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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管理

劍橋中國秦漢史 作者:


  郡級官員

  公元35年,后漢創(chuàng)立者認識到由于匈奴的壓力而造成的朔方郡人口的減少,于是取消了這個郡,把它并入鄰近的郡。[1] 包括首都地區(qū)在內的州的數量從14個減少到13個。

  兩漢設立州的官職的目的是監(jiān)督所有郡、國官員的表現(xiàn)。但是與前漢一樣,后漢政府對監(jiān)察官品級的高、低也難以決定。它開始時像公元前1年以來的做法那樣任命高品級的州牧。公元42年又采用低品級的州刺史。公元188年又恢復了牧的頭銜。[2] 這種大起大落的變化產生于高級監(jiān)察官和低級監(jiān)察官都不愿以無畏的精神采取行動的兩難處境。老年人希望在晚年回避沖突,青年人則怕毀掉自己未來的前程。這兩種辦法都有利有弊,都不是十全十美的。

  公元35年以前,每年陰歷八月各位刺史(或牧)從首都出發(fā)巡視各地然后返回首都上交巡視報告。公元35年以后,雖然他們仍在每年八月進行年度視察,但平時常駐郡冶。年度報告由其屬員于每年新年送往中央政府。因此,與前漢相比,后漢的刺史(或牧)與地方行政機構的聯(lián)系更強。刺史的屬員組成曹,每曹由一名從事史掌管。此外,對州的每個郡或國,還任命了一個從事史,另一名則充當別駕從事史。后者負責跟隨刺史(或牧)履行公共職能,并記錄包括對話在內的一切事項。[3]

  郡治

  州下設郡的數量不等。如果一個地區(qū)由皇帝授給他的兒子或別的后裔作為封地,那么這塊地方就成為“王國”,不過這并不影響該地區(qū)的管理方式。前漢末期,郡和國的總數是103個。公元37年后漢創(chuàng)立者取消了10個。后來他的繼承人又增加了6個新郡,因此公元140年郡、國的總數是99個。[4]

  每郡置太守一人。王國的地位相當的官員尊稱為相,但其職責與太守相同。這些官員負責本地區(qū)全部文職事務和軍事事務,其中包括行使民法和刑法的職責。春天他們親自巡視自己管轄的各縣,秋天則派遣屬員完成同樣的使命。年終他們把年度報告上報京城,同時舉薦官員候選人。[5]

  前漢的郡守通過都尉履行軍事職責,都尉負責鎮(zhèn)壓匪盜,每年八月在演習時訓練地方民兵,在邊境地區(qū)各郡的都尉還負責巡視烽燧和碉堡。除了邊境各郡以外,公元30年取消都尉一職,只在出現(xiàn)重大軍事緊急情況時臨時性地恢復一下。從此郡守必須親自處理地方的動亂。征集兵役的工作繼續(xù)進行,但一年一度的軍事訓練被取消了。

  郡守的屬員被組織成幾個曹,各曹的人數和權力范圍各郡不盡相同。曹掌管以下事務:地方的巡視、人口與耕地的登記、農業(yè)及養(yǎng)蠶業(yè)、稅糧與谷倉、市場、驛站及信使、奏折的呈遞、舉薦賢能、軍事裝備、征兵、民法、刑法、收押刑徒和鎮(zhèn)壓匪盜。根據地方上的情況,曹還管理渡口和水渠、水路運輸、道路和橋梁、烽燧、建筑及專賣事業(yè)。

  前漢時期鹽鐵的專賣由大司農的代理人掌管。后漢轉移到地方行政長官手里。生產此類商品的郡設鐵官和鹽官。他們的活動由郡、縣各級的曹進行協(xié)調,最終由首都的三公的官署來協(xié)調。[6]

  縣級官員

  郡、國都劃分為縣。公元2年有1577個縣,但公元140年只有1179個。削減400個縣的詔令是后漢的開國皇帝承認關中平原和西北人口減少這一事實而于公元30年發(fā)布的。[7] 如果一個縣這樣一塊地方一旦賜給一位侯作為封地,這個縣就稱為侯國。位于特定的敏感地帶和特別有必要控制地方上的“蠻夷”的縣,稱為道。

  縣級行政長官縣令和縣長的職責是令人吃驚的,對這些職責,他們在上任以前都準備得不充分,結果只能在上任以后才能學到必要的專門知識。每位行政官在自己的縣盡力維護法律和秩序,登記人口及財產,收稅,監(jiān)督季節(jié)性工作,為防備天災貯存糧食,動員人民為國家服勞役,監(jiān)督公共工程,履行各項禮儀,考察學校的活動并審判民事和刑事案件。

  縣級長官的頭銜決定于縣的大小。如果一縣的戶數是10000或者更多,官銜即為縣令;如果少于10000即為縣長。事實上很難精確地遵照這種區(qū)別執(zhí)行,特別是在國內人口大規(guī)模流動期間。侯國的縣行政官享有“相”的尊稱,但他的職責與縣令或縣長沒有什么不同。[8]

  縣級政府的屬員模仿郡級行政機構分成曹,當然也視各地情況而異。根據縣的大小,設一、二名尉協(xié)助縣令(縣長)鎮(zhèn)壓匪盜。秋、冬兩季,縣官根據當時實際情況修訂人口、耕地、稅收及各種費用的簿冊,然后上交本郡太守,經過核實以后,與其他各縣的材料匯總成一個報告,最后于年終上報京師。[9]

  每縣有一座用城墻圍起來的縣城,周圍是村莊和農田。縣境的領土劃分為鄉(xiāng),鄉(xiāng)劃分為亭,亭劃分為里。[10] 這些單位由地方任命官員治理。關于鄉(xiāng)的行政工作,三老負責道德教化的引導,還有一名游徼負責治安,第三位官員則負責征稅、勞役和司法等工作。在5000戶或更多的鄉(xiāng),第三位官員就稱為有秩,在更小的鄉(xiāng)稱為嗇夫。亭由負責維護法律和秩序的亭長管理,亭長還負責維持郵亭。他的總部既是捕役住地,又是官辦的驛站。里置里魁。里的居民每5戶組成一伍,10戶組成一什,每個人的行為都由集體負責。在地方行政管理的最低一級,人們最后獲準有相當程度的自治,即便如此,頭頭的選擇也必須得到權力機構的認可。

  侯爵的官員

  在后漢時期,太子以外的王子都封為王,王國一般由王子的長子世襲。未能世襲王國的皇孫封為侯。從公元前127年起,凡是王的兒子,不管他們是皇帝的幾代孫,沒能世襲王國的都封為候。公主的封地作為侯國傳給她的長子。王的女兒成為鄉(xiāng)或亭的公主,但她們的封地隨其死亡而廢除。[11]

  隨著公元前154年七國叛亂的失敗,王的領地權被削掉。從此王的封地由政府派去的官員管理,與正規(guī)的郡很難區(qū)分。從公元前145年起,王甚至失去了任命管理自己王室事務的高級官員的權力。傅是指導主的道德行為的導師,主要是一種榮譽職位。郎中令掌管衛(wèi)兵、信使和文書。仆負責馬匹和車輛。還任命了可能負責統(tǒng)領王府門衛(wèi)的一名衛(wèi)士長,一名禮樂長,一名主持祭祀的祠祀長,一名醫(yī)工長和一名管理女奴的永巷長。

  公元37年,為商殷和周朝男性子孫中的資深者設置了公國,但無法知曉公國的行政管理。[12] 公以下最高級的貴族是位列二十等的列侯。低品級貴族一般沒有封地。列侯分為三類:王族侯、對本朝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和外戚。這幾類列侯的總數僅有公元37年的數字,分別為137人、365人和45人,共547人。[13]

  每一位侯都在一個或幾個縣、鄉(xiāng)、亭得到一塊有一定戶數的封地。朝廷希望侯與王一樣住在自己的封地上,但這個規(guī)定難以實行。經官方允許住在首都的侯為奉朝請。后來這些侯按威望的高低又依次劃為三等,即特進侯、朝廷侯和侍祠侯。④

  侯不影響封地的行政管理,只從封地得到收入。管理他們家族事務的官員由中央政府指派。后漢允許千戶侯或更大的侯有一名家丞和一批充當衛(wèi)兵的庶子。對較小的侯只安排庶子。

  所有的王、公主、公和侯當然都有大批仆人和奴隸作為隨從,但這些人都是私人所用,沒有官階。

  邊境外的行政管理

  后漢沿用建立屬國的老習慣。屬國不再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而是并入地方的行政管理之中。屬國絕大多數人口不是漢族人,它們在北部和西部邊境地區(qū)對匈奴和羌起著緩沖國的作用。屬國由都尉統(tǒng)領,都尉最初是鄰近郡守的下屬,但從后漢中期開始,他的地位實際上與郡守相等。[14]

  為了對付邊界以外的鄰居,中國政府任命了一批官員,視情況需要,或作為外交使節(jié),或作為軍事將領。公元33年永久性地恢復了護羌校尉,公元49年或不久的以后恢復了“護烏桓校尉”。兩位將軍指揮靠近邊境的部隊。每人接受一根稱為節(jié)的權仗,使他成為皇帝的合法代表,他們受權不用等待中央政府的批準,可以采取獨立行動。護烏桓校尉不只管理烏桓族的事務,還負責鮮卑的事務。他與北方“夷狄”在季節(jié)性市場上做買賣,特別是買馬。[15]

  公元50年,南匈奴與中國言和,皇帝把西北地區(qū)的大片土地割讓給他們,同年任命一名使匈奴中郎將。這位官員也被授予節(jié),總部設在鄂爾多斯地區(qū)的美稷縣,成為中國在南單于朝廷上的主要外交代表。另外他還負責處理與北匈奴的關系。他在一名副校尉的協(xié)助下指揮騎兵部隊和囚徒,后者因在邊境戍軍中服役而能減刑。[16]

  后漢的開國皇帝拒絕在西域——主要是塔里木盆地和吐魯番綠洲——重設都護府。隨著對北匈奴采取進攻性行動,中國的態(tài)度改變了,從公元89年起,中國再次成為主宰中亞的力量。西域都護和戊己校尉經過一次毫無結果的嘗試后從公元92年起再次被任命。[17] 對這兩個官銜的意義有爭議。但他們都有下屬的軍官并指揮著幾支部隊。公元107年取消了西域都護一職,從此戊己校尉成為中國在中亞的主要代理人。一直到后漢結束,即使在公元2世紀中葉以后西域擺脫了中國的控制,仍繼續(xù)在中亞任命這幾種官職。

 ?。?] 《后漢書》卷一,第58頁。

  [2] 關于公元前106年設這些官員,見本書第7章。關于改刺史為“牧”的意識形態(tài)上的考慮,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沖突》,第166、263頁。關于后漢頭街的變化,見《后漢書》卷一下,第70頁;《后漢書》卷八,第357頁;《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17頁。

 ?。?]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19頁;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2頁、181頁注9。

  [4] 組成帝國的行政單位及其附屬機構的表,見《后漢書》(志)卷十九至二三。

 ?。?]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1頁。關于這些報告與記錄的呈遞,見鐮田重雄:《秦漢政治制度的研究》(東京,1962年),第369頁以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臺北,1961年)第1卷,第257—268頁。

 ?。?] 關于鹽鐵管理的詳細論述,見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4卷,第153頁以下;《漢代的官僚制度》,第99頁;《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5頁。

 ?。?] 《后漢書》卷一下,第49頁。本書第3章《漢代的中興》。這里所舉縣的數字,見畢漢斯:《漢代的官僚制度》,第185頁注77、注78。

  [8]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2頁。

  [9]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2、3623頁注2。

 ?。?0]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4頁以下。

  [11] 《漢書》卷十九上,第741頁;《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7頁。畢漢斯:《漢代的中興》第3卷,第22頁。又見本書第2章《地方組織》和第7章《郡的下屬單位》。

 ?。?2] 《后漢書》卷一上,第38頁;卷一下,第61頁;《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9頁。

 ?。?3] 數字見《后漢書》卷一下,第61—62頁。后漢的這方面材料不如前漢完整,因《漢書》卷十三——十九有世系表,《后漢書》則沒有相應章節(jié)。前漢的數字見本書第7章表12。

 ?。?4]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1頁。

 ?。?5] 《后漢書》(志)卷二八,第3626頁;又見本書第0章。

  [16] 《后漢書》卷一下,第77—78頁;《后漢書》卷八九,第2943頁以下。

 ?。?7] 《后漢書》卷四,第173頁;《后漢書》卷十九,第720頁。前漢“西域都護”一職的始末,見何四維:《中國在中亞:公元前125年至公元23年的早期階段》(萊頓,1979),第79頁注63;本書第6章《行政管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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