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租"、"賦"二字會被混同使用呢?那是因為在實際上,那時的田賦實在就是國家向農民征收的地租。
一般說起來,在封建社會中,地主是把農民的全部剩余勞動,以至必需勞動中的一部分都剝削下來,作為地租,使農民只能用極少的勞動生產品來勉強維持自己的生活。專制國家所征收的賦稅正是如此的。繳了賦稅以后,農民的所剩,的確是連自己的最低生活都難以維持了。
在戰(zhàn)國時,魏國的李悝曾給農民算了一筆賬。他說:一個五口人的農家,耕田一百畝,每年每畝可收粟一石半,共一百五十石。除掉"十一之稅"(十分之一的稅)十五石,還剩一百三十五石。每人每月要吃一石半粟,五個人一年共需九十石,剩下的只有四十五石了。穿的每人每年平均用錢三百,一家共需錢一千五百,這等于五十石粟(粟一石值錢三十)。--這樣算起來,這個耕田百畝的農家,繳了"十一之稅"以后,連必需的衣食已難維持了。何況農家除了這最起碼的衣食而外,也還有別的必需用費,而且"十一之稅"只是額定的正稅,事實上還有其他種種賦稅加在每一個農民身上。(對這筆賬應該說明一下的是:當時的"畝"和"石"都比現(xiàn)在的小。"百畝"約抵現(xiàn)在的三十畝,"一石"約抵現(xiàn)在的一斗。三十畝只產粟十五石,可見當時勞動生產力之低。所以雖是十一之稅,也不是農民所能勝任的。)
到了后代,勞動生產力漸漸提高,國家的租賦也跟著加重了。漢代的田賦算是極輕的,只收十五分之一乃至三十分之一。但是還有其他種種名目的賦稅,如每個農民都必須交納的人口稅,其實也是田賦的變相。所以漢代當時,已有人指出,在實際上,農民需繳百分之五十的稅。漢以后各代,農民負擔的賦稅都不少于此數(shù)。
農民對于專制國家的實際負擔,還不只是以農產物或銀錢繳納的一部分。封建地租本有三種形態(tài),就是力役、實物和貨幣。封建專制國家也曾在這三種形態(tài)下榨取農民。以貨幣交田賦是從唐中葉以后才有的,但在用貨幣時,也兼行力役和實物的榨取。在不用貨幣的時候,更是一面要農民以勞力服役,一面又征取其勞動生產品--以谷物和布帛為主。如漢代規(guī)定,農民每年要擔負一個月的徭役勞動和三天的戍守邊疆。在行"均田制"的各代,也是力役和物租并取的,如唐代行均田制時的賦稱為"租庸調"法,"租"是谷物,"調"是布帛,"庸"就是徭役(當時的規(guī)定是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租庸調法和均田制同時消滅,唐后期行的賦制稱為"兩稅"制,即以"租庸調"三者合并為一,只有以錢或實物交納的一種田賦。但是事實上,農民仍不免于差役之苦。宋代、明代的農民也都有為官家服役的義務,都可算是農民對國家以力役充租賦的性質。
田賦是封建專制主義國家的財政收入中的最主要的一項, 像在清代乾隆三十一年,國家總收入是銀四千萬兩,其中屬于田賦項下的收入是三千二百萬兩。可以說,在專制統(tǒng)治者的財政收入中,絕對大多數(shù)是取之于土地上面,從農民的血汗中剝削下來的。(至于間接地看起來,封建時代的一切商業(yè)稅和別的稅,最后也都還是轉嫁在農民們的身上的。)但是光從國家田賦收入上,還不能知道農民的全部負擔總數(shù),因為歷代的地方政府的開支和官吏薪給多半直接取之于當?shù)氐奶镔x和別的稅收中。再加以地方官員和收稅的官吏還要巧立名目,中飽浮收。像在清代,政府規(guī)定江南應繳給國家的米糧是每年四百萬石,但實際上江南人民要繳一千四百萬石,那一千萬石便成為各級有關官吏的中飽了。由此可見,農民的負擔是何等的沉重!
在唐代以前,地主們幾乎完全不負擔國家的賦稅。唐代行均田制以后,國家按田畝收賦,屬于大地主的田地自然也有繳納國賦的義務;但是實際上,因為大地主多半是官僚或退職的官僚,具有特殊權勢,所以都能仗勢不繳,逃避國稅,或隱瞞其田畝,以多報少。所以田賦的負擔主要的還是落在貧苦的小"自耕農"身上。地主們縱有所負擔,但是不消說的,這些負擔仍是轉嫁在佃種他們的土地、向他們繳納地租的農民身上的。
私家地主對于農民的剝削也是很重的。唐以前,常有人把國家向農民所征賦額和地主對農民所征租額相比較,來指斥地主收租太重。這二者可以對比,也正足以表明國賦原來就是地租。漢代人說,國賦只有十五分之一,而擁有土地的豪強,把土地分給小農種,卻要上十分之五的租。(但我們上面說過,國賦十五分之一其實只是名義,實際上國家和私家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不相上下。)唐代也有人記載說:長安附近,一畝田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卻有五斗到一石之巨。
農民對于地主,大都是以實物交租。也不止是谷物,還有其他種種實物。清代的小說《紅樓夢》中曾記載,在快要過年時,寧國府家的黑山莊烏莊頭前來繳租,書中列著所繳的租的清單,其中有豬羊鹿獐魚蝦雞鵝炭米干菜以至熊掌鹿筋海參鹿舌等等,還有一部分實物折成了銀子繳來。從這里可以看到這官僚地主家庭對于他的田莊上的農民的剝削情形。大觀園中的繁華原來也是建筑在農民的血汗上面的,賈珍向烏莊頭說得好:"不向你們要向誰要?"
除了物租以外,農民對于地主也有供奉勞力的義務。地主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或甚至無限制地役使他們。在漢代、晉代,對于做了大地主的佃戶的農民,國家的權力就不能達到,不能向他們征稅征役,這就叫做豪強包庇民戶。但這些農民脫離了國家的權力后,卻落到私家大地主的權力下,實際上成為農奴,就是說他們不僅繳納生產品做地租,而且失掉了人身的完全自由,聽憑地主役使。在唐宋大地主的莊園中的佃戶也都還是農奴的地位。
宋以后專制統(tǒng)治更加強,也表現(xiàn)在這一點上。國家的權力漸漸無孔不入,他既向地主征賦,又使地主不能"包庇"農民。于是農民既要向地主繳很重的租,間接向國家繳賦,又要負擔國家的其他雜稅,并應國家的差役。他們的負擔比起僅僅負擔國家賦稅的自耕農是加倍沉重了。
一般說起來,在封建社會中,地主是把農民的全部剩余勞動,以至必需勞動中的一部分都剝削下來,作為地租,使農民只能用極少的勞動生產品來勉強維持自己的生活。專制國家所征收的賦稅正是如此的。繳了賦稅以后,農民的所剩,的確是連自己的最低生活都難以維持了。
在戰(zhàn)國時,魏國的李悝曾給農民算了一筆賬。他說:一個五口人的農家,耕田一百畝,每年每畝可收粟一石半,共一百五十石。除掉"十一之稅"(十分之一的稅)十五石,還剩一百三十五石。每人每月要吃一石半粟,五個人一年共需九十石,剩下的只有四十五石了。穿的每人每年平均用錢三百,一家共需錢一千五百,這等于五十石粟(粟一石值錢三十)。--這樣算起來,這個耕田百畝的農家,繳了"十一之稅"以后,連必需的衣食已難維持了。何況農家除了這最起碼的衣食而外,也還有別的必需用費,而且"十一之稅"只是額定的正稅,事實上還有其他種種賦稅加在每一個農民身上。(對這筆賬應該說明一下的是:當時的"畝"和"石"都比現(xiàn)在的小。"百畝"約抵現(xiàn)在的三十畝,"一石"約抵現(xiàn)在的一斗。三十畝只產粟十五石,可見當時勞動生產力之低。所以雖是十一之稅,也不是農民所能勝任的。)
到了后代,勞動生產力漸漸提高,國家的租賦也跟著加重了。漢代的田賦算是極輕的,只收十五分之一乃至三十分之一。但是還有其他種種名目的賦稅,如每個農民都必須交納的人口稅,其實也是田賦的變相。所以漢代當時,已有人指出,在實際上,農民需繳百分之五十的稅。漢以后各代,農民負擔的賦稅都不少于此數(shù)。
農民對于專制國家的實際負擔,還不只是以農產物或銀錢繳納的一部分。封建地租本有三種形態(tài),就是力役、實物和貨幣。封建專制國家也曾在這三種形態(tài)下榨取農民。以貨幣交田賦是從唐中葉以后才有的,但在用貨幣時,也兼行力役和實物的榨取。在不用貨幣的時候,更是一面要農民以勞力服役,一面又征取其勞動生產品--以谷物和布帛為主。如漢代規(guī)定,農民每年要擔負一個月的徭役勞動和三天的戍守邊疆。在行"均田制"的各代,也是力役和物租并取的,如唐代行均田制時的賦稱為"租庸調"法,"租"是谷物,"調"是布帛,"庸"就是徭役(當時的規(guī)定是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租庸調法和均田制同時消滅,唐后期行的賦制稱為"兩稅"制,即以"租庸調"三者合并為一,只有以錢或實物交納的一種田賦。但是事實上,農民仍不免于差役之苦。宋代、明代的農民也都有為官家服役的義務,都可算是農民對國家以力役充租賦的性質。
田賦是封建專制主義國家的財政收入中的最主要的一項, 像在清代乾隆三十一年,國家總收入是銀四千萬兩,其中屬于田賦項下的收入是三千二百萬兩。可以說,在專制統(tǒng)治者的財政收入中,絕對大多數(shù)是取之于土地上面,從農民的血汗中剝削下來的。(至于間接地看起來,封建時代的一切商業(yè)稅和別的稅,最后也都還是轉嫁在農民們的身上的。)但是光從國家田賦收入上,還不能知道農民的全部負擔總數(shù),因為歷代的地方政府的開支和官吏薪給多半直接取之于當?shù)氐奶镔x和別的稅收中。再加以地方官員和收稅的官吏還要巧立名目,中飽浮收。像在清代,政府規(guī)定江南應繳給國家的米糧是每年四百萬石,但實際上江南人民要繳一千四百萬石,那一千萬石便成為各級有關官吏的中飽了。由此可見,農民的負擔是何等的沉重!
在唐代以前,地主們幾乎完全不負擔國家的賦稅。唐代行均田制以后,國家按田畝收賦,屬于大地主的田地自然也有繳納國賦的義務;但是實際上,因為大地主多半是官僚或退職的官僚,具有特殊權勢,所以都能仗勢不繳,逃避國稅,或隱瞞其田畝,以多報少。所以田賦的負擔主要的還是落在貧苦的小"自耕農"身上。地主們縱有所負擔,但是不消說的,這些負擔仍是轉嫁在佃種他們的土地、向他們繳納地租的農民身上的。
私家地主對于農民的剝削也是很重的。唐以前,常有人把國家向農民所征賦額和地主對農民所征租額相比較,來指斥地主收租太重。這二者可以對比,也正足以表明國賦原來就是地租。漢代人說,國賦只有十五分之一,而擁有土地的豪強,把土地分給小農種,卻要上十分之五的租。(但我們上面說過,國賦十五分之一其實只是名義,實際上國家和私家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不相上下。)唐代也有人記載說:長安附近,一畝田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卻有五斗到一石之巨。
農民對于地主,大都是以實物交租。也不止是谷物,還有其他種種實物。清代的小說《紅樓夢》中曾記載,在快要過年時,寧國府家的黑山莊烏莊頭前來繳租,書中列著所繳的租的清單,其中有豬羊鹿獐魚蝦雞鵝炭米干菜以至熊掌鹿筋海參鹿舌等等,還有一部分實物折成了銀子繳來。從這里可以看到這官僚地主家庭對于他的田莊上的農民的剝削情形。大觀園中的繁華原來也是建筑在農民的血汗上面的,賈珍向烏莊頭說得好:"不向你們要向誰要?"
除了物租以外,農民對于地主也有供奉勞力的義務。地主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或甚至無限制地役使他們。在漢代、晉代,對于做了大地主的佃戶的農民,國家的權力就不能達到,不能向他們征稅征役,這就叫做豪強包庇民戶。但這些農民脫離了國家的權力后,卻落到私家大地主的權力下,實際上成為農奴,就是說他們不僅繳納生產品做地租,而且失掉了人身的完全自由,聽憑地主役使。在唐宋大地主的莊園中的佃戶也都還是農奴的地位。
宋以后專制統(tǒng)治更加強,也表現(xiàn)在這一點上。國家的權力漸漸無孔不入,他既向地主征賦,又使地主不能"包庇"農民。于是農民既要向地主繳很重的租,間接向國家繳賦,又要負擔國家的其他雜稅,并應國家的差役。他們的負擔比起僅僅負擔國家賦稅的自耕農是加倍沉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