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之十

傷寒溯源集 作者: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饑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陰者。至陰也。陰氣至此而極。故謂之厥陰。太少兩陰交盡之經(jīng)。為陰極陽回之處。草木得陽氣而勾萌于至陰坤土之中。在卦為泰。在十二辰為寅。陽氣將出而未出。為尚未透地之木。故在人為厥陰肝木。

  至陽氣透地而草木發(fā)生。在卦為大壯。在十二辰為卯。乃已出土而抽條發(fā)葉之木。在人則為少陽而屬膽經(jīng)矣。前太陰為陰氣之純?nèi)?。有陰無陽。故專以溫經(jīng)為治。少陰則陽氣初生于盛陰之中。右屬三焦相火。左屬膀胱腎水。水火相須。若寒邪犯臟。則以溫經(jīng)復陽為治。陽邪入里。則以滋陰清降為治。厥陰雖屬至陰。而陽氣已長。陰陽相半矣。然終是陰中之陽。其氣猶未透達。故通篇以熱多厥少為病之退。熱少厥多為病之進。先厥后熱。熱后不厥者愈。熱后厥逆下利煩躁者死也。寒邪固多敗證。而熱氣有余者必發(fā)癰膿。有熱在里。必圊膿血。然雖發(fā)熱不死。終不似有陰無陽。

  下利厥冷煩躁。及厥不還者死之為甚。畢竟陰。經(jīng)以陽氣為重也。夫足厥陰之脈。起于足大趾。上循足。上踝。交出太陰之后。上循股陰。入毛中。過陰器。抵小腹。挾胃屬肝絡膽。上貫膈。布脅肋。循喉嚨之之后。

  上入頏顙。連目系。上出額。與督脈會于巔。其支者復從肝貫膈。上注肺。邪入其經(jīng)。則陰邪自下迫陽于上。故氣上撞心。心中疼熱而消渴也。消渴者。飲水多而渴不止也。陰中之陽。受迫而在上。故消渴而胃覺饑。然終是陰邪。所以不欲食??蜔嵘胁粴⒐?。況陰邪乎。即使強食。陰邪不能腐化。濕熱郁蒸。頃刻化而為蛔。隨陰氣之上逆。故吐蛔也。若不知而以苦寒誤下之。則胃陽敗絕。真陽下脫。故利不止也。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厥陰雖屬至陰。然亦自有經(jīng)。若為寒邪中傷。則為厥陰傷寒。風邪中之。則為厥陰中風。然入里者多。在表者少。

  況邪入陰經(jīng)。脈多沉遲細緊。故其邪不易出表。若得微浮。為邪氣向外。仍歸太陽而欲解矣。所以下文有解表用桂枝湯者。蓋脈微則為無力。浮則又為在表。微則輕細和緩而知其邪氣已衰。浮則邪氣還表而知其邪氣將散。故為欲愈也。若脈不浮。則邪未出表。故為未愈。

  厥陰病。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邪在厥陰。唯恐其下利厥逆。乃為惡候。若欲飲水。是陽回氣暖。胃中燥熱而渴。已復歸陽明矣。若熱氣有余。則又有口傷爛赤。咽喉不利吐膿血之變。故可少少與之。令陰陽和平則愈也。

  厥陰病。欲解時。從丑至卯上。

  厥陰肝臟。乃含生土中。尚未透地之木。自子而一陽初生。木之萌芽未長。故不可言木。丑為二陽。則陽氣已長。草木之根。已勾萌于陰土之中。至寅而三陽將及透地。陽氣已旺。萌芽茁長。將出未出之時也。卯則陽氣已出。草木發(fā)生。正厥陰木旺之時。邪氣至此而解矣。故曰從丑至卯上。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素問陰陽應象論云。清陽實四肢。陽明脈解云。四肢為諸陽之本。陽盛則四肢實。邪入陰經(jīng)。則陽衰陰盛。

  陽氣不能充實于四肢。故四逆而厥冷。厥逆則陽氣已微。急當以溫經(jīng)復陽為治。若以苦寒攻下。胃陽必敗絕矣。

  故曰不可下之。然不但諸四逆厥者不可下。即氣血已虛。胃氣不固。元陽衰弱者亦然也。世俗但知汗多亡陽。下多亡陰。不知誤下之亡陽尤甚也。所以太陽誤下。每致胃陽虛損而成結痞。及協(xié)熱下利諸證也。

  辨誤尚論云。厥陰證。仲景總不欲下。無非欲邪還于表而陰從陽解也。愚竊謂三陰皆不可下。以陽氣已虛。不可更下故也。惟上文脈微浮者為還表。其余攻下之證。亦是邪氣復還陽明。而成胃實之證。乃還陽。

  非還表也。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人身之陰陽。六經(jīng)相為表里。營衛(wèi)周貫一身。素問陰陽離合論云。少陰之上。名曰太陽。太陰之前。

  名曰陽明。厥陰之表。名曰少陽。此即陰陽表里而為一合也。靈樞營衛(wèi)生會篇云。人受氣于谷。谷入于胃。

  以傳于肺。五臟六腑。皆以受氣。其清者為營。濁者為衛(wèi)。營在脈中。衛(wèi)在脈外。營周不休。五十度而復大會。陰陽相貫。如環(huán)無端。衛(wèi)氣行于陰二十五度。行于陽二十五度。分為晝夜。日入陽盡而陰受氣。

  平旦陰盡而陽受氣。如是無已。故無病也。陰陽之氣不相順接者。二氣偏盛偏虛。不相接續(xù)。故為厥。

  然陽氣虛。則為寒厥。陰氣虛。則為熱厥。故厥論云。氣因于中。陽氣衰。不能滲營其經(jīng)絡。陽氣損。

  陰氣獨在。故手足寒也。厥逆之義。見四逆散注中。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fā)熱。前熱者后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fā)汗者。必口傷爛赤。

  此論熱厥之見證。及誤治之變也。一二日至四五日。言或一二日即厥。或至四五日而厥也。厥者必發(fā)熱。

  言邪入厥陰之經(jīng)而手足厥者。厥后必發(fā)熱。非若寒厥之但厥不發(fā)熱也。前熱者后必厥。若邪入陽經(jīng)。則但發(fā)熱而不厥矣。此因邪入陰經(jīng)。故雖先發(fā)熱者。后亦必厥也。素問陰陽應象論云。寒極生熱。熱極生寒也。厥深熱深。厥微熱微者。言厥冷之甚者。則發(fā)熱亦甚。為證之重。厥冷之微者。則其發(fā)熱亦微。為邪之輕。即至真要大論所謂氣之勝復也。岐伯曰。

  勝有微甚。復有多少。此之謂也。謂之熱厥者。邪氣在里。阻絕陽氣。不得通達流注于四肢而厥也。

  與陽虛之厥冷迥異。故應下之。使熱邪下泄。則陽氣流通矣。然非謂厥深熱深而可峻攻大下也。即下文下利而譫語者。亦不過以小承氣湯和胃而已。以其終是陰經(jīng)郁熱之邪。故不可大下也。前所謂諸四逆厥者不可下。皆指陽虛之厥而言也。所以下文即云虛家亦然。蓋逆厥與虛家并論。則知虛寒者不可下。

  熱深者為可下也。以應下之熱厥而不下。反以辛溫升發(fā)之藥發(fā)其汗。則必助胃家之郁熱而變生矣。

  然胃開竅于口。熱氣不得下泄而上炎。故必口傷赤爛也。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已熱五日。故知自愈。

  此申上文厥者必熱。熱者必厥之義。言天地間陰陽對待。寒暑兩停。晝夜相半。然后二氣均平。

  而無陰陽之患。故寒邪之入厥陰也。因寒勝而厥。其手足厥逆者五日。寒邪既勝。陽氣必復。故其發(fā)熱亦五日。設五日之后。至第六日。寒氣又當厥矣。若不厥者。其病自愈。何也。以其厥逆之時。自始至終。不過五日。以其發(fā)熱亦是五日。陰陽勝復之氣已平。故知自愈。

  傷寒發(fā)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此條較前熱多于厥。為陽勝于陰。乃寒邪退而陽氣已回。故其病當愈。自復熱四日之后。至七日而熱猶不除。是陽氣太過??憾鵀楹?。熱蓄于里。必傷陰血。腐變而便膿血矣。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此言厥多于熱。為陰勝于陽。乃寒邪盛而陽氣衰。人以陽氣為生。陽衰則病。陽盡則死。故寒多熱少。為陽氣退而其病為進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shù)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

  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后必便血。

  此申上文厥微熱亦微之義也。指頭寒。亦陽氣不充于四末也。言其為厥也甚微。不至四肢厥逆。但指頭寒也。默默不欲食。陰靜而闔也。蓋陽氣用則能言能食。如陽明熱盛而狂言譫語。中風則能食。中寒即不能食。乃厥陰之本證。少陽之兼證也。然兩經(jīng)皆有此證者。以厥陰之脈。挾胃屬肝絡膽。上貫膈。布脅肋。

  循喉嚨。與少陽之經(jīng)脈。行度相同而為表里。所謂肝膽臟腑相連也。以指頭寒之微厥。陰邪在里。故默默不言。

  且不飲食也。煩躁者。熱邪亦在里也。熱雖少而不得發(fā)越。故煩躁也。煩躁數(shù)日而小便利。色白者。以熱邪本少。

  久則自解。故為熱除也。欲得食者。熱氣已除。陰邪亦解。陰陽平而胃氣和。故其病為愈。若厥而嘔。則厥之微者。變而為厥之甚。其厥已深。故陰氣上逆而嘔也。且嘔而胸脅煩滿。為少陽之本證。熱邪內(nèi)郁而煩滿。則其熱亦深。故其后必傷陰而為便血也。

  傷寒先厥后發(fā)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復利。

  此亦申上文厥者必發(fā)熱。發(fā)熱者必厥也。言寒邪入厥陰。先見四肢厥冷。則寒邪在里。非惟陽氣不能充于四肢而厥。且胃寒而津液不守。陰寒下注。則為下利矣。至厥后發(fā)熱。則陽回氣暖。脾胃營運。其利必自止。

  若熱后復見厥冷。則又復利矣。所以陰經(jīng)受邪。必以陽回為主。故下文有云。雖發(fā)熱不死也。

  傷寒先厥后發(fā)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fā)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此承上文先厥后發(fā)熱。利必自止而言也。上文言見厥必復利。此言利止不復見厥。而反汗出咽中痛者。

  乃后發(fā)之熱太甚。郁蒸而為汗。上炎而作咽中腫痛。故曰其喉為痹。若如前厥后發(fā)熱無汗出。則利必自止。

  若發(fā)熱而利不止者。熱邪必隨勢下流。重傷陰分。腐化而為膿血矣。便膿血而成痢者。熱已下泄。不得上攻。故其喉不痹。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傷寒始發(fā)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譃槌小J骋运黠?。不發(fā)熱者。

  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后三日脈之。其熱續(xù)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fā)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fā)熱三日。并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脈之而脈數(shù)。

  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余。必發(fā)癰膿也。

  自始發(fā)熱至夜半愈。是上半截原文。所以然者至必發(fā)癰膿止。乃仲景自為注腳也。但厥反九日而利句下。

  疑脫復發(fā)熱三日利止七字。不然。如何下文有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二句。且所以然句下。云發(fā)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fā)熱三日。并前六日。亦為九日。是明明說出。其為脫落無疑矣。然何以知其為復發(fā)熱利止乎。

  上條云。先厥后發(fā)熱。利必自止。況自食索餅后。并不言利。是以知其復發(fā)熱而利止也。言始初邪入厥陰而發(fā)熱者六日。熱后厥者九日。是發(fā)熱止六日而厥反九日。厥多于熱者三日矣。故寒邪在里而下利也。厥后復發(fā)熱三日。利必自止。大凡厥冷下利者。因寒邪傷胃。脾不能散精以達于四肢。四肢不能稟氣于胃而厥。厥則中氣已寒。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

  似乎胃氣已回。但恐為下文之除中。則胃陽欲絕。中氣將除。胃中垂絕之虛陽復焰。暫開而將必復閉。未可知也。

  姑且食以索餅。索餅者。疑即今之條子面。及子之類。取其易化也。食后不停滯而發(fā)熱。則知已能消谷。胃氣無損而尚在。其病為必愈也。何也??制浜蟀l(fā)之暴熱暫來。出而復去故也。食后三日。脈之而厥后之熱續(xù)在者。即期之明日夜半愈。所以然者。以其本發(fā)熱六日。厥反九日。計后三日續(xù)發(fā)之熱又三日。并前六日。

  亦為九日。與厥相應。為陰陽相均。勝復之氣當和。故期之旦日夜半。陰極陽回之后。其病當愈。所謂厥陰欲解時。自丑至卯上也。所謂后三日脈之。其熱續(xù)在。為陰陽相當而愈。則其熱當止矣。若脈仍數(shù)。而其熱不罷者。

  此為熱氣有余。陽邪太過。隨其蘊蓄之處。必發(fā)癰膿也。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

  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此申上文除中之故。并所以訓誨后人誤治之害也。脈遲則為里寒。六七日則永不發(fā)熱而虛寒已久。胃陽衰弱。急當溫中救里。允為恰當。粗工不習。不知脈遲為寒。乃與黃芩湯以撤其熱。是所謂虛其虛而寒其寒也。如是腹中應冷。胃寒當不能食矣。今反能食。豈理所宜然。乃胃氣本寒。又遭寒涼之誤。胃中之陽氣欲絕。中氣將除。垂絕而虛火反焰。不久當即滅。故臨時欲食而反能食也。謂之除中者。胃中之陽氣。凈盡無遺。猶掃除之義。胃氣一絕。則生氣盡矣。故曰必死。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臟厥。非蛔厥也?;棕收?。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臟寒?;咨先肫潆?。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茁勈吵舫觥?br />
  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陽衰則脈微。陰盛則厥。蓋寒邪肆逆。陽氣衰微而不能充貫于四肢也。至七八日之久。陰邪愈甚。

  陽氣愈衰而周身之肌膚皆冷。其人發(fā)陰躁。無片刻暫安時者。此為寒邪直入中臟。臟受寒邪而發(fā)厥也。

  為至危之候。即外灸厥陰。內(nèi)投四逆。若陽氣不回。則亦死矣。非蛔厥也。若厥陰之寒邪在胃?;讋佣收?。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則非臟厥之躁。無暫安時可比。此為寒邪犯臟。臟寒而蛔不能安于胃中。隨陰氣之逆。上入胸膈。故時煩也。臟厥與臟寒之淺深各異。陽煩與陰躁之輕重不同。所以須臾復止。此臟厥與蛔厥之辨也。厥陰之木邪犯胃。本饑不欲食。故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之臭味而上攻。所以其人當自吐蛔也。蛔厥者。當以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者。利久則胃氣虛寒。大腸滑脫。

  宜于溫補酸收。雖有黃連黃柏。亦合內(nèi)經(jīng)熱因寒用之法矣。

  烏梅丸方

  烏梅(三百個)細辛(六兩)干姜(十兩)黃連(一斤)當歸(四兩)附子(六兩炮)蜀椒(四兩)桂枝(六兩當是桂非桂枝也)黃柏(六兩)人參(六兩)上十味。各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nèi)臼中。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梧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和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吐蛔證。非獨陰經(jīng)有之。陽證亦常有之。陽明胃實。谷食不化。谷之余氣。濕熱郁蒸?;鵀榛?。隨嘔逆而上出。繼而遂有黃狂亂之陽毒見證。皆非烏梅丸之可治。惟陰寒在里。臟寒而蛔厥者。乃為恰當。以脈微而厥。

  為陽氣衰少。故用干姜附子以溫經(jīng)復陽。方中桂枝。乃后人之誤。臟寒則陰邪在里。當用肉桂以溫里。且平厥陰之木邪可耳。衛(wèi)分無邪。豈反用桂枝之達表耶。細辛本入少陰。性味辛溫。亦能散寒而通陽氣。惟當歸乃血中之氣藥。與蛔厥無涉。未詳其義?;蛘呷缤魴C本草所謂恐陰虛則陽無所附。故用血藥補陰。亦未可知。然亦勉強之詞也。烏梅蜀椒。乃伏蛔之要藥。蓋蟲得梅之酸。則軟而無力上攻。得椒之辣而蟲頭不敢向上。故蛔得椒而頭伏也。

  況椒性熱而下行??梢匀ズ岸鵀榛謴驼骊栔?。人參補氣益胃。同姜附則能溫補中州。黃連黃柏。成氏謂蛔得甘而動。得苦則安??治幢厝?。是必用內(nèi)經(jīng)熱因寒用之法。蓋恐寒邪拒格。故用寒藥以引之。如本篇干姜黃連黃芩人參湯。及少陰白通加豬膽汁湯之義也。況為成劑待用之藥。所服不過十丸至二十丸。方雖大而用則小。藥雖多而服則少。猶大陷胸。丸之大劑小用。未足為峻也。

  病患有寒。復發(fā)汗。胃中冷。必吐蛔。

  病患有寒者。非寒邪在表也。若在表。則宜于發(fā)汗矣。謂之有寒。蓋陽氣衰少。寒邪在里也。若復發(fā)其汗。

  則虛陽又隨汗外泄。里無陽氣。故胃中冷也。胃冷則蛔不安于胃而上出。故吐蛔也。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傷寒脈滑而厥者。里有熱也。白虎湯主之。

  滑者。動數(shù)流利之象。無沉細微澀之形。故為陽脈?;魈凳?。又主胃實。乃傷寒郁熱之邪在里。阻絕陽氣。

  不得暢達于四肢而厥。所謂厥深熱亦深也。為陰經(jīng)之邪復歸陽明。故當清瀉胃熱。而以白虎湯主之。

  嘔而發(fā)熱者。小柴胡湯主之。

  邪在厥陰。惟恐其厥逆下利。若見嘔而發(fā)熱。是厥陰與少陽臟腑相連。乃臟邪還腑。自陰出陽。無陰邪變逆之患矣。故當從少陽法治之。而以小柴胡湯和解其半表半里之邪也。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盡自愈。

  凡諸嘔家。有麻黃湯之嘔。大柴胡湯之嘔。小柴胡湯之嘔。豬苓湯之嘔。柴胡桂枝干姜湯之嘔。葛根加半夏湯之嘔。吳茱萸湯之嘔。黃芩加半夏生姜湯之嘔。真武湯之嘔。四逆湯之嘔。干姜黃連黃芩人參湯之嘔。烏梅丸之嘔。諸嘔家雖有陰陽寒熱之不同。而皆有治法。此因厥陰一經(jīng)。實陰陽相半而陽伏陰中。故二氣和平。病當自愈。所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寒多熱少。其病為進也。然熱不除者必便膿血。熱氣有余。則發(fā)癰膿。癰潰而嘔。乃胃中應出之膿。故曰不可治嘔。膿盡自愈也。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干嘔吐涎沫者。吳茱萸湯主之。

  此以下。皆陰盛陽微之證也。靈樞經(jīng)脈篇云。足厥陰之脈。挾胃屬肝絡膽。上貫膈。布脅肋。循喉嚨之后。動則病胸滿嘔逆。蓋嘔逆。厥陰之本證也。涎沫。粘飲白沫也。邪入厥陰之經(jīng)。寒邪上逆而干嘔。

  胃中虛冷而吐涎沫。故以補中暖胃之吳茱萸湯主之。

  嘔而脈弱。小便復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嘔而脈弱。則知非陽經(jīng)之嘔矣。且小便復利。尤知里無熱邪而顯屬陰寒。上文云。厥者必熱。熱后當復厥。

  不厥者自愈。則熱與厥不應并見。此云身有微熱而反見厥。是陽微不能勝盛陰。故為難治。此非上文熱不除者可比。急當以溫經(jīng)復陽為治。而以四逆湯主之。

  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

  四肢為諸陽之本。邪入陰經(jīng)。致手足厥而寒冷。則真陽衰弱可知。其脈微細欲絕者。素問脈要精微論云。脈者。血之府也。蓋氣非血不附。血非氣不行。陽氣既已虛衰。陰血自不能充貫。當以四逆湯溫復其真陽。而加當歸以榮養(yǎng)其陰血。故以當歸四逆湯主之。

  當歸四逆湯方

  當歸(三兩)桂枝(三兩)芍藥(三兩)細辛(二兩)甘草(二兩)通草(二兩)大棗(三十五枚)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四逆湯者。仲景所以治四肢厥逆者也。陽氣衰微。陰邪肆逆。以致陽氣不充于四末而為四肢厥冷。

  故用甘草為君。以緩陰氣之逆。又以干姜附子補助其陽氣之衰。此仲景立法命名之本義也。此條之手足厥寒。

  即四逆也。故當用四逆湯。而脈細欲絕。乃陽衰而血脈伏也。故加當歸。是以名之曰當歸四逆湯也。不謂方名雖曰四逆。而方中并無姜附。不知何以挽回陽氣。即有桂枝。亦不過解散衛(wèi)邪之藥耳。李東垣所謂氣薄則發(fā)泄。

  桂枝上行而發(fā)表。豈能如干姜之溫中散寒耶。細辛雖能溫少陰之經(jīng)。亦豈能如附子之補真陽而入命門乎。

  且芍藥不過斂陰。通草無非滲利。又焉能治手足厥寒。脈細欲絕哉。如下文內(nèi)有久寒者。但加茱萸生姜而不及干姜附子。則知為前方中已有之物矣。豈仲景制方。治極陰最寒之證。獨遺此二物耶。是以不能無疑也??质菤v年久遠。散失遺亡。訛舛于后人之手。未可知也。不然。何湯名四逆。而藥物與四逆迥異耶?;蛟?。四逆散亦名四逆。而用藥不同者。何也。曰。四逆散。乃治熱厥之藥。所以不同。此則治手足厥寒。脈細欲絕之寒厥者??赏斩Z乎。從來注傷寒家。皆委曲順解。曾不省察其理。亦何異于成氏之隨文順釋乎。尚論以為陰血不足。宜用歸芍以濟其陰。不宜用姜附以劫其陰。即其人素有久寒者。以但增茱萸生姜觀之。則干姜附子。寧不在所禁乎。愚謂此論恐未為確切。仲景之立四逆湯。專為四肢厥逆而設。故寒厥之證。無不用之。

  何獨于脈細欲絕之手足厥寒。及內(nèi)有久寒者。偏為禁忌耶。若不審原文。但根據(jù)方立論。

  不幾與仲景立方之意。兩相矛盾矣。其如后起者何。故擬議之。以俟明者之鑒云。

  若其人內(nèi)有久寒者。宜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姜湯。

  此承上文。言手足厥寒。脈細欲絕。固當以當歸四逆治之矣。若其人平素內(nèi)有久寒者。而又為客寒所中。

  其涸陰冱寒。難于解散。故更加吳茱萸之性臊苦熱。及生姜之辛熱以泄之。而又以清酒扶助其陽氣。

  流通其血脈也。

  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姜湯方

  于前方內(nèi)。加吳茱萸半升。生姜三兩。

  上九味。以水六升。清酒六升。和煮取五升。去滓。分溫五服。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jié)M。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手足厥冷。則知陽微陰盛。致陰陽不相順接而四肢厥逆矣。不結胸。則邪不在陽位而陽經(jīng)無邪矣。小腹?jié)M。

  按之痛者。至真要大論云。身半以下。地氣主之。靈樞經(jīng)脈篇云。足厥陰之脈。起于足大趾叢毛之際。上循足。

  交出太陰之后。循股陰。入毛中。過陰器。抵小腹。此因邪入厥陰。寒邪結在膀胱關元。故小腹?jié)M。按之痛也。

  蓋熱結膀胱。則熱蓄下焦。迫血妄行。故小便自利而血蓄于下。此所謂冷結膀胱關元者。言小腹者。膀胱之所居也。關元者。任脈穴也。在臍下三寸。為小腸之募。亦穴之在小腹者??傊感「?jié)M痛而言。故謂冷結在膀胱關元也。寒在小腹。下焦無火。氣化不行。故為冷結在膀胱關元也。急宜溫暖下焦。祛除陰翳。乃其治也。

  病患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下滿而煩。饑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須吐之。宜瓜蒂散。

  上文言不結胸。此言邪結在胸中。同一手足厥冷之陰邪。一則不結于胸而邪在下。故小腹?jié)M痛。一則仍結于胸中而邪在上。故心下滿而饑不能食。在下則寒邪已入至陰之分。所以當用溫法以回陽氣。在上則寒邪猶在陽位。所以當用吐法以去寒邪。蓋以邪入之淺深而分補瀉也。夫緊為寒脈。在陽經(jīng)則為寒邪在表。在陰經(jīng)則為寒邪在里。若手足厥冷。則脈當沉遲矣。乃忽見緊脈。知寒邪猶未深入。邪當結在胸中。若見心下滿而煩。

  饑不能食。則其所以滿者。陰邪在膈而脹滿也。煩者。膈間之陽氣不得伸也。饑者。胃陽猶未傷也。不能食。

  寒邪在胃也。故為病在胸中。若如前寒已深入。則胃氣已傷。陽氣已損。則但有溫經(jīng)扶陽之治。而無汗吐下之法矣。寒在胸膈。則邪氣未深。尚在陽分。因其近而取之。當用高者越之之法。故須吐之。宜瓜蒂散。

  假借胃中之陽氣。以涌出胸中之寒邪。則無敗胃深入之患矣。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無血。下之死。

  五六日。邪氣入里之候也。不見邪結于胸。而腹軟脈虛。腹軟則里無邪結。脈虛則正氣衰弱。而復見四肢厥逆。則知寒邪入厥陰而為無陽之證矣。故不可下。然不曰無陽。而以腹軟脈虛為無血。無血二字。

  最為難解。若不得已而強解之。則經(jīng)所謂脈者。血之府也。蓋氣血之動處為脈。陽氣盛則陰血流行。脈虛則陽氣不旺。營血不充。是以謂之無血。若下之。非但更亡其陰血。并真陽而亦梏亡之矣。故曰下之死。

  義見霍亂條下。

  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辨脈法云。脈來緩。時一止復來者。名曰結。脈來數(shù)。時一止復來者。名曰促。陽盛則促。陰盛則結。

  此皆病脈。夫數(shù)脈所以候陽。故曰陽盛則促。促乃陽勝于陰。陰氣不接而斷續(xù)也。此條之脈促。偏見之于手足厥逆。似乎脈不應證。或謂脈促而手足厥逆。乃熱厥也。然則何以云可灸之耶。仲景之于陽邪。最忌火劫。已見于太陽篇矣。豈有陽盛則促之熱厥。而反有灸之之理。此所謂脈促者。非結促之促。乃短促之促也。陰邪太盛。孤陽不守。故脈作虛數(shù)而短促。當急救其垂絕之虛陽。故云可灸。灸者。如下文灸厥陰也。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至六七日。邪入已深。正邪傳厥陰之候也。脈微則陽氣大虛。手足厥冷則陰邪肆逆。故盛陰迫脅其虛陽而上逆。所以陽欲盡而煩。陰氣極而躁也。邪在厥陰。陽氣將竭。于溫經(jīng)復陽之外。當灸厥陰經(jīng)之脈穴。

  即本經(jīng)之井滎輸經(jīng)合是也。灸之而手足溫者生。若手足仍冷。陽氣不還者死也。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傷寒六七日。大下后。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唾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邪在少陽。才屬半里。已是禁下。況三陰平。蓋陰邪在里。皆陰盛陽虛之證。故無下法。即太陰有桂枝大黃湯之下法。因大實而痛。邪氣復歸陽明。仍屬胃實。故為可下。然猶以胃弱易動。尚宜減之。少陰雖有急下三條。亦是陽經(jīng)傳邪。及復還陽明之證。所以可下。至厥陰為陰中含陽之體。陽氣藏于至陰之中。乃陰之極處。

  庸可大下乎。所以本篇首條。即有下之則利不止之禁也。厥陰全篇。惟厥深熱亦深者。方為應下。茍屬寒厥。則又在禁例矣。故有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誡也。此條脈證最劇。在長沙已稱難治。而猶立方主治者。以厥陰與太少不同故也。

  夫太陰為立冬之候。純陰之臟也。少陰為冬至之時。乃陽氣之初生。而厥陰則立春之氣。陰中之陽氣已半。將出地而未出之時。陽氣已長。但郁結未之伸耳。故厥者必熱。而厥深熱亦深也。傷寒之六七日。

  已在大下之后。則誤下已在六七日之前。在陽經(jīng)尚有表證未解者。況陰經(jīng)本不可下而妄下之。使未解之經(jīng)邪。陷入于至陰之中矣。寸脈者。氣口也。經(jīng)云。氣口獨為五臟主。胃為水谷之海??嗪畟浮N戈査ザ缑}沉遲也。手足。四肢也。經(jīng)云。四肢為諸陽之本。陽盛則四肢實。此以陽虛。故手足厥逆也。

  下后陽虛于下。故下部脈不至。下寒則熱迫于上。故咽喉不利而吐膿血也。即前所謂厥后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熱氣有余。必發(fā)癰膿。及口傷爛赤之變詞也。泄利不止。寒邪在下。所謂厥者。必利。亦即首條下之利不止之義也。正虛邪實。陰盛陽衰。寒多熱勝。表里舛錯。治寒則遺其熱。治熱必害于寒。補虛必助其實。瀉實必虛其虛。誠為難治。仲景不得已。立麻黃升麻湯主之。

  辨誤原文咽喉不利吐膿血句。成注謂厥陰之脈。貫膈注肺循喉嚨。邪在厥陰。隨經(jīng)射肺。因亡津液。遂成肺痿。又引金匱要略云。肺痿之病。從何得之。被快藥下利。重亡津液。故得之。與麻黃升麻湯。以調(diào)肝肺之氣。尚論即取其說以為解。而方氏條辨亦云。唾膿血者。肺金燥而痿也。葳蕤門冬以潤肺。三家之說雷同。大約以葳蕤門冬起見。故皆曰肺病。不知原文中。一則曰熱氣有余。必發(fā)癰膿。再則曰咽喉不利唾膿血。其后又總結叮嚀之曰。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盡自愈。成氏于此條又另解之曰。胃脘有癰。則嘔而吐膿。同一癰膿。一解之曰肺痿。一注之曰胃脘有癰。前后不同。始終各異。使后學安所適從。真所謂忘前失后漫不經(jīng)心者矣。愚竊以為未安。潛推其義。

  原文曰咽喉不利。蓋咽通胃而喉通肺。仲景但統(tǒng)而言之者。非有肺胃之分也。不過指熱邪在上而言耳。

  曰唾膿血。又曰嘔家有癰膿。曰吐曰嘔。并無一字關涉肺臟者。若果屬肺痿。自當云咳膿血矣。既不曰咳。

  則知不在肺矣。既謂之吐。又謂之嘔。則癰膿必在胃脘矣。更進而求之。又知石膏知母黃芩。乃清胃熱也。葳蕤門冬。所以滋養(yǎng)陰氣也。豈為肺病而設哉。況厥陰木邪。多能傷土。雖或有侮所不勝者。然不能傷金至甚。亦五行自然之理。少陽篇雖有縱橫二證。乃陽邪之變。非陰邪之所能。明于理數(shù)者當自知之。

  無煩多贅也。

  麻黃升麻湯方

  麻黃(二兩半去節(jié))升麻(一兩一分)當歸(一兩一分)知母黃芩葳蕤(各十八銖)石膏白術干姜芍藥天門冬(去心)桂枝茯苓甘草(各六銖)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一二沸。去上沫。內(nèi)諸藥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相去如炊三斗米頃。

  令盡。汗出愈。

  陰經(jīng)惟以陽氣為重而無下法。蓋厥陰之陰陽相半。尤為不可偏勝。大凡厥陰寒邪。必至發(fā)熱之后。則陽回氣暖而解矣。若其發(fā)熱不止。則又為熱氣有余。若熱在下焦。必便膿血。熱在上焦。則吐膿血。即有當下之時。亦無大下之理。一誤下之。危變立至矣。此因誤下。寒邪陷入陰中。故以麻黃為君。升麻為臣。桂枝為佐。以升發(fā)其寒邪。

  發(fā)越其陽氣也。知母黃芩為臣。所以殺其郁熱之邪也。石膏為佐。所以清肅上焦。利咽喉而解胃熱也。當歸葳蕤。

  天冬芍藥。養(yǎng)血滋陰。所以治膿血也。白術補土。干姜守中。甘草和脾。茯苓淡滲。皆所以溫里寒而理中焦。

  補下后之虛。治泄利之不止也。此條脈證雖繁。治法雖備。然終是寒邪誤陷所致。故必待麻黃升麻桂枝之汗解。而后可愈。故麻黃升麻之分兩居多也。

  或問此條原文中。如寸脈沉遲。乃寒脈也。手足厥逆。乃寒證也。下部脈不至。下焦虛寒也。泄利不止。

  中氣虛寒也。唯咽喉不利唾膿血。方為熱證。以脈證論之。寒多于熱。而仲景立方。治熱者反多。治寒者反少。何也。曰。仲景醫(yī)圣。洞曉陰陽。深知消息。故能立法垂訓。豈有誤哉。蓋因此條之寸脈沉遲。

  手足厥逆等陰寒脈證。皆誤下之變。非本然自有之證。即使如上文本證自見之厥。亦有熱郁之厥。故厥者必發(fā)熱。而有熱不除。及熱氣有余之變證。熱藥可重用耶。況寒證雖現(xiàn)。而咽喉不利吐膿血之熱證亦現(xiàn)。即上文厥者必發(fā)熱之注腳也。又何怪其立方之寒多于熱哉。至下文下利厥逆者。乃為有陰無陽之證。方有四逆湯之治矣。至既發(fā)熱而厥利至甚。躁不得臥。則陽氣竭絕而死矣。故不得不以溫熱為治也。但熱勝不過發(fā)癰膿便血耳。無陽則生氣絕滅矣。故陰經(jīng)必以陽氣為重也。

  傷寒本自寒下。醫(y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本自寒下。謂本來所犯之證。已自寒中下利。醫(yī)不知其為里寒。而復以寒藥吐下之。乃所謂虛其虛而寒其寒也。遂至胃陽敗損。寒踞中焦。寒邪拒格。比前本癥之寒下不同。更變逆而為上吐下利矣。所謂寒格者。若食入口即吐。則藥入口亦即吐。寒中而投之以熱藥。是里寒拒外熱也。治之之法。當以干姜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干姜黃連黃芩人參湯方

  干姜(三兩)黃連(三兩)黃芩(三兩)人參(三兩)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再服。

  方氏條辨云。寒格。謂藥寒致成拒格也。干姜人參。正治以遏其吐下。黃連黃芩。反佐以通其拒格??芍^詞簡理明。深得素問至真要大論熱因寒用之旨。所謂奇之不去則偶之。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寒熱溫涼。

  反從其病之義。及仲景白通加豬膽汁湯之法也。尚論謂用黃連黃芩之苦以下逆氣。而解入里之熱邪。誤矣。

  以傷寒本自寒下。又寒格更逆吐下矣。豈又有熱邪入里耶。方喻兩說。大相懸絕矣。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郁。復與之水。以發(fā)其汗。因得噦。所以然者。

  胃中寒冷故也。

  傷寒而大吐大下。則胃中陽氣極虛矣。復極汗出者。非又汗之而極出也。因大吐大下之后。真陽已虛。

  衛(wèi)外之陽不能固密。所以復極汗出。乃陽虛而汗出也。愚醫(yī)尚未達其義。以其人外氣怫郁。本是虛陽外越。

  疑是表邪未解。復與之暖水以發(fā)其汗。因而得噦。噦者。呃逆也。其所以噦者。蓋因吐下后。陽氣極虛。

  胃中寒冷。不能營運其水耳。非水冷而難消也。水壅胃中。中氣遏絕。氣逆而作呃忒也。治法當擬用五苓散。

  理中湯。甚者四逆湯可耳。

  傷寒噦而腹?jié)M。視其前后。知何部不利。利之則愈。

  噦者。胃陽將敗。氣不流行而呃逆也。腹?jié)M。寒在中焦。太陰脾病也。前后者。大小便也。夫噦之為病。

  最不易治。得愈者少。而曰利之則愈者。蓋以腹?jié)M故也。若胃敗之噦。中氣已壞。真陽欲絕。庸可愈乎。素問寶命全角論云。

  絕者其音嘶敗。木敷者其葉發(fā)。病深者其聲噦。是謂壞腑。毒藥無治。短針無取矣。此所謂腹?jié)M者。

  乃腹中脹滿。里實之證。水谷不得分消。中焦壅塞。胃氣不得流行之噦。乃淺證也。非胃氣傷敗之噦。

  故云視其前后。知何部不利。若小便不利。則利其小便。大便不利。則利其大便。前后得利。則腹?jié)M消。

  胃氣行而愈矣。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

  謂之熱利。非復如前厥后之熱。直本熱之利也。熱邪在里。濕熱下滯。故以白頭翁湯主之。

  白頭翁湯方

  白頭翁(三兩)黃連(三兩)黃柏(三兩)秦皮(三兩)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

  白頭翁。神農(nóng)本經(jīng)言其能逐血止腹痛。陶弘景謂其能止毒痢。東垣李杲曰。仲景治熱利下重。用白頭翁湯。

  蓋腎欲堅。急食苦以堅之。即成氏之說也。又云。治男子陰疝偏墜。蓋亦厥陰專經(jīng)之藥。故仲景用之為君。

  以治厥陰熱利。黃連苦寒。能清濕熱。濃腸胃。黃柏瀉下焦之火。若中氣虛寒。及寒濕下利者最忌。熱利則非此不可。故以之為臣。秦皮亦屬苦寒。李時珍云。皮色青。氣寒味苦性澀。乃厥陰肝少陽膽經(jīng)藥也。治下痢崩帶。

  取其收澀也。以此推之。則創(chuàng)法立方之義。殆可見矣。

  下利欲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此又申上文熱利之見證。以證其為果有熱者。必若此治法也。夫渴與不渴。乃有熱無熱之大分別也。

  里無熱邪??诒夭豢?。設或口干。乃下焦無火。氣液不得蒸騰。致口無津液耳。然雖渴亦不能多飲。若胃果熱燥。

  自當渴欲飲水。此必然之理也。寧有里無熱邪。而能飲水者乎。仲景恐人之不能辨也。故又設此條以曉之曰。

  下利渴欲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辨誤羅天益云。少陰自利而渴。乃下焦虛寒。而用四逆者。恐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熱也。正當以小便黃白別之耳。愚考羅天益。乃前輩中之頗著者。而猶作此論。何也。前注家俱以原文自利不渴者屬太陰。自利而渴者屬少陰。截去下文不講。遂欲以為定論。致羅氏亦有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熱之語。不知仲景原云。自利不渴者屬太陰。下文即曰。以臟有寒故也。當溫之。宜服四逆輩。因太陰以純陰為體。無虛假之見證。此陰寒不渴之正體也。云自利而渴者屬少陰。下文即曰虛故引水自救。小便色白者。以下焦虛有寒。不能制水。故令色白。此又因少陰為坎水。其卦為復。乃陰中含陽之體。龍火藏焉。故陰盛逼陽于上。所以陰邪在下則自利。

  虛陽在上則渴。此陰寒反見之假證也。其理隱微。豈能智愚均曉。仲景恐人之不喻也。故但云引水自救而已。

  下文仍證云。以下焦虛有寒。則知非有熱而渴。乃渴之變體也。至于厥陰一經(jīng)。雖為陰之極處。而陽氣已長。

  其卦為泰。乃陰陽相半之體。陽氣且出。因寒邪在里。故有饑不能食。食則吐蛔之陰寒見證。而陰氣迫陽上逆。

  遂有氣上撞心。心中疼熱而消渴矣。此又渴之反體也。若此者。

  真假虛實。其辨甚微。羅氏亦稱著述家。豈猶未知陰陽消息。昧于至理。而立說若是耶。若云不可以渴不渴分寒熱。當以小便黃白為別。不知三陽證中。亦有邪未入里而清便自調(diào)者。亦有陰寒條下。小便不利者。

  孰知小便之多者。似乎無熱。其色尚有黃赤者?;蜿幒诶?。氣化不行。小便短少而色亦有黃者??傊”愣鄤t其色漸淡。少則其色便黃。又不可以陰陽寒熱拘也。大約小便多者為無熱?;驘嵩谘侄鵁o傷于氣分耳。

  小便少者。陰陽寒熱皆有之。當以他證合辨。則庶乎其不差矣??咸猛跏?。于準繩注中。亦即以羅說為解。

  恐未足為后學之指南。故聊為之置辨。

  下利后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此以下二條。乃自陰還陽之證治也。下利后者。言下利已過之后也。下利得止。則知陽氣已回矣。而更煩。則知陽已稍勝。雖不能更上而作喉痹。亦不得下走而更便膿血矣。然則陽邪在膈而煩。按之心下軟者。既非胃實可下之證。亦非熱邪在胃。欲作癰膿之比。乃下利之后。正氣已虛。熱氣初復之勝氣所致。乃六氣勝復之虛邪。

  是為虛煩。虛邪在膈。無用攻發(fā)。故當如太陽汗吐下后之心中懊。虛煩不得眠。心中結痛等證之法。及陽明下后之胃虛煩熱之治。亦宜以梔子豉湯吐之。

  下利譫語。以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陰邪下利。無譫語之證。然茍非陽明胃實。焉得譫語。若無形之邪?;蚩勺躁庍€陽。仍歸陽明中土。至若燥屎。

  乃腸胃有形之宿垢。豈能轉(zhuǎn)移于經(jīng)絡臟腑之間乎。世俗但見下利。惟苦其利而欲求其止。不知譫語之下利。

  乃胃中之實熱。有燥屎故也。宜小承氣湯微利之。燥屎得去。利自止矣。內(nèi)經(jīng)所謂通因通用是也。有燥屎而用小承氣者。以陰經(jīng)無大熱。非比陽明熱邪之盛。即太陰篇所謂胃弱易動故也。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三陰皆有下利。要皆不離乎太陰。至厥陰則木邪賊土。陰寒傷胃。較之他經(jīng)尤甚。故其見證。頗與前兩經(jīng)有相似者。但總載厥陰篇后。以便臨證仿佛其治。非謂厥陰一經(jīng)獨有之證也。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用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

  金匱云。水停心下。甚者則悸。太陽篇中。有飲水多者。心下必悸。此二語。雖皆仲景本文。然此條并不言飲水。蓋以傷寒見厥。則陰寒在里。里寒則胃氣不行。水液不布。必停蓄于心下。阻絕氣道。所以筑筑然而悸動。故宜先治其水。當服茯苓甘草湯以滲利之。然后卻與治厥之藥。不爾則水液既不流行。必漸漬入胃。

  寒厥之邪在里。胃陽不守。必下走而作利也。

  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轉(zhuǎn)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傷寒四五日。邪氣入里傳陰之時也。腹中痛。寒邪入里。胃寒而太陰脾土病也。轉(zhuǎn)氣下趨少腹者。言寒邪盛而胃陽不守。水谷不別聲響下奔。故為欲作自利也。

  下利腹脹滿。身體疼痛者。先溫其里。乃攻其表。溫里宜四逆湯。攻表宜桂枝湯。

  此言有表有里之下利也。陰寒在里。則腹必脹滿。寒邪在表。則身體疼痛。表里俱寒。故成寒下之證也。

  下利而腹脹滿者。太陰脾臟已為厥陰寒邪所傷。胃陽將敗。所當急救。而其在表之寒邪。未致即成敗證。故先溫其里。乃攻其表。

  溫里宜四逆湯。以驅(qū)除寒氣?;謴驼骊?。然后用桂枝湯攻表。以散經(jīng)邪。然桂枝湯原為傷寒之禁劑。而身體疼痛。乃寒傷營之表證也。以寒傷營之表證。而又以桂枝湯攻表者。以陰經(jīng)無陽之證。非比陽經(jīng)表實之寒邪。故不宜以麻黃湯更亡其陽。而反宜以桂枝湯通行其陽氣。以芍藥收斂其泄利之脾陰。更和之以姜棗。則表邪解而愈矣。此所謂不宜之宜。仲景之圓機活法也。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谷者。必郁冒汗出而解。病患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此言里寒甚而表證微。不須解表。但當治里寒之下利也。下利而脈見沉遲。則寒邪在下。面少赤。則虛陽在上。

  身有微熱。則稍有表邪。下利清水完谷。則胃氣虛冷而里寒甚矣。里寒則逼陽于外。故必至于郁冒汗出而解也。

  如此者。病患必四肢微厥。推其所以然之故。蓋其人面少赤者。陰寒上逆。虛陽受迫而上浮。其面赤為戴陽。乃下焦真陽大虛故也。

  下利清谷。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此有里無表之下利也。下利清水完谷。則寒邪已甚。而無身體疼痛之表證。則知寒邪在里而不在表矣。

  故不可攻表。若不知而妄發(fā)其汗。汗出則陽氣隨汗而泄。胃陽大損而里寒更甚。故必脹滿也。

  下利清谷。里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此又立外熱非表癥之辨也。言下利清谷。則里寒已甚。而又外熱。似有表邪。然猶自汗出而四肢厥冷者。

  乃冱寒在內(nèi)。逼陽于外。其外熱非表證也。真陽大虛。衛(wèi)氣不密。故汗出而厥。非前郁冒之汗也。當于四逆湯內(nèi)。倍加干姜。名通脈四逆湯主之。

  大汗出。熱不去。內(nèi)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

  若有表邪而大汗出。則熱當去矣。汗出而熱不去。又似陽明入里之證。而不知內(nèi)拘急者。即經(jīng)所謂諸寒收引也。四肢疼者。陽虛而不充于四肢也。既大汗熱不去。而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是陰邪盛極于里。陽氣飛越于外。非表邪也。急當收復陽氣。驅(qū)散寒邪。故以四逆湯主之。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冷者。四逆湯主之。

  上條大汗出而熱不去。此條大汗出而不言熱。是無熱矣?;蛟?。上文下利厥逆而惡寒。且多內(nèi)拘急。四肢疼之證。此條亦大下利厥冷而不惡寒。其不言熱。乃陽氣猶未飛越于外。得毋較前為稍輕乎。曰。無熱則陽氣更微。大下利則陰邪更盛。故仲景亦以四逆湯主之。

  下利后脈絕。手足厥冷。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時。周時也。夫寒邪下利而六脈已絕。手足厥冷。萬無更生之理。而仲景猶云周時脈還。手足溫者生。

  何也。夫利有新久。若久利脈絕。而至手足厥冷。則陽氣以漸而虛。直至山窮水盡。陽氣磨滅殆盡。脈氣方絕。

  豈有復還之時。惟暴注下泄。忽得之驟利。而厥冷脈絕者。則真陽未至陡絕。一時為暴寒所中。致厥利脈伏。

  真陽未致陡絕。故陽氣尚有還期。此條乃寒中厥陰。非久利也。故云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若脈不見還。是孤陽已絕而死也。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及微喘者死。

  陰寒下利而手足厥冷。至于無脈。是真陽已竭。已成死證。故雖灸之。亦不溫也。若脈不還。反見微喘。乃陽氣已絕。其未盡之虛陽。隨呼吸而上脫。其氣有出無入。故似喘非喘而死矣。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fā)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六七日。邪不在表。入里傳陰之時也。陰寒在里則當下利。邪不在表則不當發(fā)熱。以六七日而未見下利。乃忽發(fā)熱而反見下利者。上文云。先厥后發(fā)熱。利必自止。今發(fā)熱而反利。前云發(fā)熱無汗。利必自止。

  今發(fā)熱下利而汗出不止。則知其證有大相徑庭者矣。夫先見之厥利。乃陰寒所致。發(fā)熱則陽氣已回。

  寒邪解散。故利必自止。此云六七日不利。便發(fā)熱而利。非惟利者不能因發(fā)熱而自止。即不利者因發(fā)熱而反利矣。同一發(fā)熱。而有利止與反利之大異。何也。蓋因此條之發(fā)熱。既曰有陰無陽。則非陽回之發(fā)熱。

  乃陰邪太甚。真陽失守而飛越于外。故陽虛而腠理不密。所以汗出不止也。惟其真陽外越而發(fā)熱。所以汗出不止。又因汗出不止。則真陽益隨汗而盡泄。所以陽亡而死也。仲景之文。雖意在言表。令人自悟。

  乃著書之體也。然于末句。仍直指之曰有陰無陽故也。后世學人。果能尋繹其文。不幾思過半乎。

  發(fā)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上文云厥者必發(fā)熱。前熱者后必厥。又云發(fā)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

  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寒多熱少。其病為進。又云先厥后發(fā)熱。利必自止。見厥復利。皆以陽回陰退為愈。陰勝陽負為劇之明驗也。今先發(fā)熱而厥七日。則厥之多。不待言矣。厥多而寒盛于里。復至下利。則腔腹之內(nèi)。臟腑經(jīng)絡。純是陰邪。全無陽氣。雖真武四逆白通等溫經(jīng)復陽之法??忠辔茨芡旎仃枤?。故曰難治。

  傷寒發(fā)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發(fā)熱則陽氣已回。利當自止。而反下利至甚。厥冷不止者。是陰氣盛極于里。逼陽外出。乃虛陽浮越于外之熱。非陽回之發(fā)熱。故必死也。

  傷寒發(fā)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發(fā)熱下利厥逆。與上文同義。躁不得臥者。陰極而虛陽受迫。陽氣將絕而躁擾不得安寧。故死也。即上文寒邪中臟。七八日膚冷。躁無暫安時之臟厥是也。

  傷寒下利。日十余行。脈反實者死。

  傷寒而至下利。則里寒而胃陽不守可知。其脈自當沉遲微弱矣。況一日十余行。則其利已甚。脈當大虛。

  寧有反實之理。此所謂實者。乃陰寒下利。真陽已敗。中氣已傷。胃陽絕而真臟脈現(xiàn)也。真臟脈者。如素問陰陽別論所謂肝至弦絕急。十八日死。言肝木之邪克土。則脈弦絕而急。至十八日而死矣。其所以十八日者。

  以四季各土旺用事十八日。言十八日之內(nèi)。土旺則不死。至不旺則死矣。又如平人氣象論云。如新張弓弦曰肝死。銳堅如烏之喙。如鳥之距。如屋之漏。水之流曰脾死。發(fā)如奪索。辟辟如彈石。曰腎死之類是也。

  [卷之十\厥陰篇] 厥陰證治第二十一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

  此以下。所以申上文先厥后發(fā)熱而利者必自止之義也。言陰寒下利。設身有微熱而渴。乃陽氣漸回。

  陰邪已退之兆。非大熱而熱氣有余之比。若虛陽飛越于外而熱。則寒盛于里。雖熱亦不渴矣。故知為欲愈也。

  然必脈弱者。方見其里氣本然之虛。無熱氣太過。作癰膿。便膿血。及喉痹口傷爛赤之變。故可不治。

  令其自愈也。若或治之?;蚍匆娖珓俣?br />
  下利脈數(shù)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清膿血。以有熱故也。

  此承上文言下利而渴者。固不必治療。當令其自愈矣。設病不瘥。必清膿血。清與下文圊字同義。即便膿血之痢也。其所以然者。前脈弱者。里無熱邪。故可令自愈。此因脈數(shù)。有熱在里故也。

  下利脈數(shù)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此又總申上文下利身有微熱而脈數(shù)之義也。言前條所云陰寒下利。身有微熱而渴。為陽氣漸復。若脈弱者。

  可不治而令其自愈矣。次條又言下利脈數(shù)而渴者。本可自愈。設不瘥。以有熱在里。必清膿血。此脈弱與脈數(shù)之異也。脈弱乃虛陽漸復之機。猶少陰篇所謂脈微續(xù)者生之義也。脈數(shù)則嫌其復還之熱太過。所以必圊膿血也。

  何也。以厥陰之體陰陽相半。不可偏勝故也。此條又言下利微熱而脈數(shù)。若汗出者。亦可自愈。脈數(shù)則太過之熱邪內(nèi)郁。故必清膿血。汗出則熱氣外泄。故膿血可免。而亦令自愈也。設其脈復緊。在陽經(jīng)為寒邪在表。在陰經(jīng)則為寒邪在里。其下利之證。猶未解也。平脈篇云。假令下利。以胃中虛冷。故令脈緊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shù)。尺中自澀者。必圊膿血。

  浮為在表。數(shù)則為熱。厥陰下利。寒邪在里。脈必沉遲。不應有浮數(shù)之脈。故曰反也。寸脈。指氣口胃脈而言也。

  何以知之。試觀平脈篇中。每以趺陽寸口并論。蓋以胃脘之陽。為二十五陽之主。水谷之海。五臟六腑之大源。

  后天資生之本也。即仲景自序中所云。人迎趺陽。三部不參者是也。人迎。結喉兩旁各一寸半之動脈也。趺陽。足跗上之動脈也。氣口。右手寸脈。手太陰之脈也。三者皆胃脈。故素問陰陽別論。指胃脘之陽曰三陽在頭。三陰在手。

  所謂一也。在頭。指人迎。在手。則寸口也。靈樞謂營行不休。如環(huán)無端。衛(wèi)氣則晝行于陽二十五度。夜行于陰二十五度。五十度而復會于太陰。故素問經(jīng)脈別論云。經(jīng)氣歸于肺。肺朝百脈也。辨脈篇亦云。出入升降??搪┲苄?。水下二刻。一周循環(huán)。當復寸口。虛實見焉。此以寸口而反浮數(shù)。則知復還之熱氣太過。胃中已有熱邪矣。即辨脈篇所謂趺陽脈浮而數(shù)。浮則傷胃。數(shù)則動脾之義也。蓋氣口與趺陽皆胃脈。則其脈證自當相符矣。胃氣已為復來之熱氣所傷。

  而統(tǒng)血之脾陰。亦為郁熱所動。陰血已傷。且尺脈見澀。澀為陰血受傷之脈。則離經(jīng)之血。已凝滯下焦。所以必隨下利而圊膿血也。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為未止。脈微弱數(shù)者。為欲自止。雖發(fā)熱不死。

  寒邪下利。其脈本當沉遲虛細。然沉主下焦。弦則堅勁。故脈沉則陰寒在下。脈弦則里寒未解。所以仲景有下利脈數(shù)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之文。然則弦亦緊之類也。故沉弦為下焦之寒邪甚盛。其氣隨下利之勢而下攻。

  必里急后重也。脈大者。在陽經(jīng)熱痢。若發(fā)熱脈大。則邪不可量。當為劇癥。此雖陰邪。然脈大則亦其氣未衰。

  故為未止。若脈微弱。則陽氣雖弱。而寒邪已衰。數(shù)則陽氣漸復。故為欲自止也。然脈微弱則陰氣已虛。

  脈數(shù)則熱氣必盛而發(fā)熱矣。以陰陽相半之厥陰。唯恐其寒邪獨盛而為死證。又恐其復熱太過。而為癰膿便血。

  及喉痹等變。然癰膿便血。皆非必死之證。而陰極無陽。則死矣。故曰雖發(fā)熱不死。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傷寒陰陽易之為病。其人身體重。少氣。少腹里急。或引陰中拘攣。熱上沖胸。頭重不欲舉。眼中生花。膝脛拘急者。燒散主之。

  舊注云。大病新瘥。氣血未復。余熱未盡。強合陰陽而得病者。名曰易。男子病新瘥。

  未平復而婦人與之交。婦人得病。名曰陽易。婦人病新瘥。未平復而男子與之交。男子得病。名曰陰易。以愚意推之。蓋以二氣。其構精之時。乃化醇之候也。二氣不雜。兩精融一。故能化生。所謂二五之精。妙合而凝也。

  然男病易之于女。女病易之于男。其受病之人。并非氣血未復者。實為注家之誤。但男女一交之后。自然元氣空虛。

  余邪錯雜于精氣之中。走入精隧。溢入經(jīng)絡。乘其交后虛隙之中。入而浸淫于臟腑筋骨。脈絡穴之間。則正氣因邪而益虛。邪氣因虛而益盛。故有此陰盛陽衰之諸證也。邪入陰經(jīng)。身體必重。真陽虧損。三焦不運。宗氣不行。所以少氣。邪從陰竅而溜入少陰厥陰。

  故少腹里急。若里急之甚。或引陰中拘攣。皆陰邪之所致也。陰邪在下而虛陽上走。故熱上沖胸。頭重不欲舉。

  眼中生花。下焦虛冷。所以膝脛拘急也。此真所謂陰陽之患。故以燒散主之。

  燒散方

  上取婦人中近隱處。剪燒灰。以水和服方寸匕。日三服。小便即利。陰頭微腫則愈。婦人病。取男子襠燒灰。

  或謂陰陽易之證。近于變幻。故用燒之法。亦近于厭禳。曰非也。有至理存焉。男女之交媾。易所謂二氣感應以相與也。以未凈之邪。隨交合之情。精神魂魄。無不動搖。翕然而感。感而遂通。混入于少陰之里。

  故以近隱處之襠。引出其陰中之邪。所謂物從其類。同氣相求之義也。但此方當為導引之藥。其余當隨其脈癥之陰陽寒熱。治之可也。如王海藏之脈在厥陰。當以當歸四逆湯。下燒散。在少陰。當以通脈四逆湯下燒散。

  在太陰。當以理中丸同下燒散。所用之藥。各隨其經(jīng)而效自速也。不然。則有陰腫或縮。少腹絞痛。手足蜷。

  脈絕而死者。其后人之青竹茹湯。及鼠糞湯??治幢啬芎显闹兄T陰癥也。大凡易病。必有如前諸證者方是。

  如無此見證。不過傳染之證耳。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勞復者。枳實梔子豉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

  凡大病新瘥。真元大虛。氣血未復。精神倦怠。余熱未盡。但宜安養(yǎng)。避風節(jié)食。清虛無欲。則元氣日長。

  少壯之人。豈惟復舊而已哉。若不知節(jié)養(yǎng)。必犯所禁忌。而有勞復。女勞復。食復。飲酒復劇諸證矣。

  夫勞復者。如多言多慮。多怒多哀。則勞其神。梳洗沐浴。早坐早行。則勞其力。皆可令人重復發(fā)熱。

  如死灰之復燃。為重復之復。故謂之復。但勞復之熱。乃虛熱之從內(nèi)發(fā)者。雖亦從汗解。然不比外感之邪。

  可從辛溫發(fā)散取汗也。故以枳實梔子豉湯主之。惟女勞復。雖為勞復之一。而其見證危險。治法迥別矣。

  女勞復者。男子大病瘥后。早犯女色。不易于他人。而己復病者。亦如陰陽易之頭重不舉。目中生花。

  腰背疼痛。小腹里急絞痛。憎寒發(fā)熱。陰火上沖。頭面烘熱。心胸痞悶。后人雖有竹皮湯。鼠屎湯。用月布作赤衣散。仍用燒散。及當歸四逆湯。吳茱萸酒等救法。至卵縮入腹。手足蜷冷。脈斷離經(jīng)者。

  必死不救。所以吳綬謂前人有大病新瘥。如大水浸墻。水退墻酥。不可輕犯之喻也。

  若有宿食者。是為食復。凡病新瘥。自宜先用陳倉米少許。煎湯少飲。俟其無恙。漸次增濃。胃氣漸旺。谷食漸增。至胃氣復舊。然后少進肉味。樽節(jié)愛養(yǎng)。自無復證。若不遵法度。余熱未除。元氣未復。

  飲食驟進。腥雜沓。未有不復熱者。所以內(nèi)經(jīng)熱論篇云。熱病已愈。時有所遺者。熱甚而強食之。故有所遺。皆病已衰而熱有所藏。因其谷氣相薄。兩熱相合。故有所遺。又曰病熱少愈。食肉則復。多食則遺。

  此其禁也。故復證之發(fā)熱者。以枳實梔子豉湯。發(fā)微似汗以解之。若驗其脈癥而有宿食者。舌苔必黃。胃脘按之必痛。當微利以去之。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也。

  枳實梔子豉湯方

  枳實(三枚)梔子(十四枚擘)豉(一升)上三味。以清漿水七升??罩笕∷纳?nèi)枳實梔子。煮取二升。下豉更煮五六沸。去滓。溫分再服。

  覆令微似汗。

  或問前太陽篇中。傷寒發(fā)汗吐下后。虛煩不得眠。若劇者。必反復顛倒。心中懊。用梔子豉湯吐之。

  若少氣者。加甘草。嘔者加生姜。下后心煩腹?jié)M。臥起不安者。加濃樸枳實而去豉。皆隨證加減吐虛邪之法也。

  此條病后勞復。亦用加枳實之梔子豉湯。并不取吐。而反取微似汗者。何也。曰。梔子原非吐藥。其性苦寒。神農(nóng)本經(jīng)。言其能治五內(nèi)邪氣。胃中熱氣。蓋能清上焦之熱。瀉三焦之火。而去胃熱者也。豉性亦非必吐之藥。蓋能治時疾發(fā)汗。除煩熱。利胸膈。故李時珍謂其能發(fā)能散。得蔥則發(fā)汗。得鹽則吐。前太陽篇之吐法?;蚍筇街?。方得吐耳。勞復則胸中已無外邪。特因熱郁不散。且病后已虛。不宜取吐。但令微似汗。則熱氣消散而解矣。枳實苦能開結。香能破氣。消宿食。寬胸痞。雖曰勞復發(fā)熱。然病瘥之后。

  豈能不犯谷食。故加之以利胸膈?;凳骋?。漿水本用粟米飯。熱投冷水中。浸五六日而成者。味酢色白。

  性涼善走。解煩渴而化宿滯。本草云。煎令酸??芍箛I。漿味本酸。自七升空煮至四升。更煮至二升。則其味益酸。蓋因梔子豉湯。本為吐劑。煎酸則可使不吐也。且無外邪。不忌酸斂。此正制方之妙。欲吐則吐。

  欲其不吐。則又以漿水制之。此操縱之權術也。若復熱之證。胗其脈則實大。察其舌則黃黑。按其腹則滿痛。

  此食復也。為有宿食者。即于枳實梔子豉湯內(nèi)。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因病后新虛。不宜峻下。故僅用五六枚。不細銼而如博棋子者。取其味不全出。但求其宿食之去。不令其更傷胃氣也。然柴胡加龍骨牡蠣湯之大黃。亦切作棋子塊者。以其尚是初次之病。故可用二兩。此則病后復證。所以止用五六枚。其虛實輕重之權衡。又不可不知者也。學人閱方。每不及此。設臨證施治。處方用藥。其可少忽哉。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病患脈已解。而日暮微煩。以病新瘥。人強與谷。脾胃氣尚弱。不能消谷。故令微煩。損谷則愈。

  病患脈已解。是邪氣衰去矣。而日暮猶微覺煩悶者。何也。以邪氣初解。為病之新瘥。脾胃氣尚虛弱。

  則胃未能消。脾不能運。人強與谷。谷不能消。故至申酉陽明旺時。胃中之谷氣郁蒸而煩也。若日將暮時而發(fā)熱。則是胃中停谷不化。已成日晡潮熱。乃陽明胃實之證。即當以下法解之矣。此不過病后新虛。

  胃不勝谷。谷氣稍重耳。故其煩亦微也。

  不須藥物。但節(jié)損其谷。則自愈矣。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傷寒瘥以后。更發(fā)熱者。小柴胡湯主之。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實者。以下解之。

  傷寒既瘥以后更發(fā)熱者。若病后余氣作虛熱。固當以柴胡黃芩清解余熱。以人參補其病后之虛。而以姜棗和之。若復感外邪而發(fā)熱。亦屬病后新虛。理宜和解。但察其脈證之有類于半表半里之少陽者。以小柴胡湯主之。若脈浮則邪盛于表。必有可汗之表證。仍當以汗解之。但病后新虛。不宜用麻黃過汗。使傷衛(wèi)亡陽。

  若脈沉實者。沉為在里。實則胃實。仍當用下法解之。但衛(wèi)氣已虛。不宜用承氣峻下。宜消息其虛實?;蛐〕袣?。或調(diào)胃?;蛉绮┢遄又?。

  隨其輕重以為進止可也。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從腰以下有水氣者。牡蠣澤瀉散主之。

  大病后。若氣虛則頭面皆浮。脾虛則胸腹脹滿。此因大病之后。下焦之氣化失常。濕熱壅滯。膀胱不瀉。

  水性下流。故但從腰以下水氣壅積。膝脛足跗皆腫重也。以未犯中上二焦。中氣未虛。為有余之邪。

  脈必沉數(shù)有力。故但用排決之法。而以牡蠣澤瀉散主之。

  牡蠣澤瀉散方

  牡蠣澤瀉栝蔞根蜀漆(洗去腥)苦葶藶商陸根海藻(洗去咸以上各等分)上七味。異搗下。篩為散。更入臼中治之。白飲和服方寸匕。小便利。止后服。日三服。

  牡蠣咸而走腎。得柴胡方能去脅下硬。同滲利則下走水道。澤瀉利水入腎。瀉膀胱之火。為滲濕之要藥。栝蔞根。解煩渴而行津液。導腫氣。蜀漆乃常山苗也。二者功用相同。水在上焦。則能吐水。在脅下。

  則能破其。為驅(qū)痰逐水必用之藥??噍闼炐箽鈱[。十劑云。泄可去閉。葶藶大黃之屬。故能去十種水氣。

  下膀胱水。去通身腫脹。療肺壅喘咳。但有甜苦二種??嗾吣軐[泄水。甜者但能清瀉肺邪而已。丹溪謂其殺人甚健。李時珍云。肺中水氣滿喘急者。非此不除。肺平水去則止。何至久服殺人。此千古之明辨也。

  商陸苦寒。沉而降。其性下行。專于行水。治腫滿小便不利。赤者同麝香搗爛貼臍。白者入藥無毒。海藻咸能潤下。寒能泄熱引水。故能消癭瘤結核。除浮腫香港腳。

  留飲濕熱。使邪氣自小便出也。立方之義。蓋以腎為主水之臟。肺為水之化源。故內(nèi)經(jīng)水熱穴論云。其本在腎。其末在肺。皆積水也。又曰。腎者。胃之關也。關門不利。故聚水而從其類。上下溢于皮膚。故為腫。聚水而生病也。

  辨誤成注引金匱腰以下腫。當利小便。與牡蠣澤瀉散。不知金匱原云諸有水者。腰以下腫。當利小便。腰以上腫。當發(fā)汗乃愈。此仲景活法也。金匱治水氣利小便之法。如五苓散。豬苓湯。栝蔞瞿麥丸。

  蒲灰散?;佐~散。腎氣丸。種種各異。蓋以寒熱不同也。尚論遂以此方為定法。乃謂大病后脾土告困。

  不能攝水。致水氣泛溢。而用牡蠣澤瀉散峻攻。何反罔顧其虛??梢娀钊酥?。迂疏輩必不能動中機宜。

  庸工遇大病后。悉行溫補。自以為善。熟知其鹵莽滅裂哉。愚竊謂水氣在腰以下。乃水性下流。未為泛溢。

  腹未脹滿。脾胃亦未損傷。仲景但用牡蠣澤瀉散以決水者。蓋濕熱下流。有余之證耳。非脾胃虛衰。土崩水泛也。原文中雖有證無脈。似無從考其證之寒熱。然據(jù)方論證。當自曉然其為濕熱在下矣。倘必概以溫補為庸工鹵莽之治。設遇病后虛寒。土不制水。下焦無火。氣化不行。水濕腫脹者。然則仲景之五苓散。

  腎氣丸等方。豈亦為鹵莽滅裂哉。不然。下文大病瘥后喜唾。胃中有寒者。以理中丸溫之。則如之何。恐一言之蔽。貽誤后人。所以不得不辨也。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大病瘥后喜唾。久不了了者。胃上有寒。當以丸藥溫之。宜理中丸。

  大病既瘥。唯恐其久為熱邪耗爍。津液枯燥。今反喜唾。是脾虛不能收攝津液。而至久而不了者。因胃上有寒也。

  胃上者。胃之上口賁門也。賁門屬胃之上脘。胃脘有寒。則津液不耗。脾虛不能為胃行其津液。故涎沫涌出也。

  脾胃虛寒。當以丸藥溫補。故宜理中丸。然不用理中湯而用理中丸者。非取其緩也。因病后余證。不必用大劑力救。

  但欲其常服耳。蓋以中土為資生之本。飲食日用之器。最易損傷。所以大病瘥后。每致食復者多矣。此因脾胃既傷。胃上已寒。焉得不以溫補久服。而求其堅固哉。

  辨誤尚論注云。身中津液。因胃寒凝結而成濁唾。久而不清。其人必消瘦索澤。故不用湯藥蕩滌。而用丸藥緩圖。然仲景瘥后才用此方。在太陽邪熾之日。不得已而合桂枝用之。即更名曰桂枝人參湯。又云醫(yī)以理中與之。

  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非其治也。于此見用法之權衡。愚竊謂胃寒則當吐清水??治幢啬蓾嵬?。

  況津已凝濁。則當日少。豈能久唾耶。理中作湯。大能溫補脾胃。未為蕩滌。丸藥本欲常服。亦非緩圖。且太陽證中之人參桂枝湯。亦因誤下之虛。遂成協(xié)熱下利。利下不止。雖曰太陽誤下。而下利已屬太陰。故用理中加人參。

  所以太陰本篇。即稱臟寒而用四逆輩矣。又因太陽外證未除。故仍以桂枝解散之也。至于醫(yī)以理中與之。利益甚。理中者。理中焦。此利在下焦。非其治也等語。則又屬一義。與此無涉。難于引用。此皆注者之失。

  [卷之十\厥陰篇] 瘥后諸證證治第二十二

  傷寒解后。虛羸少氣。氣逆欲吐者。竹葉石膏湯主之。

  傷寒邪氣已解。自當熱退身涼。得谷而愈矣。但邪之所湊。其氣必虛。此其常也。乃虛弱羸瘦。氣少力綿。

  呼吸短淺。更氣上逆而欲吐者。此胃氣虛而未和也。仲景雖未言脈。若察其脈虛數(shù)而渴者。當以竹葉石膏湯主之。

  虛寒者別當消息也。

  竹葉石膏湯方

  竹葉(一把)石膏(三兩)半夏(五錢)人參(五錢)甘草(五錢)粳米(半合)麥冬(一兩)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內(nèi)粳米。煮米熟湯成。去米。溫服一升。日三服。

  竹葉性寒而止煩熱。石膏入陽明而清胃熱。半夏蠲飲而止嘔吐。人參補病后之虛。同麥冬而大添胃中之津液。又恐寒涼損胃。故用甘草和之。而又以粳米助其胃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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