遇雨,望門逃躲,不知身陷寺門。蓋彼時只知避雨,而末及擇地也。淫僧法長師徒突見。同熾淫心。不料,無節(jié)村婦,亦可色動,意在徒之少壯。惡僧忿徒怒婦,登時殺死藏尸。夫師徒見婦騁淫,已各犯戒。而師復妒徒殺婦,手刃尤兇。徒擬充軍,師應抵命。庶使僧俗,人倫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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