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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種類

劍橋中國秦漢史 作者:


  早期傳統(tǒng)的中國知道的刑罰有三種:死刑、肉刑、徒刑(艱苦勞役)。[1] 它不知道把監(jiān)禁作為懲罰,監(jiān)獄用作在審訊過程中和執(zhí)行判決之前囚禁嫌疑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斬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還可以用更丟臉的陳尸或梟首的方式來執(zhí)行。其次是用鍘刀腰斬。最后是“具五刑”,這是使罪犯在被處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斷肢之刑,這種殘忍的刑罰是對犯了屬于滔天大罪的人們用的。公元6世紀(jì)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種絞刑,另一方面,腰斬之刑雖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體(肉刑)的刑罰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斷一足或雙足(剕)等,但后來逐漸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這些刑罰正式廢止而代之以杖打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連笞刑也逐漸減輕。[2] 這些刑罰的名稱雖繼續(xù)使用,但其形式卻變了。另一種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閹割(宮刑),常用它來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罰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3] 在服勞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刑。還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實(shí)際執(zhí)行的古代術(shù)語,如“鬼薪”,意思是“取薪以給宗廟”;“城旦”,意思是“晝?nèi)账趴芴敚鼓褐L城”,[4] 而實(shí)際上是被判處1—5年的艱苦勞役;城旦還可能加重到剃去須發(fā),有時(shí)還戴上腳鐐和頸鎖,因而有“鉗子”這個(gè)稱號。

  一般說來,服勞役的罪犯只在中國本部從事公共工程的勞動,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時(shí)也參加預(yù)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邊境,雖然在施行大赦時(shí)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參加戍邊的事例。[5] 有時(shí)還使刑徒和官奴隸一同在國家的礦山與冶煉工場勞動。

  婦女也同樣可判處服勞役,但她們的任務(wù)和男子不同;原來似乎是做舂米和篩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對舂取精米的數(shù)量有詳細(xì)的描述,這可能對她們也是適用的。[6] 關(guān)于以后發(fā)展的情況,則不得而知。

  大赦間或頒布,秦代的詳情我們不知道,漢代則一般是在有喜慶事的時(shí)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擴(kuò)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團(tuán)或某些地區(qū)。對死刑犯可減死一等,服最重的勞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們的囚犯身份,但仍須給政府勞動,直到刑期結(jié)束;但是,他們不再戴著鎖鏈穿著“赭衣”了。[7]

  秦漢時(shí)期,“贖刑”的情況很普遍;“贖”這個(gè)辭也用于奴隸買回“自由”。[8] 從秦律中多次提到“贖”,可見“贖”一定是經(jīng)常容許的,秦律容許贖“流”、[9] “徒”、[10] “墨劓剕”、[11] “宮”[12] 等刑,甚至可贖死刑。[13] 對漢代來說,文獻(xiàn)材料則沒有那么明確。[14]

  值得注意的是,人們可以被處以“贖刑”,這種刑罰等于一大筆罰金;但罰金的數(shù)額不明。甚至對交不起贖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yàn)樗捎妹刻?個(gè)錢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則每天6個(gè)錢),[15] 和刑徒一起給政府勞動來抵償。在漢代,這個(gè)最后的條款可能不用了;史學(xué)家司馬遷就是因?yàn)榻徊涣粟H金而受宮刑的。[16] 漢代還有這樣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實(shí)物來贖罪,如用馬或幾千竿竹子。[17]

  一個(gè)更普遍的贖罪辦法是讓出一個(gè)或二個(gè)爵的等級。不僅皇帝遇上喜慶事賜給男性居民一個(gè)或二個(gè)爵位,而且為了填補(bǔ)國庫,這類爵還可出賣,并且明確地招徠說,這類爵可用來贖罪。[18] 可惜的是史料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20個(gè)爵位中兩個(gè)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們的爵位來贖罪。[19] 后來二十爵制雖不通行,但贖罪的慣例對文官還繼續(xù)適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明確提到官吏可“以官贖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贖罪的官吏都降為平民。

  贖刑和罰金不應(yīng)相混。就史料告訴我們的來說,秦代的罰金有兩種。一是對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輕罪的罰金,即處以長期或短期的勞役或兵役。這種情況在漢代還繼續(xù)存在,但名稱和數(shù)額都變了:罰金不再是“貲”而是“罰”,所罰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東西,即必須交出幾盎司的黃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來是一種正常的刑罰,當(dāng)時(shí)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西蜀地區(qū)。[20] 但在漢代,流放要少得多。對被廢黜的諸王的懲罰是強(qiáng)迫他們居于內(nèi)地,贖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處死的人的親屬則被流放到邊地,或是西北(敦煌)或是極南(現(xiàn)在的廣東省或越南北部)。[21]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不同于古代希臘,而類似于沙皇俄國,中國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國境內(nèi)的流放地點(diǎn),交給地方當(dāng)局管制。[22] 至今我們還得不到關(guān)于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運(yùn)的材料,不知道他們是勞動還是關(guān)在監(jiān)獄。

 ?。?] 關(guān)于這些刑罰的詳細(xì)情況,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102頁以下。

 ?。?] 《漢書》巷四,第125頁(德效騫:《漢書譯注》,第255頁;《漢書》卷二三,第1097頁(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333頁以下)。

 ?。?] 中、日的一些學(xué)者們認(rèn)為,公元167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終生的;見何四維:《秦法律殘簡》引言,第16—17頁和注8。

 ?。?] “城旦”這個(gè)辭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 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環(huán)境下勞動,以此完成對他們的課刑;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131頁、147頁注9、240—242頁;魯惟一:《漢代行政記錄》第1卷,第79頁。

 ?。?] 《睡虎地》,第44—45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29—30)。

  [7] 關(guān)于漢代的大赦,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25—250頁;馬伯良:《慈惠的本質(zhì):大赦和傳統(tǒng)中國的司法》(檀香山,1981)。關(guān)于公元前205—公元196年之間的一系列大赦,見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第165—171頁。

  [8] 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08頁;韋慕庭:《西漢的奴隸制》,第419頁注102。

  [9] 《睡虎地》,第91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72)。

  [10] 《睡虎地》,第84—85、 143、 178、 179、 200、 231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68、C20、D52、D94、D136、D164)。

 ?。?1] 《睡虎地》,第84—85、152、164、231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68、D3、D25、D164)。

 ?。?2] 《睡虎地》,第200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D94)。

  [13] 《睡虎地》,第84頁以下(何四維:《秦法律殘簡》,68)。

  [14] 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05—14頁。

 ?。?5] 《睡虎地》,第84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68)。

  [16] 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07頁;沙畹:《史記譯注》第1卷,第232頁。

  [17] 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10頁以下,注6、11、17。

  [18] 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14—216頁。關(guān)于爵制,見魯惟一:《漢代貴族爵位的等級》,第126頁以下。

 ?。?9] 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218—222頁。

  [20] 見何四維:《秦法律殘簡》引言;《睡虎地》,第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72、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

 ?。?1] 見何四維:《漢法律殘簡》,第132頁以下;大庭脩:《秦漢法制史研究》(東京,1982),第165—198頁。

  [22] 見《睡虎地》,第261頁以下(何四維:《秦法律殘簡》,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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